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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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土地法
(1997年4月12日第三届国会10次全会第01号决议)
1997年5月3日国家主席令第33号颁布实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土地法的任务
土地法规定了土地使用和保护管理制度,使国家的资源产生效益和合合法化,为促进国家的
交通运输邮电建设部、新闻文化部、国防部、内政部、授权财政部为集中管理者。
按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行土地登记,发放土地证,出租土地并直接管理建筑用地。
第九条土地管理的任务
土地管理的根本任务如下:
1、勘查和分配土地;
2、编制土地总图;
3、占量和评估土地质量;
4,划分土地区域;
5,划分土地类型;
6,编制土地总体规划;
7,编制土地使用规划;
8,审计通过土地使用规划;
9,进行土地普查(统计)
10,制做土地登记簿;
11,规定土地价格;
12,授予土地使用权;
13,出具土地证;
14,转让、出租;
15,土地检查;
16,收回转让的土地;
17,解决有关于土地纠纷。
——的国家防卫,公众的次序使用置于地面;
——使用的水置于地面.
第十二条各类土地范围的规定
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分配和划分各类土地,然后向国会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地方政府在自己负责的范围内规定各类土地的范围,使之符合政府制定的土地类型范围的规定,然后向自己的上级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土地出租
政府允许老挝公民出租土地,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可视情节续租。
至于老挝公民之间拥有开发了的土地使用权出租,最高不得超过20年,并根据土地所在地的政府同意,可以视情续租。
土地出租实际期限应根据产业将使用该土地的特性和规模来规定。
第十四条土地类型改变
一旦认为有必要,可以把一种土地类型转向另一种类型,但在用以其他目标前,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并不得对自然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二节农业用地管理
第十五条农业用地
农业土地是指规定用于种植、养殖和农业试验研究包括水利的土地。
第十六条农业用地管理
农林部是农业用地的管理者。
规定各种农业用地,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保护、
超过
至于批准的林业用地面积,应视生产的实际能力组织使用。
第二十二条授予林业用地使用权
县级政府配合村权力机构以出具证明的方式把自己管辖内的林业用地审批授权给个人和组织使用。
该土地证明有效期3年,如果在上述期限内,土地按规定、目标、正确使用并且无任何异议或该异议已被解决,方可有权向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提议,以便申请长期使用权的土地证。
第三节林业用地管理
第十九条林业用地
林业用地面积是指按《森林法》载明的国家规定是森林土地的有森林覆盖或无森林覆盖的每一块土地面积。
第二十条农林部是林业用地管理者。
规定各种林业用地,研究制定有关上述各种土地的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包括环境保护,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林业用地使用权限的规定
政府允许个人和家庭按目标、长期、有效地正确使用童山秃岭地或退化林地,其数量每户每一个劳力不得超过3公顷,如果谁需要的林业用地多于该标准亦有权向政府租赁。
至于批准的林业用地面积,应视生产的实际能力组织使用。
第二十二条授予林业用地使用权
县级政府配合村权力机构以出具证明的方式把自己管辖内的林业用地审批授权给个人和组织使用。
该土地证明有效期3年,如果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土地按目标、按规定正确使用,无任何争执或该争执已解决,方可有权向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申请长期使用权土地证。
第四节建筑用地管理
800平方米,如果谁需要使用的建筑用地多于该标准,亦有权向政府租赁。
至于批准的建筑用地,则应视使用的实际情况组织使用。
第五节工业用地管理
第二十八条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是指国家规定作为工厂、工业园、工业科技研究所、污水处理站、工业废料处理站、能源原料源;输电线路、能源和天然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线路用地、矿产区和用于其他工业目标的土地范围或土地界限。
第二十九条工业用地的管理
工业手工业部是工业用地的管理者。
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包括环保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至于输电线路、能源和天燃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线路用地应和交通运输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协调。
第三十条工业用地规则
使用工业用地的个人和组织,必须按下列条件执行:
1、获得工业手工业部门的批准;
2、获得城建规划机关的批准;
3、不对他人、公益或环境造成损失;
4、租凭使用后的矿产土地,应修复地面并恢复原状。
第六节交通用地管理
管
一旦有必要,武装部队可以把不论是个人或是组织的其他类土地按政府的规定用于国防、治安事务。
使用结束后,必须把上述土地物归原主。
当使用中,如果给获该土地开发使用权的人造成损失,应考虑给予适当的损失费补偿。
第九节水域用地管理
第三十九条水域用地
水域用地是指在水底或在水源附近的土地如:水下用地、水源用地、河边用地、水上用地、落潮新生地、干涸地或产生于河流整治或改造的土地。
第四十条水域用地的管理
农林部是水域用地的管理者。
配合水域用地所辖地当地政府研究制定有关上述种类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规定,然后向政府提议,以便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水域用地使用规则
水域用地使用必须保证按下列条件执行。
1、不得侵蚀;
2、不得阻止河流流向;
3、不得让水源枯竭或漫溢;
4、不得对水源造成有毒污染;
5、不得在水源地伐木破坏森林;
6、不得挖剥洼湿地、掏淤泥。
如果有必要,必须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1
2
3
4
一旦土地登记申请书送到县土地管理组后,该工作组应配合土地所在地村权力机关检查其实性和合法性。
认为资料真实、合法后,丈量组工作人员将进行丈量工作并把土地图附于申请书后,以便向驻省、市或特区土地管理办公室提议审议登记土地。
第四十七条土地登记簿
土地登记簿是指按土地登记序号记录的一种登记簿。
该登记簿在封面有财政部部长的签字和印章,包括序号并每页都盖章。
土地登记簿应有下列基本内容:
1、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组织的姓名;
2、出生年月日、国籍、职业、现住址;
3、获土地使用权人的父母姓名;
4、土地编号;
5、专门地图编号;
6、土地范围、面积、区域;
7、土地图。
第四十八条土地证明
土地证明是指由县级政府出具给具有该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组织有关农业用地或林业用地临进使用权证明的正式文件。
获得土地证明的个人或组织,可以有权按证明的期限进行继承。
但无权转让,无权拿去入股,无权拿去担保或出租。
自公
——获得自源于土地的收益;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
——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
第五十四条土地保障权
土地保障权是指政府授权某一个人或组织保护土地的权利,以便在一定的目标内使用。
第五十五条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按政府分配计划列入某一目标内的土地使用权。
以便满足获得该土地使用权人的需要。
第五十六条获得来源于土地收益权
获得来源于已开发的土地收益权是指从本人获得该使用权的土地收益中的征收权如:来源于出租、来源于拿去作股或把已开发的土地拿去担保。
第五十七条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权是指把有关该土地使用权交给他人使用和指导的权利。
只有开发建设、增加生产的土地可以转让。
第五十八条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
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的继承权是指获土地使用权的人死亡后留给子孙、父母或亲戚继承的土地使用权。
获得已开发的土地使用权遗产继承权的人,有权使用来源于该继承的土地。
如果其获得来源于继承的土地面积+使用面积超过法律规定的土地类比例,必须缴纳高于正常比例超出部分的土地税。
第五十九条政府组织、政治组织、经济、社会组织的权力
1
2
3
4
5
遗产继
并有1
2
3
4
个人或组织的土地使用权,下列情形将结束:
1、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的;
2、政府把土地转为公益使用的。
第二节外籍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人的土地租赁
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依法投资和活动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人、上述个人的组织,可以向政府租赁土地。
外籍人、无国籍人、上述个人的组织如果需要从老挝公司手中租赁已开发的土地,应获得土地所在地省、市或特区政府的批准。
至于外国人上述个人的组织,如果需要从老挝公民手中租赁已开发的土地。
则应由土地所在地的省、市或特区政府向财政部建议审批。
第六十五条土地租赁期限,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上述个人或组织,从政府租赁土地的期限是根据产业的条件、过麽、特性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30年,可按政府的同意视情形续租。
外籍人、无国籍人以及上述个人或组织从老挝公民手中租赁已开节发的土地,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20年,可以按土地所在地的省、市或特区政府的同意情形续租。
外国人及上述个人或组织,由土地所在地的省、市或特区政府向财政部建议决定。
来老挝投资的外国人的期限,是根据项目、产业的条件、规模特性而定,但最高不得超过75年并可以由国会通过视情形续租。
租赁的土地面积超过5万公顷以上,必须获得国会的通过。
有关实际租赁期限,按各产业的条件、规模、特性而定。
在老挝使用土地的大使馆或国际组织机构,可按老挝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间的商定租赁、交换、转让,在此情形下,其期限最高不得超过99年。
决。
道、
政地。
进行评
第四节政府在救国斗争时期赋予人民使用权的土地和外逃人员的土地
第七十二条政府在救国斗争时期赋予人民使用权的土地政府否认收回救国斗争时期赋予人民使用权的土地。
第七十三条救国斗争时期从当地外逃人员的土地政府否认收回救国斗争时期从当地外逃人员的土地。
第七十四条赋予公共财产的土地政府否认收回救国斗争时期和现时期赋予公共财产的行为及个人的土地。
第七十五条外逃人员的土地政府否认收回外逃人员的土地。
第四章土地使用的检查
第七十六条土地使用的检查土地使用的检查是指监督个人组织的土地使用、开发、保护、管理活动,以便使之符合用途和有效益。
第七十七条土地使用的检查机关检查各类土地依法按目标合法使用,是各有关土地类型管理机关按本法第八条之规定的职责。
土地登记、交付、出租由财政部负责检查。
第七十八条土地使用检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索要有关来源于个人或组织检查中必要的文件;
(二)检查土地现场:
(三)向土地使用人作介绍;
(四)准确下达有关土地使用业务的临时中指令或暂停令;
(五)建议有关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解决土地问题对立功者的政策和对违反者的措施
并
执
土
3年内按本法正确解决。
如果超过该时限,当事人将失去上述土地使用权,如果仍想继续使用,也有有限权向政府申请租赁本人使用的土地。
属于大使馆和国际组织机构的,将由政府另作规定。
第八十六条生效本法自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主席颁布施行令之日生效。
本法取代1989年3月21日部长会议签署的“关于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农业土地使用及管理规定”的第22号临时规定。
1979年11月18日总理“关于法院判决的反动派、逃跑人员和改造人员的土地和房屋”的第129政令及1992年12月19日总理府“关于土地的政令”第99号令,一切与本法相违背的政令、规定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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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主席沙曼·维雅吉
1997年4月12日于万象
精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