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不满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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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鉴定伤残等级不满意怎么办
劳动者受了⼯伤之后往往要进⾏认定,确定是⼯伤的范畴之后,再进⾏相应的⼯伤鉴定。
但是有些劳动者在做完了⼯伤鉴定之后,发现鉴定的结果远远低于⾃⼰的想象,⾃⼰明明伤势很严重但伤残等级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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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鉴定伤残等级不满意怎么办
⼯伤职⼯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作的公正合理。
即: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起15⽇内向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伤鉴定流程
(1)职⼯发⽣⼯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的,应当进⾏劳动能⼒鉴定。
(2)劳动能⼒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活⾃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级,最轻的为⼗级。
⽣活⾃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活完全不能⾃理、⽣活⼤部分不能⾃理和⽣活部分不能⾃理。
(3)劳动能⼒鉴定由⽤⼈单位、⼯伤职⼯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伤认定决定和职⼯⼯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应当⾃收到劳动能⼒鉴定申请之⽇起60⽇内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
劳动能⼒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
(5)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起15⽇内向省、⾃治区、直辖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6)⾃劳动能⼒鉴定结论作出之⽇起1年后,⼯伤职⼯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复查鉴定。
如果在⼯伤鉴定之后当事⼈对于伤残等级不满意,就应该要及时提出⾃⼰的意见,由专业的法律⼈⼠帮助分析看看如何解决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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