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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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经济效益评价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建立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管理办法,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提高政府投资决策水平,特制定办法。

第二条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政府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二)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
(三)对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四)跨地区、跨流域、工期长、投资大、建设条件复杂,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五)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六)其他需要进行经济效益评估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评定
项目评定采取中介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评审,重大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小组评定的办法。

第五条相关方职责
(一)市发改委是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的牵头部门,负责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工作,包括选择经济效益评价项目、选择和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小组及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中介机构(工程咨询机构)是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的评审机构,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效益进行评审。

(三)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小组是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的评定机构,由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或专家组成。

第六条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财政部门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项目单位的项目立项(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申报材料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四)项目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项目实施单位的《**单位关于遂宁市**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的自评报告》。

(六)其他能反映项目实施情况和效益的相关资料。

第七条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的内容
(一)项目概况:项目目标、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前期审批情况、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实施进度、批准概算及执行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总结: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运行等;
(三)项目效果评价:技术水平、财务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
(四)项目目标评价:目标实现程度、差距及原因、持续能力等;
(五)项目建设的主要经验教训和相关建议。

第八条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的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应当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对项目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也可根据需要,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二)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年初研究确定需要开展经济效益评价工作的项目名单,制定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三)市发改委应根据年初确定的评价计划,下达书面《遂宁市**项目经济效益评价通知书》,项目实施单位按发改委的
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编写《**单位关于遂宁市**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的自评报告》,提交发改委。

(四)在项目单位完成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后,发改委根据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年度计划,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评价,但不得委托参加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工程咨询机构承担该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任务。

(五)承担项目经济效益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组建满足专业评价要求的工作组,在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自我总结评价报告,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对项目进行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

必要时应参照初步设计文件的相关内容进行对比分析。

(六)承担项目经济效益评价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发改委的委托要求,根据业内应遵循的评价方法、工作流程、质量保证要求和执业行为规范,独立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按时、保质地完成项目后评价任务,出具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效益评价报告》。

(七)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小组依据中介机构(工程咨询机构)的评审意见,按照项目评审工作的有关内容,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关于遂宁市**项目经济效益的评价报告》,报送政府及相关部门。

(八)考评完成后,发改委应将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实施单位;对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并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上报整改计划。

对在项目经济效益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九条项目经济效益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项目考评结果是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确定以后年度项目安排和支出预算的基本依据。

(二)通过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工作,认真总结同类项目的经验教训,将评价成果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于通过项目经济效益评价发现的问题,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四)大力推广通过项目经济效益评价总结出来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

第十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存在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成工作量骗取专项资金的,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招投标、政府采购规定,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申报支付内容不实,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相关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报送政府、监察局和相关职能部门,采取通报批评、责令限
期整改、停止拨款、追回拨款等措施,并根据《预算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或者本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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