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城市停车位配建标准--北京.上海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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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城市停车位配建标准--北京.上海篇要闻研究声音洞察
数据显示,我国停车位的缺口保守估计500万个。

一直以来,停车难题困扰城市发展,各个城市对于停车位的配建标准也难以一致。

停车产业高峰论坛8月22日推送文章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北京与上海的停车困局,点
击链接查看原文:【观点】北京与上海,哪座城市车主将率先告别停车难?
今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市和上海市的停车位配建标准。

1北京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依据《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

5.2.1 基本要求
1.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和自行车停车场。

2.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米。

3.停车场的建设, 要同时配套建设供本单位机动车和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停车场。

5.2.2 机动车
1.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下列大中型公共建筑, 均须按照本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含
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

(1) 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的饭庄。

(2) 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电影院。

(3) 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 )的旅馆、外国人公寓、办公楼、商店、医院、展览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

现有停车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应
按本规定逐步补建、扩建。

注:
(1) 露天停车场的占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2平方米计算。

停车库的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40平方米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8平方米计算。

(2) 旅馆中的一类指《旅游旅馆设计暂行标准》规定的一级旅游旅馆,二类指该标准
规定的二、三级旅游旅馆,三类指该标准规定的四级旅游旅馆。

(3) 餐饮中的一类指特级饭庄,二类指一级饭庄。

(4) 商场中的一类指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二类指建筑面积不足10000
平方米的的商场。

(5) 体育场馆中的一类指15000座位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位以上的体育馆,二类
指不足15000座位的体育场或不足3000座位的体育馆。

(6) 多功能的综合性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车位按各单位标准总和80%计算。

7.1.2 布局要求
1.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
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并应以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为
目的。

2.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的形式。

3.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4.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
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
(1) 本表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2) 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的有关规定。

(3)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2上海市停车位配建标准
依据《上海_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70. 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
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机动车类:小型车为1.0。

则微型车为0.7,轻型车为1.5,中型车为2.0,大型车为2.5。

非机动车类:自行车为1.0,则助动车为1.2,三轮车为2.5。

71.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
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72.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住宅分类:一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二类,平均每套建筑面
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大于等于100平方米;三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②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3。

③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6;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4。

④ 位于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每套二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7;每套三类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

73. 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2。

② 位于内、外环线之间和外环线以外的:每套一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
于0.5;每套二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9;每套三类住宅,非机动车停车
位应大于等于1.1。

74.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
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内部非机
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75. 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76. 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根据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按照办公楼停车位指标的
规定执行。

中、小学校宜将校门后退围墙3米,供停车排队使用。

77. 宾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中高档宾馆、旅馆、酒店,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非机动车停
车位不应小于0.75。

一般旅馆、招待所,每套客房,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
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应增加30%。

78. 饭店、餐馆、酒店、娱乐等停车位指标规定: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
0.7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桑拿、健身参照此规定执行。

79.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内部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商业,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内部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8,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超级市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注: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对商业建筑面积
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算。

80.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容量规模大于等于15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场和大于等于4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馆,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容量规模小于15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场和小于4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馆,每100
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0,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4.0。

注:机动车停车位中,大型车停车位的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内部非机动车
停车位按职工人数的30%计算。

81.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影(剧)院,每100座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5,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
于3.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7.5。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82.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展览馆,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
不应小于0.7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83. 医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门诊部、诊所,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4,内部非机动车
停车位不应小于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住院部,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2,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疗养院,每张床位,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8,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84.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市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7,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郊区(县),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5,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

注: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85. 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长途汽车客运站分类:一级站,发车位20-24,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0-25000人次;二级站,发车位13-19,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5000-9999人次;三级站,
发车位7-12,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4999人次;四级站,发车位6以下,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以下;
②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2;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
位旅客,不应小于2.0。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6。

③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三、四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2.0;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
位旅客,不应小于1.8。

高于一级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不应小于1.2。

④位于内环线内、外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二、三、四级站的,一级站的,高于一级
站的,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均不应小于3.0;
注:由于上海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高峰小时交通量较大,所以在一级站以上另外增
加了“高于一级站”的指标。

86. 客运码头、火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码头,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3.0,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
火车站,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
1.5;
87. 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一般站,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0.0;
换乘站(有两条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
车位不小于0.2,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7.0;
枢纽站(有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通过),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3,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
注: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场);中环线以内的轨道交通站,不
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88. 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机场,高峰日进出港每百位旅客,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内部非机动车停车
位按职工总人数的15%计算。

89. 公交枢纽停车位指标规定:
首末站,高峰日每百位旅客,中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1,内部非机动
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

注:3条以上常规公交线路或1-2条快速公交线路即构成公交枢纽。

出租车泊位不小于高峰日每百位旅客0.2个。

90. 越江桥隧两头增加拖车泊位,1车道1泊位;越江桥隧两头增加应急避车带满足
应急停车。

来源:停车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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