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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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统计工作考核评
比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统计局
•【公布日期】2009.06.05
•【字号】沪统字[2009]29号
•【施行日期】2009.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
法》的通知
(沪统字[2009]29号)
各区、县统计局及各主管单位、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工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升各区、县统计局及各主管单位、控股(集团)公司工业统计水平,增加工业统计考核评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工业统计质量进一步提高,现制定并下发《上海市工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解放思想、创新思维,认真做好工业统计各项工作。
上海市统计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上海市工业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工业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升各区、县统计局和工业主管单位工业统计水平,增加工业统计考核评比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工业统计质量进一步提高,特制定本方法。
一、考核评比原则
考核评比工作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工作绩效为依据,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客观评价各单位工业统计实绩,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
二、考核评比奖项设置
考核评比结果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原则上占参加评比单位的10%,二等奖占20%,三等奖占30%。
三、考核评比对象
各区、县统计局和各工业主管单位、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工业统计工作的机构。
四、考核评比周期
考核评比周期为一年(从上年10月1日起至当年9月30日止)。
五、考核评比内容
(二)分析研究
工业经济运行进度分析、预测分析、专题分析、调研报告和课题研究等全部分析研究成果;相关工作动态信息。
(三)其他方面
工业统计制度标准执行情况、专项调查、调研工作、业务培训、统计基础建设等相关方面工作。
六、考核评比标准
(一)工业统计基层报表考评标准(70分)
每个基层报表的每一个报告期起评分均为70分,分别依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安全性四个方面评分考核,实行扣分制,扣完为止。
每一个考评期结束后,各报表考评分=各报告期的当期考评分总和/报告期数;
基层报表平均得分=各报表考评分总和/报表数。
1.及时性(20分)
(1)缺报:无论年报或定报,缺报一次,扣10分,两次以上20分全部扣除。
(2)迟报:报表上报时间(以FTP上传时间为准)晚于报表制度规定的上报日期为迟报。
每迟报1个小时扣1分,超过12小时视为缺报处理。
如遇计算机网络问题,须事先报告,否则按迟报处理。
(3)漏报:在制度规定的上报日期内,虽然已上报数据库,但是部分应该上报的企业没有上报的,则按照比例每次扣1-5分,直至扣完。
漏报企业数占全部应上报企业数的比重在5%以下的,扣1分;5-10%扣3分;超过10%扣5分。
(4)上报率:主要针对网上报表,一季度考核一次。
上报率大于等于90%的,不扣分;80-90%扣1分;70-80%扣5分;低于70%的扣10分。
2.准确性(40分)
(1)数据逻辑关系和平衡关系审核:对于必要审核关系报错而无说明、定报去年同期数漏报、产品产量平衡关系出错等情况,按照出错的单位数占全部上报单位数的比例,低于1%不扣分,1-2%扣1分,2-5%扣2分,5-10%扣5分,超过10%扣10分。
(2)对于影响到全市工业总量数据的严重差错,每次扣5分,直至扣完全部基层报表总分(70分)。
(3)各区县必须对市局查询的数据进行情况反馈,若无反馈的,每次扣2分;超过规定时间反馈的,每次扣1分。
3.完整性(5分)
对于上报数据与历史数据有较大波动或者有较大调整的,要求在报送的同时必须附文字说明,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扣分。
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在报送时必须
附文字说明,漏报一次扣2分。
若每月能在上报报表的同时,对报表中存在的问题附规范文字说明的,酌情加1-5分。
4.安全性(5分)
数据资料的传输方式违反有关安全保密规定,并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酌情扣1-5分。
根据规定,需由国家统计局审核认定,上海市统计局同意后使用的重要数据,未经同意而擅自使用的,酌情扣1-5分。
(二)分析研究考评标准(20分)
各区、县及工业主管单位根据工业经济运行情况,配合上海市统计局工业交通处做好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预测工作,报送分析研究、专题分析、调研报告、课题研究和相关工作动态信息等。
每个考评期各单位报送分析报告满10篇的,可得20分,不满的每篇扣2分(工作动态信息每条1分)。
同时以下情况可酌情给予加分:
1.参加上海市统计局工业交通处组织的预测分析会议,并提交分析报告的,视提交分析的质量,每篇加1-5分。
2.协助上海市统计局工业交通处召开各种形式会议的单位,每次加3分。
3.工业经济运行进度分析、专题分析、调研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等若被上级统计部门领导、市或区县党政领导批示的,可酌情加分。
市级统计部门、区县党政领导批示,每篇加5分;国家统计部门或市党政领导批示的,每篇加10分。
(三)其他方面考评标准(10分)
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上海市统计局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年报、定报统计标准和统计方法等,如有违反,该项得分全部扣除;
2.由上海市统计局工业交通处组织召开的例会、年报会、培训会等,有单位
缺席的,每次扣2分,直至扣完。
3.一次性调查和其他未列明的工业统计工作,视执行情况予以加扣分,未完成的扣5分,完成但是质量较差的扣2分。
七、其他事项
考核评比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上海市统计局工业交通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