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捉、猎杀、经营利用斑海豹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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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捉、猎杀、经营利用斑海豹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公布日期】2011.0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捉、猎杀、经营利用斑海豹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绥中县海洋与渔业局,省大连、锦州渔政管理局,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
斑海豹是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经济、科研和观赏价值,其繁殖栖息地主要在我省辽东湾海域。
近年来,各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省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捉、猎杀、经营利用斑海豹行为的有关要求,在加强宣传教育、积极救治救助、打击违法犯罪等活动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辽东湾个别地区仍有非法捕捉、猎杀、经营利用斑海豹的违法行为,致使斑海豹的繁衍、栖息受到严重威胁,严重地破坏了斑海豹种群资源。
目前,辽东湾斑海豹洄游、繁衍的关键时期即将到来,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确保斑海豹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省厅决定组织开展严厉打击非法捕捉、猎杀、经营利用斑海豹行为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
二、工作重点
(一)辽东湾沿岸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执法部门要抽调执法人员,组织执法船艇,对辽东湾冰上产仔、栖息、索饵的斑海豹进行有效监控和保护。
重点查处对非法猎捕、贩卖斑海豹及其器官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重点打击,以点带面,力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全省各地渔业部门要强化本地区斑海豹资源管理,加强动物园、水族馆、宾馆、饭店等经营利用斑海豹场所检查,对未经批准非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斑海豹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三)继续做好斑海豹资源调查工作。
各市、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在斑海豹重点栖息地设立监测点,开展斑海豹放生活动,利用斑海豹身上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等方式搞好资源调查,进一步了解掌握斑海豹的资源分布、种群数量和洄游路线,为今后的科学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三、处罚原则
对非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运输海豹的行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非法捕捉、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斑海豹,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治安处罚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本次专项执法活动,做到人员到位、执法检查到位,实施打击到位,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形成氛围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重点港口、乡(镇)村,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采取致广大渔民一封信,召开渔民座谈会,开展“保护斑海豹宣传周”活动,运用宣传车,发布管理公告、发短信、发宣传册、张贴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这次专项执法行动的目的意义。
特别是要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普及斑海豹保护知识,促使渔民群众增强斑海豹保护意识,了解违法捕杀斑海豹的法律责任。
同时,各市还要加强对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案件查处,救治救助、资源状况的新闻报道工作,使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项执法行动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注重发挥保护斑海豹志愿者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斑海豹、保护斑海豹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三)加强监管和巡逻检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抽调精干人员,配备执法车辆和执法船保障巡逻检查,确保专项执法行动顺利开展。
在陆地,要立即组织渔政执法人员深入斑海豹重点保护区、重点渔港、码头和自然港湾,特别是对长兴岛、双岛、双台河口、菊花岛等斑海豹重点繁殖、栖息地,开展昼夜监控和监督检查,每天不定时地进行不少于三次的昼夜巡逻检查,加强对渔船的监控,所有生产作业渔船出港前要向当地渔政、边防部门报告,回港时接受检查。
在海上,渔政船要进行巡航检查,并通过雷达对海域实施全面监控,发现可疑船只,海陆要配合围追堵截。
同时,要加强信息工作,在主要港口、乡(镇)村设立信息员,加强对重点人员和船只的监控,发现线索,及时报告。
届时省厅与省大连、锦州渔政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执法行动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联合开展打击行动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执法机构,要主动与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沟
通协调,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海陆并举,综合治理的管理局面,认真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要保持对违法者的高压打击态势,坚决遏制非法捕捉、捕杀斑海豹的势头,确保珍稀野生动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五)积极开展救治救助
要加强对重点海域、岸线的巡查,对冰上产仔、栖息、索饵的斑海豹进行有效监控、保护,及时救治救助受伤斑海豹及上岸幼仔。
对生产作业的渔船,要求尽量避开斑海豹活动密集区,对误捕的斑海豹要立即放生,对受伤的斑海豹要及时送到当地渔政部门进行救治。
对主动救治救助斑海豹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
各市要对外公布举报和救助电话。
各市对这次专项执法行动要认真总结,逐渐摸索出适合本地区管理实际的经验办法,常抓不懈,确保我省斑海豹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各市的总结请于2011年5月20日前将文件和电子文档报省厅渔政处。
联系人,焦凤荣,电话:024-********,传真:************,邮箱:*************.cn。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