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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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
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08.12.05
•【字号】苏司通[2008]129号
•【施行日期】2008.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
警衔晋升培训的通知
(苏司通〔2008〕129号)
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南京、无锡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的有关规定,2009年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参加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人员共2519名(不含警督选升警监人员)。
为扎实有序组织开展警衔晋升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2009年人民警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总的思路是:“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统一管理,分层负责”。
即省厅负责管理、指导全系统警衔晋升培训工作,厅警务处具体做好警督选升警监的相关工作,直接组织警司晋升警督培训;监狱局、劳教局,南京、无锡市司法局等单位政治部协助厅警务处做好相关培训工作,监狱局、劳教局政治部具体组织督级晋升培训,指导监狱劳教单位开展司级晋升培训;监狱劳教单位组织二级警司以下人员的警衔晋升培训;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衔晋升培训中心(设在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受省厅委托,承担
具体教学以及监所培训指导工作。
二、培训对象
按照警衔管理的有关规定,在2009年9月1日前符合晋升警衔条件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
免训条件不变。
三、时间地点
1.各监狱劳教单位的自办班
培训对象:二级警司以下警衔晋升人员以及监狱单位科级非领导职务督级晋升人员。
培训地点:各监狱劳教单位。
培训时间:由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确定。
2.警司晋升警督培训分三期,在培训中心举行,每期30天。
具体时间为:
第一期:2008年12月15日--2009年1月13日(2008年12月15日报到,此期为2009年度上半年计划,提前开班)
第二期:2009年4月16日--2009年5月15日(4月16日报到)
第三期:2009年5月20日--2009年6月18日(5月20日报到)
3. 监狱系统督级晋升培训班(含科级领导职务司升司人员),在培训中心举行,每期12天。
具体时间为:
第一期:2月12日--2月23日(2月12日报到)
第二期:6月22日--7月3日(6月22日报到)
劳教系统督级晋升培训班2月下旬在女子劳教所举办。
4.警督选升警监培训时间、地点根据司法部通知另行确定。
四、培训经费
1.警司晋升警督培训费为550元/人,食宿费为75元/人·天,每名学员计交2800元。
2.监狱、劳教系统督级晋升培训班费用由具体组织培训的主管局确定。
3.自办班(含劳教系统督级晋升培训班)培训管理费为30元/人,由各监狱劳教单位直接交培训中心。
4.培训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由学员所在单位按照有关政策报销。
五、工作要求
1.强化培训考核。
各培训班次承办单位要按照省厅关于警衔晋升培训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培训考试、考核力度。
警司晋升警督培训考试,由省厅警务处直接组织;其它警衔晋升培训考试,厅警务处委托培训中心具体实施。
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按照规定延迟晋升警衔,自费重新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警衔。
2.加强培训指导与督查。
省厅及两局政工部门将加强对面上培训工作的督查与指导。
自办班单位要按照培训工作要求与标准,严肃纪律,保证培训课时、选配好师资力量,确保培训质量。
经督查考核发现自办班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改正,确实达不到办班要求的,取消自办班资格,所在单位干警到培训中心参训。
3.严格学员管理。
办班单位对参训学员要严格要求,按照《警务化管理实施细则》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学员一律着制式服装参训。
在培训中心举行的培训,学员所在单位要指定带队负责人,协助培训中心做好联络和管理工作。
4.做好工作衔接。
各办班单位在自办班开班前十天将培训方案(含开班时间、地点、课程表)报培训中心审核后报省厅警务处备案,培训中心对自办班的考试、考核结果于培训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省厅警务处。
省厅电话:************,电子邮箱:**************;培训中心电话:*************,电子邮箱:
*************。
特此通知。
附件:2009年度警衔晋升培训安排表(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