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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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5.22
•【字号】郴政办函〔2017〕78号
•【施行日期】2017.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
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
工作的通知
郴政办函〔2017〕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精准扶贫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有关要求,发挥商业保险在扶贫脱贫方面的良好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7号)和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6〕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以下简称政策性农房统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投保范围、方式和保险标准
(一)协议签订。

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协议统保的方式,由县市区政府或授权县市区直相关部门,按照县市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末当地农户总数,与当地承保公司签订《郴州市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协议》,保险协议以年度为基数,期限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投保范围。

凡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其合法所有坐落于村组、城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且一直有人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客厅、餐厅、卧室、厨房;但简易搭盖棚、单独的店面与作坊、房屋装潢、室内财产、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均不纳入保险标的的范围。

有多座房屋的,仅承担其生活居住房屋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标准。

保险费保持原来渠道、标准不变,保险费为11元/户,其中住房保险费10元、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险费1元,并于《农房统保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拨付给承保公司。

保险金额为10000元/户(其中住房保险金额9000元、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险金额1000元)。

1.一次灾害事故中,一户人家房屋全部倒塌或完全损毁(全倒),按照10000元/户赔偿(农房赔偿9000元加灾后基本生活救助1000元),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或墙基墙体严重毁坏,必须整体拆除重建的可定位为全倒。

部分倒塌或损毁且达到半倒程度的,按最低不少于5000元/户赔偿(农房赔偿4500元加灾后基本生活救助500元)。

2.一次灾害事故中,一户人家房屋虽未倒塌但有损坏的,按照每间损失程度计算,住房或客厅的赔偿标准为1500元/间,厨房及其它房间的赔偿标准为800元/间,合计赔偿金额不少于1000元/户。

3.各承保公司要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来确定全倒、半倒和部分受损的农房损失赔偿标准,达到防灾减损、扶贫帮困的应有成效。

二、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积极落实政策性农房统保承保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政策性农房统保工作对当前支农惠农、扶贫脱贫、保障民生政策、增强农户抗风险能力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实做细政策性农房统保各项工作。

为保证政策执行和保险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原则上要保持承保公司和承保区域的稳定不变。

(二)扎实做好政策性农房统保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要与承保公司积极配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媒体地开展政策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

承保公司要继续建立基础服务网络体系,设立的全市统一服务电话必须24小时开通,随时提供保险咨询和服务。

要及时做好勘查理赔工作,着力提高理赔的准确性与时效性,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赔款到户,为受灾群众恢复重建提供有效保障。

要认真做好政策性农房统保统计工作,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基本数据。

各县市区政府办(金融办)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保公司履行保险协议、及时理赔赔付、完善基础服务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政策性农房统保工作真正惠及民众。

(三)创新推进政策性农房统保提标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运用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以及保障“放大器”作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实现政策性农房统保工作的健康、创新发展。

鼓励各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求,与承保公司共同探索以财政补贴或组织农户自缴保费等方式来提高保险保障标准和扩大保险保障范围,精准对接农村多元化保险需求。

由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工作的有效推进。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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