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党内监督”:优势、限度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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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党内监督”:优势、限度和路
径
作者:于江
来源:《党政干部论坛》 2018年第1期
互联网技术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极大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这不仅体现在人类
社会生产模式的改变、生活方式的变革,更体现在人类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转变。
特别是数
字技术的突破正加速实现互联网与社会各领域间的深度融合,在促进我国“消费升级、经济社
会转型、提升国家竞争力”中“大显身手”。
相比这些领域,党建工作没能充分借助互联网技
术获得应有提升,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党的执政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在党内实施,覆盖到党的“作风、组织、制度、反腐倡廉”等诸方面,并在党建领域提出了一系列创新观点,这些新观点能否在实践中发挥最大效用,引入“互联网+”模式不失为可行路径。
本文以“互联网+党内监督”的运行为研究对象,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探讨互联网技术和党内监督的融合发展,探索出借助互联网技术突破当前监督困境的可行路径,以期在“不断净化优化党内政治生态”
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互联网+党内监督”的政治优势
选择“全面从严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从局部执政到全面执政再到长期执政,逐步生成的价
值选择。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应利用互联网技
术和信息化手段。
2016年7 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中明确提出“要以信息化服务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增强权力运行的信息化监督能力”。
这一要
求意味着必须着力提升监督的信息化水平,选择以“互联网+党内监督”模式推动党内监督具有重要的政治优势。
(一)提高党内监督的公开化
“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1],而“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具有滥用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倾向性”[2(] p154)。
就权力的本性而言,权力需要被监督,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会暴露谋私的本性。
那么,就必须预防职务犯罪,通过节制权力的无限扩展,从而保证权力的合
法获取、行使与存续。
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网络监督方式,可以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实施
监督,监督的各环节就是监督体系的子系统,实现了对党员干部权力运行的全程监督。
在权力
赋予环节,对干部的选拔、任用、调配等进行严密监督,及时在网络(包括新媒体)中公示干
部个人信息和干部任免情况,在保障知情权的基础上,有效纠正“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实
现干部任用流程的公开和透明。
在权力履行环节,政府网站必须公示各职能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让社会公众知晓权力行使主体的“为”与“不为”,明
晰权力边界,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时刻提醒权力行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
在权力考核环节,
信息化监督手段的广泛运用,强化了党内问责机制,让数据“说话”,减少人为的主观臆断,
使党员干部的绩效考评方式更为科学、合理和公正,提高了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的自觉性,营造出党员干部“专心谋事、踏实干事、清廉成事”的政治氛围。
(二)推进党内监督的互动化
《党章》及《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党内规章赋予了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与被选
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要求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积极发挥主体作用。
互联网相对于传统媒体
的最大优势就是“互动化”,各利益群体可以通过互联网提供的平台,及时表达利益诉求、提
出监督意见、上传监督信息,实现党内监督参与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以互动化推进党内监督
的民主化进程。
目前,党内监督主要局限于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和专门机关的监督,这种监督模
式的缺陷是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监督,导致监督缺少“互动性”,而真正应该发挥监督主体的广
大普通党员却“角色缺位”。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和党的各级代表大
会代表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与权利,但在实践中党员参与党内监督还存在不少障碍。
互联网
的出现恰能弥补这种缺陷,实现监督的“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以互联网征集更多的
“监督人”,构筑起多数人监督少数人的机制,从深层次改变民众参与监督的方式。
(三)拓宽党内监督的新空间
“互联网+党内监督”的优势不仅体现在其借助互联网技术,更为重要的是实现互联网与党内监督有机融合,在融合中发挥技术要素推动党内监督上台阶,从而拓展党内监督的新空间。
一是对党员干部个人财产的监督。
凭借互联网技术,党员干部个人财产情况将变得透明化,有
利于准确抽查核实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更容易为监督部门所掌握和调查。
二是对党员干
部履行义务的监督。
在国内一些地方,正探索尝试配发“党员智能卡”,党员人人一张卡将参
加组织生活、学习教育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交纳党费以及联系群众等情况,被技术手段准确
记录下来,便于党组织考察党员是否履行了应尽的义务,是否是一名合格党员,是否体现了党
员的先进性?都有可靠的数据记录。
三是对党员干部违反社会公德情况的监督。
例如,依托互
联网技术已经实现了广大民众在商业贷款、乘坐飞机火车、医疗卫生等领域的诚信记录,将这
些数据整理和汇总后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分析,就可以延伸到党员干部,以便更加准确地考察党
员干部在各方面的具体表现,将腐败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互联网+党内监督”的限度梗阻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内部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公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六个方面组成的颇具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监督体系”[3]。
各监督主体之间形成了既相对独立、制约互补,又密切配合的监督力量。
党内监督的主要机构是
纪委,尝试借助“互联网+”技术,虽进一步提升了党内监督的有效性,但并非“十全十美”。
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
“互联网+党内监督”在运行中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党内监督的过度技术化现象
运用互联网技术是党内监督现代化的条件,党内监督本就兼具政治性与技术性。
党内监督
的过度技术化现象主要是指各地在加强互联网技术运用时,产生的对互联网技术的过度依赖。
这种现象根源在于互联网产生以后,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进
步所产生的“顶礼膜拜”。
党内领域运用互联网开展对各级党员干部的监督,虽一定程度上有
利于党内监督的全覆盖,但我们必须警惕过度技术化的背后是党内信息的安全性问题。
当今世
界上的互联网服务器大都掌握在少数西方国家手中,中国实际上是借助西方互联网技术,技术
的非对称性使我们在互联网意识形态斗争中缺少优势。
随着互联网技术在党内监督的“铺开”,必须防止党内海量信息的泄露,也要防止党内政治生态受到西方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价值
观念、政治发展模式、意识形态的影响。
(二)党内监督的法律边界问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将党内监督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具体回答了
“怎样监督”的问题,提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对待、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党务公开,拓宽监督渠道,虚心接受群众批评”。
回答了“监督方法”的问题,党内监督不同于法律监督,但与法律息息相关。
中央明确提出“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违法必先破纪”。
互联网技术延伸到党内监督领域后,势必扩大监督的空间和
范围。
那么,党员干部的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哪些属于个人隐私不能监督?都需要法律加以明确,以免侵犯党员干部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
同时,也要对通过互联网抵制、干扰,甚至破坏
党内监督行为的惩处有法可依。
对监督对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党内法
规的现象,必须依纪依规依法进行问责、处分或依法惩处。
对党内监督主体的权益也应制定相
应的法律保护条例。
(三)党内监督存在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原是市场经济中的一个概念,指在市场经济行为中买卖双方由于掌握商品
信息不对称而导致不公平交易。
将这一概念引入党内监督领域,研究互联网条件下党内监督的
信息不对称问题,对于党内监督各主体共享信息、形成监督合力有着重要意义。
从党内监督信
息的运作流程看,即使不断强化互联网技术建设,“监督主体依然不能充分掌握被监督对象的
相关廉洁信息”[4]。
主要原因有:一是监督主体不能充分掌握客体的相关信息,直接制约了党内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特别是对党员干部的财产、个人生活圈、社交圈的表现监督不易,
知情范围较小、隐密性强;二是监督客体不能及时知晓群众的反映和对党组织的评价,造成监
督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根据反馈得到及时调节和纠正;三是由于民众对党内监督信息的运
作机制不了解,影响了民众参与党内监督的热情,在客观上造成监督主体单打独斗的局面,导
致党内各监督主体协调性不够;四是监察信息体系尚未健全,造成各类监督的信息收集、处理、反馈的渠道不通畅,监督资源浪费,形成“信息孤岛”。
三、“互联网+党内监督”的路径优化
据CNNIC 发布的第40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7 年6 月,中国
网民规模达到7.51亿,占全球网民总数的五分之一,互联网普及率已达54.3%。
数据显示,互
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现代化的先导力量。
“‘互联网+党内监督’本质是网络的信息化与党内监督主体、客体、对象、机制等基本要素相互融合的过程”[5],体现为“既是党的建设活动的前置性工作,也是提高党建活动实效性的后置性工作,贯穿党建工作的全过程”[6]。
整合和优化互联网与党内监督融合发展的路径,是实现“互联网+党内监督”模式发挥最大效用的关键。
(一)以互联网思维建构党内监督新机制
“互联网+”首先是一种思维变革,互联网技术特性中的“开放、平等、透明”等因子与新时期党内监督的要求相契合,需要更加注重党的信息透明度和党员的政治参与度,以充分展现
党的崭新形象和体现党员个体的主人翁地位,这就要求以互联网思维建构党内监督新机制:一
是建构整合监督资源新机制。
互联网思维本质上是一种“用户至上、分享合作”的思维模式。
利用大数据有效整合监督资源,健全信息定期通报与交流、线索与案件处理移送、重要案件联
合会诊等制度,实现监督主体在信息、技术、成果等方面的资源共享。
利用互联网完善监督体系,畅通监督渠道。
运用大数据客观分析相关信息,有效解决党内监督中存在的“不愿监督、
不敢监督、无法监督”的问题。
二是建构党内监督风险防控新机制。
党内监督风险防控新机制
是指通过科学的指标评价方法,系统深入分析腐败形势与趋势,提前预测党内腐败的发生与发展,为预防和惩治党内腐败提供决策依据。
各级党组织可以利用微博、微信、BBS、论坛为载体进行党内监督的平台建设,实现各类信息的动态监控、全程监控,主动发现“苗头性”、“倾
向性”违纪违规问题,对于一般性问题早提醒及时处理,对于严重问题严监控深入挖掘。
三是
建构党内监督调查新机制。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各级党组织可以将党员干部(包括
干部家属)的财产、出国、消费、考核等信息输入数据库,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以上信息的异
常情况,及时掌握证据、迅速启动调查程序。
特别是针对外逃腐败官员,更需要通过技术手段
调查外逃者的“蛛丝马迹”,让腐败者“逃无可逃”,形成强震慑,并与国际反腐组织建立信
息共享机制,实施联合调查,形成合力。
(二)以互联网技术加强党内外监督互动
“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两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共同架构起一个纵横交错、科
学严密的监督体系。
本文以“互联网+党内监督”为研究对象,并非主张将党外监督排斥在外,而是主张找寻运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实现党内外监督的良性互动,以最大发挥党内监督和党外
群众监督各自优势。
重要路径就是在党内监督中开展“民主生活会”和在党外监督中采用网络
化交往技术方式。
例如,在党内监督中,民主生活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可以大胆借助
新媒体这一新平台,“发挥新媒体收集民意和监督作用”[7],“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培植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
的新型主流媒体”[8],打造一个公开、透明的民主生活会新平台。
在党外监督中,利用互联网技术有效系统收集群众意见,并突破传统传播限制,全天候开展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
此外,群众反馈意见和建议可以在第一时间汇集至党政机关,以便及时作出政策调整。
党的纪检监察
机关能够突破层级阻碍,直接获取来自社会各阶层真实的利益诉求,减少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信息失真”而导致的“监督失效”。
如此,以互联网信息化的虚拟交往技术为手段,使得整
个党的监督体系重组,监督系统在互联网环境下互联互通,打通了“线上”与“线下”的的物
理时空界限,构建起扁平化的网状监督组织系统,从而增强党内外监督的互动性,真正践行党
的群众路线。
(三)以互联网载体强化党内监督软环境
党内监督不仅需要党纪法规的“硬约束”,进一步将党的监督纳入到法治范畴,尽快颁布《国家监督法》,厘清国家监督和党内监督的法律边界,将党内监督法治化,更需要强化“软
环境”建设,引导和规范党员干部的政治行为。
深入推进“互联网+党内监督”,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政治监督文化环境建设,切实加强马克思主义在互联网时代意识形态的主阵地地位。
近
年来,一些西方社会的思想观点、价值观念、言论表达等在互联网世界中“兴风作浪”,产生
了严重的信息污染,甚至诱发了众多的舆情危机,丑化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致使党和政府的公
信力下降,增加陷入“塔西佗陷阱”的风险。
这就需要加强党的政治文化建设,掌控互联网场
域政治文化话语权。
一是提升互联网科技水平,提高党的政治文化竞争力。
扩大互联网覆盖领域,优化互联网结构,提升互联网“智能化”水平,创新互联网核心技术,研制党内监督信息
化建设所需系统和平台,对违规违纪行为和意识形态动向,做到全覆盖、严监控、早发现、精
分析。
二是建构特色话语体系,提升互联网政治文化的传播力。
党的传播机构必须善用民众和
党员看得懂的叙事结构、听得懂的语言方式传播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文化的亲和力。
在语言内
容上可以选用网络中热门的词句,在图像上做到形象生动、夺人眼球、易于群众接受。
在传播
方式上要符合互联网本身的技术特征,突出“中国特色、优秀传统文化元素、受众特点”,突
出立体融合,摒弃强行灌输的传统传播方式。
三是坚持“四个自信”,提升互联网政治文化的
解释力。
要持续加大对宣传“四个自信”的解释力度。
全面解释党过去和现在所面临的理论与
实践问题,消解和回击近年来互联网中肆虐的“历史虚无主义、新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
普世价值论”等政治文化思想的挑战。
归根结底,发挥“互联网+党内监督”的政治优势,实施更为优化的“互联网+党内监督”
路径,不仅直接关系到党内监督的现代化,而且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持续执政的合法性问题,也
是一个政党走向成熟和强大的标志之一。
我们必须认识到“互联网+党内监督”作为监督的新模式,正处于发展过程之中,相关运行的机制还需要继续完善、优化路径还需要继续探索。
尤为
需要关注的是,正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试点的“监察委员会”,在“互联网+”时代如何与党的监督机构“相融共生”,又避免职权重叠,以及如何共享信息资源,共同打造党内监督
与国家监察合署运行双管齐下的腐败治理格局,这些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