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epc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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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epc是什么意思
1、“投资+EPC”模式的概念
一般指地方政府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投资牵头人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与政府的平台公司组建项目公司,负责合作区域内的项目策划、投融资、建设与运营,建设完成后移交地方政府或其指定单位,地方政府以合作区域内新增的土地出让收入、税费收入等支付社会资本的投资成本及收益。
该模式下,项目资本金一般主要由社会资本出资,项目融资由中标人负责。
项目资金的投向主要还是用于征地拆迁、公共服务设施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
社会资本投入的征地拆迁费用、工程建设成本等,经政府方审计后作为总投资确认。
政府支付的投资成本及收益的支付资金来源,主要是合作区域内新增经营性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地方留存部分及区域内新增税费收入。
其合规性体现在中标企业是投资人,项目资本金由企业出资,所以就是企业投资项目,不是政府投资项目。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垫资实施”,而政府投资项目的定义是“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2、“投资+EPC”模式的基本特点
(1)整体授权:规避隐形债务风险。
(2)滚动开发:投资建设计划与土地收储及出让计划匹配,控
制投资峰值,减少资金占用。
(3)封闭运作:项目合作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物业资产和部分增量税收等资金来源专项用于本项目的支出。
(4)自求平衡:在测算平衡的前提下,不占用项目合作范围外的财政资金或经营性资源,实现项目的支出平衡。
3、总结
在片区合作开发项目选择时,建议将违规的“融资+EPC”模式,探索转变为合规的“投资+EPC”模式,将带资和垫资改为投资,将政府违规的到期回购行为改为以项目的经营性和合规支持回收项目投资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