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厂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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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再生资源厂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再生资源厂所有员工、承包商、临时用工等所有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
第四条再生资源厂安全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相关制度相结合,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成立再生资源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
监督。
第六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各部门、车间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管
理工作。
第八条安全生产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安全生产委员会:
1. 负责全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2.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和考核;
4. 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5.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二)安全管理部门:
1. 负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2. 负责安全生产检查、评比和考核;
3. 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5. 负责安全生产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三)各部门、车间:
1. 负责本部门、车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负责安全生产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4.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5. 负责安全生产信息的上报和反馈。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九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贯穿于员工招聘、培训、使用和离职的全过程。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章安全生产设施与设备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厂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有效。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设施和设备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如需改动,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六条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深入、细致,不留死角。
第十八条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
验收标准。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结果应记录在案,并定期上报。
第六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
扩大。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
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向全厂通报,并对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再生资源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再生资源厂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