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吉水河务〔2017〕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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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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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吉水河务〔2017〕102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
为深入推进河长制工作目标实现,全面加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不断提升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水平,按照国家和省河道采砂管理相关规定要求,做好2018年度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编制河道采砂五年规划
各地现行河道采砂规划将于2018年末规划期满,各地要严格按照《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以河流为单位,编制拟采砂河流的河道采砂五年规划(2019-2023年)。
(一)规划原则
1.坚持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供水和水环境安全的原则。
采砂规划要充分考虑防洪安全、通航安全以及沿河涉水工程和设施正常运用的要求,与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相协调,全面强化和注重河流生态环境保护。
2.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划要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体现人水和谐、协调发展的治水理念和“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的要求,适度、合理、可持续地利用砂石资源。
3.坚持全面、协调、统筹兼顾的原则。
全面协调好上下游、左右岸的矛盾,兼顾保护利用、规划实施、
过程监管关系,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最大限度将河道采砂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在确保河流健康、环境友好、生态安全、景观美丽的前提下,尽量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砂石资源的需求。
4.坚持总量控制、分年实施的原则。
要突出规划的可行性、可操作性,经过科学分析、精准测算,按照采补平衡的原则确定具体河流、具体河段的五年控采总量和分年控制总量,为采砂管理提供科学的规划依据。
5.坚持红线规避原则。
规划必须将国家、地方划定的湿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依法不宜采砂的河段划定为禁采区。
(二)规划审批
1.河道采砂规划的审批采取分级负责方式进行。
省管河流(河段)由省水利厅审查审批,非省管跨县河流由市州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其他河流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由国土部门负责采砂管理的季节性河流采砂规划按国土部门要求办理。
规划审批后,应将规划批复文件及规划报告报省河务局备案。
2.采砂规划批复前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环评文件,报相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复。
3.通航河流采砂规划要附航道主管部门意见。
(三)进度要求
各地应在2018年5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6月底前完成规划审查,9月底前完成规划审批、备案。
二、做好2018年度采砂管理工作
(一)规范采砂许可证办理
1.要严格按照采砂规划编制年度采砂计划和实施方案。
河道采砂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是办理采砂许可证的前提。
各地编报的河道采砂年度计划应严格按照已批规划,控制年度开采量、开采范围、开采时间,明确开采方式、采砂机具数量及型号,附全各砂场的GPS坐标点及作业区域简图。
省管河流要在2018年3月10日前报审计划、方案;其他非国土负责采砂管理河流的计划、方案应经当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于2018年4月25日前上报省河务局备案。
2.要严格按程序办理、发放采砂许可证。
无论以各种方式进行河道砂石开采,均必须严格执行许可制度。
凡未经采砂许可证打印平台制作的采砂许可证均为无效非法许可证。
3.要加快采砂许可证办理进度。
各地应从支持建筑行业发展,避免禁采期采砂的角度,加快许可证管理速度,为砂石开采争取时间。
为进一步督促各地办理进度,全省采砂许可证网上授权打印平台将于2018年5月31日关闭。
4.要确保第三方水事权益,减少水事纠纷。
凡河道采砂可能与第三方存在利害关系的,需在办理许可
证前与利害关系第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二)依法依规全面加强采砂监管
1.全面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管理。
各地河道主管机关要在砂石开采作业期每月开展一次采砂场地全面安全检查,隐患不查清、不消除绝不允许继续开采。
特别是对作业区内的砂坑,务必随挖随填,尚未填埋的必须设立安全围栏或警戒绳,加设警示牌。
汛前,应提前书面通知砂场经营业主停止采砂作业,并以全程跟踪的方式监督其将采砂设备及时撤出河道行洪范围。
2.严格执行河道采砂公示制度。
依法取得采砂许可证的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采砂作业场地醒目位置设立采砂公示牌及警示牌。
公示牌作为合法采砂的现场证明,内应明确填写开采范围、许可证号、开采量、开采方式及开采时间等内容。
对于采砂场地较大、安全风险较高的区域,应增加警示牌数量。
凡未按要求设立公示牌、警示牌的砂场必须限期设立,按规定数量设立完成前应停止开采作业。
3.从严管控采砂行为。
各级河道主管机关要从严管控已取得许可证的合法砂场开采作业行为,要求其按批准的开采计划,分层、分部位均匀作业,禁止乱挖深坑或者掏窑挖洞。
开采的砂、石、土料及弃料应随采随运,汛期不得在河道内堆放,非汛期不得主河槽堆放,因开采作业占用河道内土地的,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对采后河床要及时平复,保持平顺,无坑无坨。
采挖的断面底坡、纵坡不得改变河道比降,不得影响行洪安全和闸泵排水或引水。
严禁河道采砂损毁堤防、护岸、护堤林草、测量标志、观测设施、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界牌、里程桩、宣传板等设施。
进入河道内的车辆,应按指定的进出场路线行驶,禁止随意开道行车。
禁止采砂机械、重载车辆在堤防等水利工程上通行。
各地要加大对禁采区、保留区的监督管理,特别是要禁止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各类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河道采砂、洗砂工作。
4.强化全过程监管。
所有采砂人应在每月5日前,向本地河道主管机关报送上月生产情况(包括采量、产值、销售额等)及本月生产计划。
(三)结合全面实施“河长制”,依法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
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虽取得了许可证但未按许可范围、采量、作业时间、作业方式进行的河道采砂行为均属河道内非法采砂行为。
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中“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河道采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健全采砂管理工作体制,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相关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在各级河长领导下,由水利、公安、国土、环保、建设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依规从严清理打击河道内非法采砂。
附件:河道采砂规划禁采区划定条件
吉林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29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