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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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工作实
施办法
【法规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发布部门】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8.19
【实施日期】2009.08.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张江高科技园区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2009年8月19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示范区(试点)》批复的要求,推进张江园区企业标准化工作,进一步为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鼓励园区企业积极参与标准修制定工作。
1、对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50万和2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凡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单位,待标准发布后视具体贡献核定补贴。
3、对承担国家标准和行业修订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研发与标准化基本同步的企业,经审核符合目标规定要求,给予5000元的资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