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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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哪些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如下六个方面:(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比如修建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等。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比如说修水电站,修公路、铁路,修水库等等。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比如修学校、修医院,水源地保护等。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比如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等。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现在比较流行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就属于这一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还包括:各地为了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征地进行城市建设,即便被征用的土地是用于商品房建设,也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二、征地特征是什么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
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
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
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三、征地审批是怎样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
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