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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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流程图
办事依据、程序及所需资料
附件1:
建设项目备案
一、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计投资[2004]1428号);
3、《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办法实施细则》(鲁计投资[2004]323号);
4、《济南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程序暂行规定》(济政发[2005]23号)。
二、申报材料:
(一)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每份资料应含下列资料):
市发改委2份,应含下列资料:
1.登记备案申请表1份;
2、向发改委请示1份,要求用企业的红头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新设立企业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需出具出资方关于项目建设的合作协议等有效文件;
4.项目简介1份;
5.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6.1:500或1:2000的现状地形图,并标明用地位置和范围意向;
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提报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
规划局1份,应含下列资料:
1、项目备案申请表1份;
2、向规划局请示1份,要求用企业的红头文件;
3、项目简介1份;
4、1:500的现状地形图原件2份,铅笔标明用地位置和范围意向;
国土局1份,应含下列资料:
1、项目备案申请表1份;
2、向国土局请示1份,要求用企业的红头文件;
3、项目简介1份;
4、如项目有新征地的需要提供1:500的现状地形图复印件1份,并标明用地位置和范围意向;
环保局1份,应含下列资料:
1、项目备案申请表1份;
2、向环保局请示1份,要求用企业的红头文件;
3、项目简介1份;
4、需要济南市地图一份(地图复印也可),请在图上标明项目所在地位置;(二)项目变更申请(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申请文件;
2.若调整内容较大,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调整报告;
3.若变更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项目原批复、核准、备案文件中的建设单位和变更后项目
建设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两企业对变更事项的协议或合同;
4.市发改委原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5.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
6.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许可意见。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1、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
对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2、对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起,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
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初审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
涉及市消防局、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同时征求上述部门的意见,上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出具书面意见。
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通知,并通知项目单位。
3、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初审意见,对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保政策等的,市发改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环保政策等的,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决定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结转或变更的项目,在所有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相关批复文件。
4、提交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的项目。
对城市规划敏感区内的项目,项目单位提报材料时,可以暂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市发改委窗口受理、有关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提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同意后,项目单位再委托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市发改委按照规定时限办理有关手续。
对项目初审阶段部门意见不一致,但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作用应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提出意见报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研究后按规定办理。
附件2:
办理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86561833)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周围情况地理图;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项目情况资料);
3、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4、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拟选位置的土地规划功能意见(规划区内)。
四、办理时限
1、对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
日内立项批复,环境影响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立项批复。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批复。
3、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立项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审后20个工作日内批复。
五、办理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建设单位申领建设项目审批申请表并按要求填表(盖章);
2、建设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市环保局审查;
3、市环保局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管理权限内申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类别(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告知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须委托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5、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完成后由济南市环境评估中心进行技术评估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并签署意见。
6、评估合格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与行业主管部门预审意见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做出书面批复并通知建设单位。
填报合格的环境影响登记表直接向市环保局报批。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不收费。
2、评价、评估单位收取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费按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2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
一、办理土地收储
一、办理部门: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山东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
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
三、申报材料:
1、土地收购申请书(2份);
2、法人资格证明书(2份);
3、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复印件2份);
4、建(构)筑物所有权合法凭证(复印件2份);
5、平面布置图(2份);
6、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2份);
四、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现场调查;
3、测量评估;
4、规划咨询;
5、签订合同;
6、方案报批;
7、实施补偿;
8、请示报批;
五、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不包括测量评估和规划答复、政府批复时间)
二、土地招拍挂
一、办事部门:土地利用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5、《招标拍卖挂牌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6、《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7、《济南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8、《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区部分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三、申报资料:
1、书面投标或竞买申请(原件3份);
2、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3、资信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4、缴纳竟买保证金的证明;
5、委托竞买的,应当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办事程序:
1、制定招标、拍卖、挂牌方案;
2、委托组织评估;
3、确定招标标底或拍卖底价;
4、发布招拍挂公告,
5、发放地块的有关资料,组织现场勘察;
6、组织招拍挂,确定中标人、竞得人;
7、签定出让合同10日,出具土地出让金和契税通知单。
五、收费标准:无
三、办理临时用地许可证
一、办事部门:土地利用处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申报资料:
1、临时用地申请(原件1份);
2、立项计划(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定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规划范围图纸(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1份)。
四、办事程序:
1、受理申请;
2、现场勘察;
3、收缴有关规费;
4、批准、发放临时用地许可证。
五、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收缴规费时间)
六、收费标准:临时用地管理费:同类征地管理费标准的50﹪。
七、收费依据: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2001)鲁价费发301号
八、备注:涉及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商业、服务业、旅游等用地,申报资料时还要提供
国土局给规划局的联系函。
附件:4
办理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
一、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建委窗口(咨询电话:86561817)
二、办理依据:
1、《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省建委《山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
三、申报材料:
1、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申请书(原件1份);
2、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开发项目履约保证书(原件1份);
4、开发项目手册(原件);
5、开发企业资质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不少于项目总投资35%的银行资信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原件1份);
7、规划平面图(复印件2份,验原件。
缩印为B4纸大小)。
四、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
办理时限内进行现场勘察。
五、办理程序:
1、申领《济南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审批书》、《开发合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申请企业提交相关资料,报市建委审查;
3、审查资料合格的,组织现场勘察;
4、对现场勘察合格的企业发放《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签订《开发合同》。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附件5: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通知书)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4、《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5、《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6、《山东省测绘管理条理》;
7、《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8、《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9、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类专项和专业规划;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含建设要求和内容);
2、1:500现状地形图两份(需拆迁使用土地的3份),其中一份用HB铅笔标明拟用土地位置和范围;
3、建设项目有效批复、核准、备案文件原件1份;
4、经营性用地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5、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审批;
3、核法证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后于5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件:6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一、办理依据:(同附件5)
二、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含建设要求和内容);
2、1:500现状地形图两份,其中市政管线工程需附1:500现状地形图加载的
现状地下管线资料图;
3、建设项目有效批复、备案文件原件1份;
4、取得土地证的需附土地证复印件1份,已批准详细规划的需附详细规划图及
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5、部分项目尚需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材料:①消防部门审查意见(如加油站、加气站、锅炉房、变电站、危险品仓库等报建项目);②环保部门审查意见(如工业类项目、调压站、锅炉房、大型市政工程和水源保护区与涵养区的报建项目等);③文物保护部门审查意见(如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或地下文物保护区内的报建项目);④经批准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如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报建项目);⑤经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如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的报建项目);⑥名泉保护部门审查意见(如位于名泉保护范围内申报的对泉水可能产生影响的报建项目);
⑦建筑日照分析报告(如可能对周边住宅、医院病房、中小学教师、幼托等产生日照遮挡的报建项目);⑧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毗
邻机场净空区、微波通道走廊、军事设施、公路、铁路、河流、地下管线等的报建项目)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后于12个工作日内办结。
附件7: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详规、建筑设计)
一、办理依据:(同附件5)
二、申请材料:
(一)详细规划审查:
1、书面申请(详细规划报审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
3、乙级(含乙级)以上城市规划资质设计单位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编制的详细规划设计成果(包括说明书、1:500或1:1000现状图、总平面图、定位图、竖向设计图2份);相应图纸文件的电子文档1套;
4、部分项目尚需提供下列材料:①须经专家评审论证的规划设计,需附评审会议纪要;②建筑日照分析报告;③土地证或土地批文;④消防、环保、文物、名泉、地质灾害、地震安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时已提供的不必重复提供);⑤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建筑设计审查:
1、书面申请(建筑设计报审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及附图;
3、符合实际资质和相应规范标准要求的设计成果,其中总平面图2份(1:500,3号图纸)、效果图1份(1—3号图纸);相应图纸文件的电子文档1套;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须装订成册;
4、部分项目尚需提供下列材料:①须经专家评审论证的规划设计,需附评审会议纪要;②建筑日照分析报告;③土地证或土地批文;④消防、环保、文物、名泉、地质灾害、地震安全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时已提供的不必重复提供);⑤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办理时限:
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审查核准意见书自受理后于8个工作日办结。
附件8: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冻结审批
一、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建委窗口(咨询电话:86561817)
二、办理依据: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①(济南市人民政府令208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拆迁范围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内。
五、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报建委窗口;
2、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冻结。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附件9:
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建委窗口(咨询电话:86561817)
二、办理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2、《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8号)
三、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原件1份);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原件1份);
6、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原件1份)。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凭《受理通知书》领证。
五、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持需要申报的材料向市建委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
2、市建委审核其提交的材料;
3、审查合格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合格的退回申报材料并说明理由。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法[2001]301号)。
收费名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0.21%收取;不易计算的,按拆迁房屋每建筑平方米5.6元收取。
附件10:
施工图联合审查
一、审批部门及审批依据:
1、建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为工程建筑招投标核算建筑面积
2、规划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3、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81号
4、消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建筑工程消防监督
审核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5、卫生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6、园林局:《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递交施工图联合审查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取得计划部门的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2、已取得土地权属证明。
3、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需进行房屋拆迁的,应当已经申领《建设拆迁临时用地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及拆迁验收证明。
4、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及相关附件)
三、申请人需要递交的审查材料:
1、已填写的审查申报表(加盖申报人单位公章、原件8份)
2、计划部门批准、备案的当年度建设计划批文(复印件2份)
3、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4、建设工程设计规划要求通知书及定点红线图(复印件7份)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审查意见书及方案图(复印件1份)
5、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图、绿化规划说明书(原件各3份)
6、施工图全套设计图纸四套(均需装订成册)
7、《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意见书》(单体超过1万平方米,复印件1份)、勘察报告(原件2份)
8、施工图联审所需的其他材料。
(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审查表原件2份;外地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进济承接业务单项工程注册证复印件1份;加层、改造工程的房屋鉴定报告原件1份;带自动消防设施建筑)
9、建筑防火设计专篇2份原件(A4纸):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大型工业建筑、高层民用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的影剧院、展览馆、商场、歌舞厅等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公共场所、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应同时提交建筑防火设计专篇2份。
10、结构计算书。
注:以上审查材料,施工图纸(2套)、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原件、加层、改造工程的房屋鉴定报告原件和勘察报告返申请人,其余留各联审部门存档。
四、联审程序:
1、申请人到审批中心审图办窗口,咨询联审有关事宜,领取审查申请表,填写盖章后,携带齐备的审查材料到审图办窗口提交施工图审查申请。
2、审图办窗口经初步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备的,当场出具《施工图联合审查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必须于收到受理通知书的当日,将联审所需图纸等材料送交审图办,不按时递交材料的视为放弃审查申请。
3、申请人应严格遵守联审程序,按照审图办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图修改,提交答复意见。
4、施工图通过联审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交费数额,到审批中心建委窗口和人防窗口,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和人防易地建设费。
5、申请人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审批中心规划局窗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五、联审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1、城市建设项目综合配套费246元/平方米(原则规定)
2、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30元/平方米、小高层楼房第一层3000元/平方米(未建设或未建设足够面积人防工程的缴纳)
3、中介机构施工图审查费用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附件11:
一、建筑安装工程收费基数
附件12:
二、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程序
一、办理机构:
市审批中心建委窗口(咨询电话:86561842)
二、办理依据:
《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济政发[2003]3号)
三、征收标准:
按建筑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
)
四、申报材料:
1、正常缴费的项目:《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收费联络单》、《建设工程收费通知单》;
2、申请减、免、缓的项目:建设单位申请、《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收费联络单》、
《建设工程收费通知单》、申请政策依据、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其他有关材料。
五、办理程序:
(一)正常缴纳规费的程序。
1、建设单位凭《济南市建设委员会收费联络单》,在配套费征收窗口领取《管网建设费征收审核登记表》,到市市政功用事业局窗口办理管网相关手续,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处理意见。
然后持公用事业局已签署意见的登记表到配套费征收窗口缴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2、单项缴纳管网建设费的凭《市公用事业局管网建设费征收登记表》到配套费征收窗口缴纳。
(二)申请规费减、免、缓的程序。
1、配套费征收窗口受理后,持《管网建设费征收审核登记表》,到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窗口办理管网相关手续,由市市政公用事业局提出处理意见。
2、现场勘察。
如申请项目系违规违章建设项目,按规定告知有关部门。
3、符合政策性减免缓建设项目,提请审批小组审核。
4、配套费征收窗口根据《审批小组例会决议通知单》通知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办理时限:
1、正常缴纳的为7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包含公用事业局办理管网建设费承诺的5个工作日。
)
2、申请减免缓的,以《审批小组例会决议通知单》下发时间为准。
附件13:
三、人防易地建设费
一、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山东省实施〈人防法〉办法》。
二、申报材料:
1、审图办出具的济南市审图办人防工程图纸审查表(包括不宜修建人防地下室工程);
2、工程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局开具的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单;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5、缴费支票。
三、办事程序:
1、对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持规划局开具的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及济南市审图办人防工程图纸审查表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到人防“窗口”办理缴费事宜;
2、人防“窗口”依据相关文件,核算建设单位应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并填写缴费票据;
3、建设单位凭银行缴费凭证到人防“窗口”办理人防工程结建证,填写回执单。
四、办结时限: 要件齐全,当日办结。
五、收费依据:
鲁防办发[2004]11号、济价费字[2001]259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