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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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议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3.05.04
•【字号】
•【施行日期】1983.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
正文
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决议(1983年5月4日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
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有关条款的精神和湖南省的实际情况,湖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四个专门委员会,即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二、各专门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部分,受省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三、各专门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
规相抵触的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四)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五)对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民族委员会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州、自治县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向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

四、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

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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