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测与监理监测关系 Microsoft Word 文档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初探工程监测中“施工监测”和“监理监测”的分工
———兼谈对“第三方监测”的一些认识
提要:从工程监测的技术属性和特征出发,分析了监测在工程中的作用,提出分别用“施工监测”和“监理监测”来规范监测实施中的必要分工。

并建议以此取代含义模糊的“第三方监测”。

1.关于“工程监测”
“工程监测”,简称“监测”。

它的目的和作用是在岩土工程(或地下工程)及其有关工程的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和有效的观测手段(包括测量、电子仪器测试和自动化、计算机技术的综合),获取监测对象用实测数据表达的有关信息,用以(及时)对工程本体和相邻环境的安全和稳定状态做出评价和控制,供指导施工、优化设计、维修养护决策、积累资料和进行科学研究之用。

监测应包含工程的施工阶段(涵盖施工过程的监测,称施工监测)和运行使用阶段(涵盖运行使用过程的监测,称运营监测,也称健康监测)。

监测的要求:全面覆盖、重点突出,对数据要准确和及时。

有一种形象比喻说“监测”是工程的“耳目”,工程师靠他获得判断工程的安全和环境稳定的关键科学数据。

为确保工程以及环境的安全稳定,就必须保证“耳聪目明”,聪就是准确,明及时全面及时。

这就是监测的重要之所在。

2. “监测”和“检测”的区别
“监测”和“检测”是两个专业名词,分别代表不同(工作目的和对象不同)的技术工作。

“监测”是对“过程”的科学观察,重视对过程观察所得信息的反馈,后续的过程必须利用反馈来的信息反复进行调整,争取最终达到和保持一个理想的安全质量状态;施工过程中监测产生的数据(包括即使达到过“报警”的数据),于产品的最终质量状态和评价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技术上看:监测是基坑工程施工的一个自身组成部分,起到“自我诊断、自我健康”的作用。

对于一些高水平的施工企业,工程监测甚至可以由本企业内部专设、有相应资质和技术水平的“监测”部门来完成,不必苛求一定要由第三方来完成。

“检测”只对产品(生产过程已完成)的“状态”作出评价,但为对社会负
责或公正的要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来完成。

被评价的对象不论评价结果如何,均已经处在不可改变的状态,没有“反馈”的这一重要组成。

或者形象将是生产过程经过“监测”的产品在完成后,去接受名为“检测”的质量评定。

最大的不同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41号,2005年9月28日),从事某些“检测”项目的单位必须(强制性)达到相应的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后,由政府的质监部门和建设管理部门分别发给相应的许可,以使其出具“检测报告”具有被称为“公正性”的法律地位,在法律活动中可以被采信为合法证据。

而对“监测”讲,由于工作目的不同,没有此类要求。

3. 施工监测和监理监测
由于质量检测的“第三方”给人以一种“可靠、可信”的印象,因此在工程监测运作时发生一些问题时,人们就自然寄希望于“第三方监测”的举措。

但由于“检测”和“监测”的技术属性不同,不能简单地照搬。

目前工程界常使用“第三方监测”的说法,所指并不明确,没有抓住监测活动的技术特征。

建议用“施工监测”和“监理监测”来规范技术名词的使用和监测实施中的必要分工。

3.1施工监测
如前所述,从技术关系上看:监测是地下工程(基坑工程)的一个自身组成部分,起到“自我诊断、自我健康”的作用,监测在地下工程中的存在,是服务于施工的,是施工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这种为施工服务的监测行为,可以称为“施工监测”。

对施工监测,要求数据准确,因为是施工方内部使用的数据,并不要求具有法律上的“公正”和“公证”的要求。

对于一些高水平的施工企业,工程监测甚至可以由本企业内部专设、有相应资质和技术水平的“监测”部门来完成。

在这种隶属关系下,由于是施工企业内部的事情,就没有理由后发生数据弄虚作假的弊病。

即使施工企业内部有个别人员为种种目的作假数据,但他的行为直接触及了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利益,在企业内部就能进行处理处罚和纠正,不必由社会和政府的力量费时费力去关心此类具体的事物。

只是目前这种高水平的企业不多见,进行“监测”的专业单位应运而生。

这样就出现了“业主方”和“施工方”外的第三方:“监测方”。

但该“监测方”要
完成的同样是“施工监测”的任务,而且往往由施工方分包,关系上隶属于施工方。

现实中由于两个单位间经济利益的驱使,此时第三方来承担施工监测任务,反倒容易发生数据弄虚作假的弊病。

业主此时的对策往往是将施工监测从施工分包改为业主直接委托,切断监测与施工的隶属关系,此举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一部分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但给业主增加了管理的难度,而且也违法了工程监测是从属于施工、为施工服务的技术属性,实施后总体效果不一定理想。

归根结底,应该还施工监测的“从属于施工、为施工服务的真实面目”。

对施工监测的承担方,应该只有技术资质的基本要求和诚信要求,不必苛求一定要由第三方来完成。

3.2监理监测
业主从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环保要求的责任出发,往往关心施工监测的总体质量,产生了对施工监测质量的监管要求。

此时,业主往往会在施工方委托的施工监测之外,直接出面委托一个监测单位负责对施工监测的质量监管,业主也常称此举为“第三方监测”。

其实,既然施工监测是施工的一部分,而工程中已经有一个业主委托的全权监管单位,即施工监理;所以,业主对施工监测质量的监管,完全应该划入监理的工作范围,也可以讲,原本就属于监理的工作范围。

只是由于监测的专业性强,一般监理公司目前尚不具备此种能力,此时,业主就会直接委托一个监测单位承担此项工作,但在业务隶属上以归属监理的范畴为妥。

这种代表业主,对业主和社会负责,对施工监测实施监管的监测工作,应称为“监理监测”。

要强调的是:“监理监测”具有明显的“监理”的责任和职权,应该是对包括“监测方案”的审查、贯穿工程整个过程的监测实施情况、监测数据质量,最后到“监测总报告”的“施工监测”全过程实施监理的作用,并不是去把“施工监测”实施单位做的具体测量和观测再去做一遍。

对承担“监理监测”的实体(不论是监理公司自行承担还是外委托),同样要求有监测技术能力和诚信的要求,并且具备监理的基本知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