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出版署关于海外报刊不得在内地自行征订发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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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出版署关于海外报刊不得在
内地自行征订发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3.11
•【文号】[94]新出联1号
•【施行日期】1994.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新闻出版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1日)废止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出版署关于海外报刊不得在内地自
行征订发行的通知
(1994年3月11日(94)新出联1号)
一、海外报刊在内地的发行工作,须经国家批准的报刊进口单位办理,海外报刊在内地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海外报刊在内地的征订发行业务。

海外报刊不得通过内地驻外机构利用内地其他渠道办理发行业务。

二、目前,海外报刊(包括我在港报刊,首要任务是做好向海外的发行工作)在内地的发行仍采取内部发行的方式。

三、各有关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传媒公开征订、宣传海外报刊。

四、所有海外书、报、刊、音像企业在内地设立机构,须征得新闻出版署同意。

经批准设立的办事机构,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活动范
围。

办事机构的活动情况须每年一次报新闻出版署,并抄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五、今后,海外报刊若违反上述通知精神,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暂停活动,直至撤销机构的处分。

六、自文到之日起,请各有关省、市新闻出版局对所辖地域海外报刊设立办事机构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凡发现有问题的,及时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将处理情况报告新闻出版署,并抄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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