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销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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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销项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工程项目投资风险,规范项目销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销项是指已完成立项批复、但未完成交付验收(以项目中第一家电信
企业签署《交付验收单》为标志)的项目因故需终止执行。

项目销项的范围包括:
(一)因电信企业需求发生变化或取消而不能继续建设的;
(二)因市政迁改、施工受阻等原因导致工程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在建工程无法继续进行。

第三条仅对项目建设方案和设计预算进行编辑修改、不涉及项目终止执行的,纳入项
目变更管理,不属于工程项目销项范围。

项目完成交付验收后,发生站址停止运营并拆除的,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要求(拟下发),履行站址拆除审批手续,不纳入工程项
目销项范围。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塔各级分公司。

第二章项目产出管理原则
第五条销项管理的原则
(一)专业审批和分级审批:参与核销的各部门按职责进行专业审批,总部、省分行、地市按实际亏损规模进行分级审批。

(二)单站核算:严格执行单站核算,严禁将销项项目的损失计列在其他项目中。

(三)收入和支出两条线:即已确认的损失计入在建工程损失,从政府或其他单位
获得的补偿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条根据是否发生建设成本确认销项审批流程,建设成本包括工程物资采购成本、
施工及设备安装成本、设计及监理等工程服务成本、外电报装费、选址费用、场地租金等。

第七条工程造价的发生以合同/订单及相应经济事件的发生为基础。

申请项目核销时,如有工程材料或服务合同/订单已签订、工程造价已列明、工程款已支付等情况,视为已
发生费用。

第三章项目销项流程
第八条区域经理填写《项目销售申请表》,发起销售申请。

项目核销申请表包括:项
目核销原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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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预算和估计损失的总额。

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订单清单、材料和服务
采购明细和当前绩效状态、工程成本核算明细和资金支付明细等。

对电信企业取消需求导致需销项的,客户经理要及时通知区域经理暂时停工,待客户
经理与电信企业签署《需求变更确认表》后,由区域经理负责提出销项申请。

在签订合同/订单或工程造价时,区域经理和业务合作人员应逐一确认工程材料是否
已到货,到货材料是否可重复使用,工程服务的完成进度,判断是否有损失,并估算损失
金额。

《项目产出申请表》填写完成后,提交地方、市分行。

第九条地市分公司收到《工程项目销项申请表》后,由运营发展部、建设维护部、综
合部商务合作岗、财务部分别审核。

(一)地方和市政运营发展部门负责协调电信企业取消订单,并签署需求变更确认表。

(二)地市建设维护部审核项目销项原因,核实销项相关证明文件、照片等资料、项
目设计预算、建设内容、签订订单、成本费用以及工程进度等。

(三)地、市综合部业务协作岗对工程物资和服务的采购、物资到货确认进行验证。

如果实际没有发生经济问题,则应及时暂停当前的合同/订单签署操作。

有工程材料或服
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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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签订了订单但未计入施工成本,则应及时了解供应商的合同/订单执行进度,并
在与供应商达成协议后暂停合同/订单执行。

(四)上述审核完成后,地市财务部核实预计折损,出具待销项项目财务处理的细项(核算科目、损失金额等)。

第十条经审核确认无成本的项目,经当地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当地公司区域经理自行
核销。

审核后确认有实际建设成本发生的项目,由地市分公司运营发展部定期汇总后上报省
分公司审批。

第十一条省分行运营发展部在收到核销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同级建设维修部、财务
部对专业处理意见进行澄清,运输调度部上传会审纪要。

原则上同意核销的项目,由建设
维修部门报省级分公司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省级运营发展部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季度销项明细和说明上报总部。

第十三条各省审计部门接到核销项目报批后,应当委托审计中介机构按照工程建设结
算审计程序对核销项目进行结算审计,不得报送决算审批。

工程竣工后,审计机关应出具
最终结算审计表,由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和审计机关签署,以确认已关闭工程产生的施工
费用。

省级公司审计部门可以要求审计机关定期(每季度或半年)汇总审计结果,并根据
项目审计结果出具产出项目结算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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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省级公司经营发展部收到最终审计表,确定拟批准的损失金额。

如果单个项
目的损失小于或等于30万元,经运营发展部领导批准后,运营发展部将正式向地方和市
分行批准项目产出。

单项工程损失超过30万元的,报总部批准。

第十五条总部运营发展部收到申请后,组织建设维护部、财务部明确专业处理意见,
由运营发展部正式批复项目销项到省分公司。

第十六条区域经理根据回复结果,完成实物拆除、退库等工作;业务协同岗完成采购
合同/订单的后续业务处理;材料管理岗位完成废弃材料的处置;财务人员完成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区域经理在财务部门账务处理后完成将项目状态变更为销项。

已销项项目不
得再发生、计列任何工程建设成本。

第四章损失责任和成本回收
第十八条对电信企业提出的需求变更的,发生实际损失的项目,由地市区域经理负责
提供建设成本清单以及物业成本明细,财务人员负责提供项目入账及支付明细。

运营发展部负责向相关电信企业交付项目相关资料。

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工程建设
需求变更确认表》(见附件二)上签字盖章,明确所发生费用的内容和作为撤销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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