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楼部客户接待以及佣金分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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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楼部客户接待以及佣金分配方法
为规范售楼员的销售行为,促进安定团结、群策群力搞好销售工作,特制定本守则,以共同遵守。
(1)接待顺序
一、售楼员接待来访客户,一律按规定的先后顺序依次接待,不得相互争夺。
二、接待顺序排列为:从左至右,以售楼员坐向为标准。
当天第一个来访客户,由左一售楼员接待,第二个来访客户由左二售楼员接待,以下依次类推,如当值售楼员临时离开售楼处,由其下一位售楼员负责接待。
(2)客户划分
一、新客户来访,归当值售楼员所有。
二、老客户来访,归原始接待者所有。
如原始接待者因事外出,当值售楼员应与原始接待者取得联系;如原始接待者出差或探亲,无法联络,则按当天售楼顺序处理,轮着谁,由谁接待。
三、老客户介绍新客户来访时,该新客户归其介绍人的原始接待者所有。
四、如老客户中途主动要求更换接待人,当值售楼员应向客户解释清楚公司的制度,不能借机暗渡陈仓,据为己有,特殊情况除外。
如原始接待人与客户之间发生矛盾,此种情况应报销售经理,由部门经理解决。
(3)佣金分配
1、来访客户成交后的佣金归原始接待者所有。
2、问客人是否第一次来看楼,是否有其他销售人员曾经接待,如客户能说出曾有销售人员接待,应无条件让出。
如销售人员不在场应先电话知会,再协助接待,业绩原则上一人一半。
3、分别接待不同的家庭成员,业绩原则上一人一半。
4、销售人员不能同时接待不同客户。
有旧客前来没空接待时,应及时找同事协助,业绩原则上一人一半。
5、销售人员在接待客人时不得有任何理由中断正在接待的客户。
6、销售人员在一个月内没有及时跟进并记录的,视为新客户,任何销售人员均可接待。
7、公司其他部门职员及外公司人员介绍的客户,佣金归介绍人所有。
(4)售楼员佣金提成制度
一、售楼员薪酬计取方式为:底薪+佣金。
二、以完成销售额的百分比提取佣金,佣金分为出租金额佣金和销售金额佣金两种方式。
三、售楼员必须在当月完成出租金额元或销售金额元之后方可提取佣金。
四、出租金额佣金为超出部分的20%,销售金额佣金为当月超出部分销售总额的0.2%。
五、佣金结算方式:当月结算一次,次月支付。
第十五条轮流接待制度
(一)现场置业顾问均由主管安排前后次序进行接待客户,不得插队或拒绝接待客户。
否则,按相关制度处理;
(二)如遇当排置业顾问接待老客户或须办理相关购房等手续而抽不开身时,算该员工轮空,事后无补接,由下一位员工接待;
(三)轮休之置业顾问不计入当日之新客户接待顺序进行新客户的现场接待,但可接待属于自己客源的老客户或协助当班置业顾问进行义务接待。
(四)如老客户再一次上门拜访,经确认后由以前接待该客户的置业顾问,进行接待,不算排序名额;而以前接洽该客户的置业顾问抽不开身或不在场的情况下则由当排之置业顾问进行接待。
第十六条客户登记制度
(一)当排置业顾问接待完客户之后,在自己的记录本上登记客户档案,以便日后进行跟踪;(二)之后需在总台“来访登记表”上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客户姓名,联系方式、现居住区域、购房意向等,由主管保管归档,作为销售提成奖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客源确认制度
(一)客源认定一律以总台“来访登记表”上登记的为准,置业顾问应作好详细客户接待记录;
(二)未在“来访登记表”上记录,则无权分配提成奖(指由两人以上先后接待的);(三)客户接待的“延续原则”:即老客户再次拜访时由以前接待过的置业顾问接洽,如因其他情况而不能接待,按顺序由其他置业顾问一人或多人接待后而成交的,此奖金按第一个接待的人员与最后一个达成交易的人员平分提成奖,中间曾经接待过的人员不计;
(四)客源认定的“时效原则”:规定客户拜访登记的有效时间为30天(含30天),超过30天以上的为无效客户登记;即老客户再次拜访并成交的,之前接待过的置业顾问登记时间在30天以内(含30天)的,有权平分提成奖,超过30天的则无权享受此待遇。
(五)客源认定的“优先原则”:老客户带新客户同时来访时,由接洽该老客户之置业顾问进行接待,所带来之新客户也由该置业顾问接待并视为其客源,但仍须在“来访登记表”上作好记录工作。
若该置业顾问不在场,则按当天的接待顺序进行接待,新客户视为接待的置业顾问的客源。
(六)客源认定的“指名原则”:若初次来访客户指定置业顾问,则该置业顾问可进行接待,不算排序名额;若老客户再次拜访,要求调换先前接待的置业顾问,该客户则视为指定置业顾问的客源。
(七)客源认定的“分配原则”:若成交的客户出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置业顾问接待的,根
据置业顾问的回访工作次数及与客户沟通的偏重点来决定客源,或者进行平均分配;(八)客源认定的“统筹原则”:公司形成的客户资源由现场经理或主管统筹调配。
主管有权处理现场发生的特殊情况,置业顾问务必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