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地税局芝罘分局:关于印花税及车船税申报纳税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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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地税局芝罘分局:关于印花税及车船税申报纳税的通告
烟台市地税局芝罘分局关于印花税
及车船使用税申报纳税的通告
2005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实行以来,地税部门在开展纳税评估、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在印花税申报纳税方面存在较多问题,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理处罚。
为加强印花税申报征收管理,帮助纳税人正确领会印花税政策,提高印花税纳税申报准确率,现通告如下:
一、检查发现单位纳税人在印花税申报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
1、书立经济合同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存在未缴少缴印花税问题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应纳税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10类合同,书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申报缴纳印花税。
2005年,山东省地税局出台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鲁地税函[2005]29号),对经济合同印花税的核
定依据、核定比例、税率进行了详细规定,2009年《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9]173号)及烟地税函[2009]9号对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做了重新规定,新的核定征收比例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
税务部门在日常评估、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部分单位纳税人印花税申报存在的问题包括:
(1)纳税人政策掌握不准确,印花税税目申报不完整,存在应缴未缴印花税问题
部分纳税人错误认为,印花税只有取得应税收入的一方才需要申报缴纳,而支付费用的一方不需要缴纳。
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书立、领受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申报缴纳印花税。
例如:
书立财产租赁合同的双方,需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书立购销合同的双方,需按照“购销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书立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需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书立仓储保管合同的双方,需按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书立加工承揽合同的双方,需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书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建筑施工企业采购的物资,需按照“购销合同-建筑施工采购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书立财产保险合同的双方,需按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书立技术合同的双方,需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书立借款合同的双方,需按照“借款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书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需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等。
(2)印花税申报收入与营业账簿、会计报表金额不一致,存在应缴未缴印花税问题
印花税实行核定征收后,印花税计税依据应当与每月营业账簿、会计报表金额相一致。
评估、稽查发现部分单位纳税人印花税申报金额与账簿、报表实际金额不一致,存在少报、漏报印花税现象。
(3)纳税人的营业收入、采购费用未按照适用印花税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
例如,从事加工承揽业务的,应按照“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错按“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建筑施工企业除按照“承包金额”申报缴纳“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印花税外,还应按照“采购金额”申报缴纳“购销合同-建筑施工采购合同”印花税;单位纳税人采购固定资产的,“采购金额”应当按照“购销合同-固定资产采购”税目申报缴纳印花税等。
2、营业帐簿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评估检查发现,有些新开业的单位纳税人在启用新账簿的当月,记载资金的营业帐簿未按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总额申报缴纳印花税;以后年度“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变更增加的,也未依照“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的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其他帐簿也未按每册5元贴花;有的虽已贴花但未按照规定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3、书立产权转移书据,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有些纳税人在书立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时,没有按照所载金额申报缴纳印花税。
4、权利、许可证照未按照规定贴花
取得政府部门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证照未按照规定按件贴花5元。
二、印花税申报征收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应学习掌握印花税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印花税自查自纠工作,对当年度、以往年度应缴未缴的印花税及时进行补缴。
2、单位纳税人在网上申报过程中,发现印花税税目核定不完整,造成无法进行网上申报的,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联系,由税务机关变更印花税核定信息。
烟台市地税局芝罘分局各局、所的联系电话:
直属征收局:6631936、6631982、6631985、6631870
白石税务所:6631959、6606651
毓璜顶税务所:6606332、6631973、6631817
通伸税务所:6606292、6631953
奇山税务所:6631975、6631976
东山税务所:6631997、6631971
凤凰台税务所:6606152、6631719
世回尧税务所: 6021105、6021107、6015310
幸福税务所:6649085、6695062
黄务税务所:6730054、6735371
只楚税务所:6858932、6858930
重点税源局:6862902、6862901、6862903
三、印花税相关政策宣传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
1、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等;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利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
3、营业账簿:包括记载资金账簿(反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减变化的账簿)和其他营业性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政府部门颁发的房产证、工商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合同。
烟台市地税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除机场、港口、铁路场站外,其他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船自2012年1月1日起征税。
机动车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请到烟台市地税局征税大厅申报缴纳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船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