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涛、武汉市青山区二审行政判决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钱涛、武汉市青山区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57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
【审理法官】陈平沈红俞震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钱涛;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办事处
【当事人】钱涛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钱涛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办事处
【代理律师/律所】邓晨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晨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晨蕾
【代理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钱涛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办事处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18]8号)等文件的规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报八吉府街道审核确认的工业港村清产核资结果的正式报告"信息,是需经过层级上报,层级审核校验的信息。
根据上述农经发[2017]11号文件规定,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最终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有关数据将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因此,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尚未最终完成和成熟的信息,以后将会有更为准确和确定的终局性信息涵盖此过程性信息。
一审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钱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9 13:48:4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原告钱涛向被告八吉府街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工业港村按照《工业港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第五条、公示审核第3项、确认备案的规定,向八吉府街办事处报送审核确认的材料"。
同日,被告八吉府街办事处收到该申请。
2019年4月15日,被告八吉府街办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工业港村按照《工业港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第五条、公示审核第3项、确认备案的规定,向八吉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审核确认的材料。
"经查,你申请公开的材料为报八吉府街道审核确认的工业港村清产核资结果的正式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本机关不是《报告》的制作主体。
《报告》中相关清产核资数据尚在逐级校验核对中。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清产核资数据为基础制作的《报告》属于审查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如对本答复书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答复书于2019年4月15日向原告送达。
原告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八吉府街办事处2019年4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判决被告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八吉府街办事处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
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原告钱涛向被告八吉府街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报八吉府街道审核确认的工业港村清产核资结果的正式报告"信息。
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的信息。
经审查,报八吉府街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工业港村清产核资结果的正式报告属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逐级审查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此,被告八吉府街办事处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告钱涛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钱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依法查明本案案件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工业港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和村民代表大会审查完成,而不是在审查过程中的案件事实。
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钱涛、武汉市青山区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鄂01行终57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八吉府街杜家井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建勇,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晨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钱涛因诉武汉市青山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八吉府街办事处(以下简称八吉府街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7行初7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24日,原告钱涛向被告八吉府街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工业港村按照《工业港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第五条、公示审核第3项、确认备案的规定,向八吉府街办事处报送审核确认的材料"。
同日,被告八吉府街办事处收到该申请。
2019年4月15日,被告八吉府街办事处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你申请公开“工业港村按照《工业港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第五条、公示审核第3项、确认备案的规定,向八吉府街道办事处报送审核确认的材料。
"经查,你申请公开的材料为报八吉府街道审核确认的工业港村清产核资结果的正式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本机关不是《报告》的制作主体。
《报告》中相关清产核资数据尚在逐级校验核对中。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清产核资数据为基础制作的《报告》属于审查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依法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如对本答复书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该答复书于2019年4月15日向原告送达。
原告对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确认八吉府街办事处2019年4月15日作出《政府信息申请答复书》违法并予以撤销;2.判决被告公开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3.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告八吉府街办事处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案中,原告钱涛向被告八吉府街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报八吉府街道审核确认的工业港村清产核资结果的正式报告"信息。
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的信息。
经审查,报八吉府街办事处审核确认的工业港村清产核资结果的正式报告属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逐级审查过程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因此,被告八吉府街办事处作出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告钱涛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钱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依法查明本案案件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工业港村两委干部、村民代表和村民代表大会审查完成,而不是在审查过程中的案件事实。
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依
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八吉府街办事处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证据的认证和采信理由与原审法院相同,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本案中,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体育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鄂农发[2018]8号)等文件的规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报八吉府街道审核确认的工业港村清产核资结果的正式报告"信息,是需经过层级上报,层级审核校验的信息。
根据上述农经发[2017]11号文件规定,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最终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有关数据将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进行管理。
因此,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尚未最终完成和成熟的信息,以后将会有更为准确和确定的终局性信息涵盖此过程性信息。
一审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涉案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钱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陈平
审判员沈红
审判员俞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瀚
书记员祁平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