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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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群众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群众工作水平,确保群众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群众工作人员。
第三条群众工作人员应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决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切实履行职责,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四条群众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管理原则;
(二)民主集中原则;
(三)公开透明原则;
(四)奖惩分明原则;
(五)持续改进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群众工作人员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
(二)了解掌握群众思想动态,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三)协调处理群众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丰富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五)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扶贫、救灾、维稳等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群众工作人员权限:
(一)对群众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
(二)对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
(三)对群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
(四)对群众工作创新举措进行推广和应用;
(五)其他依法赋予的权限。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群众工作人员选拔任用:
(一)群众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二)选拔任用群众工作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任前公示等程序;
(三)群众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群众工作人员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价应坚持德、能、勤、绩、廉的原则;
(二)考核评价应结合群众满意度、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
(三)考核评价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教育培训、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群众工作人员培训:
(一)群众工作人员培训应注重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群众工作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二)培训形式可采取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
(三)培训时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群众工作人员监督:
(一)群众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设立群众工作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
(三)对群众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一条对在群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群众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晋升职务、职级;
(三)发放奖金;
(四)其他奖励。
第十二条对群众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
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二)开除公职;
(三)其他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本地区群众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