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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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管理和注意事项
一、规范控制对外投资行为
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范围,通常来说,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公益科研院所除外),不应该对外投资;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单位事业发展的有益补充,不得投资与行政监管、审批相关的事项,尽量避免投资与本单位事业发展不相关的领域。
同时,各事业单位在投资前也要充分考虑到本单位实际运行情况,资产负债率较高、已投资项目效益差的单位都应该谨慎选择新的对外投资事项,以此规避投资风险。
二、规范对外投资前期程序
一是对外投资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全面考虑投资行业存在的机遇危险及所投资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拍板。
追加投资或用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的,须事先经所投资企业股东会决议。
二是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授权审批权限履行申报审批程序,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投资,更不得将投资金额分拆成多次投资,化整为零,逃避监管。
三是加强对拟投资资产的审核把关,事业单位应当确保对外投资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无抵押、质押、留置、提供担保、定金以及被司法机关冻结等情况。
在保证单位正
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货币性资产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不得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开展、单位人员工资发放、日常办公费用支付等基本支出保障。
严禁使用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对外投资。
利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一方面事业单位要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给企业在业务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激发投资企业的活力,发挥好市场机制。
另一方面事业单位作为出资人、股东,要合法合规通过股东( 大) 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内部机构,或者选择、委派管理者等,参与对外投资企业的重大决策,包括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是对投资企业实行归口管理。
设置对外投资管理监管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岗位,明确相关管理部门或岗位职责权限,加强对外投资决策的控制、对外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对投资企业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