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质普查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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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湖南省2011年供水水质普查技术方案为规范开展2011 年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 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 号)、《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等相关文件和标准,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普查范围
本次城市供水水质普查范围为全省设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厂出厂水,见附件2中的附表1、附表2。

二、普查内容
(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对各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进行水质检测,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和表3中除微生物及放射性以外的指标,见附件2中的附表3。

水质检测指标不得增减。

其中,消毒剂余量应当根据水厂所采用的消毒方式选择测定;溴酸盐、甲醛、亚氯酸盐、氯酸盐等检测指标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选择测定。

(二)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4项微生物指标由各水厂报送本次普查水质检测当月出厂水的单次自检结果。

三、任务分工
(一)各市州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现场采样、送样工作。

(二)国家水质检测网长沙水质检测站、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次供水水质普查的检测任务,并负责水质数据的汇总上报。

(各承检机构分担任务见附件2中的附表2)
(三)各企业所在地的卫生机构负责采集当地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厂出厂水样品,并指导供水企业做好样品运输时样品保存箱和冷源等物资的准备。

采样前卫生机构应与指定的水质承检机构联系,协商确定采样体积、采样容器、保存剂种类及数量等具体要求。

(四)各企业所在地的卫生机构采样后负责装箱、现场封样,并负责现场检测消毒剂余量、浑浊度、pH,将检测结果、保存剂添加情况填写在《公共供水厂采样记录表》(附件2中的附表4)中。

(五)公共供水企业负责送样,并填写《公共供水厂基本信息表》(附件2中的附表5)。

采样前,公共供水企业可咨询当地负责采样的卫生机构,做好样品运输准备;采样后将已封样品、填写完毕的《公共供水厂采样记录表》(附件2中的附表4)及《公共供水厂基本信息表》(附件2中的附表5)一并送至水质检测机构。

四、水质采样要求
(一)样品采集
1.样品采集时间: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检测成本,样品须在指定的时间进行采集并送达到指定的检测机构(附件2中的附表2)。

2.样品为出厂水,应在水厂内、进入供水干管以前处采集,如水厂的出水泵房。

3.各企业所在城市疾控机构负责提供采样容器,容器要求见本文。

4.充分做好采样容器清洁和密封工作,保证采集的样品能代表供水水质。

采样容器在采样前应先用样品荡洗2次或3次,如采样容器与采样器不相同时采样器也应经过荡洗。

注意测定有机物和已预先放臵保存剂的采样容器不可荡洗。

5.采样时应将《样品标签》(附件2中的附表6)用胶纸粘贴或悬挂于样品瓶上,注明水厂样品编号(附件2中的附表1)、采样人、采样时间及地点等。

6.样品中消毒剂余量指标、浑浊度、pH 应在采样时进行现场测定,应根据使用消毒剂的种类确定消毒剂余量指标,未使用的消毒剂不进行检测。

7.为防止发生物理、化学和生物的变化,样品采集后应立即送往指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尽快进行测定。

8.在采样现场应填写《公共供水厂采样记录表》,现场采
样记录应做到字迹工整,相关内容应与采样标签的信息一致。

(二)样品保存及运输
1.样品应充满容器并密封,应根据检测指标选择适宜的保存方法。

保存方法可采用冷藏、加入保存剂等方式。

2.保存剂可预先加入采样容器中,也可在采样后立即加入。

易变质的保存剂不能预先添加,保存剂不能干扰待测物的测定,不能影响待测物的浓度。

3.样品需在4℃冷藏避光保存。

4.采样容器应装箱保存、运输,样品保存箱应结实、有箱盖、便于搬运,并适于长途运输,能有效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的完整和不受沾污。

样品保存箱应具有保温隔热功能,箱中应放臵冷源,如冰排、冰袋、冰盒等,冷源的数量应能有效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冷藏保存。

采样容器之间以及采样容器与保存箱壁、箱盖之间应使用具有缓冲作用的材料予以填充,防止采样容器在运输过程因震荡、碰撞而破碎。

5.塑料采样容器装箱以前要检查是否已塞紧内塞,拧紧外盖,贴好密封带。

玻璃瓶要塞紧磨口塞,用封口胶、封口膜封口。

样品装箱前与采样记录表逐一核对,检查所采样品是否已全部装箱。

样品箱应在箱外标注“不可倒臵”和“易碎物品”等,标志应明显清晰。

6.采样容器材质、最小采样体积、保护剂要求、保存条
件等见下表,如果采样体积大于表中的量,应按比例增加保护剂的量。

7.样品运输过程应有专人押运,如需航空运输的,应在送样前与机场联系,落实有关运输事宜。

(三)样品移交
1.样品采集后须于当日17:30前送达到指定的水质检测
机构。

2.样品送达指定的水质检测机构后,由样品管理员接收。

样品管理员应按照本次普查任务分工和采样记录表对送检
样品进行符合性检查,包括样品标签及外观是否完好,水厂名称、样品编号是否一致等。

3.样品管理员应对样品瓶是否完好,样品是否有沉淀、是否有气泡、是否浑浊等情况进行样品交接与登记并签字确认。

4.对于已进行现场检测的样品,应仔细检查现场检测记
录单是否清晰完整,核查样品编号、采样时间与地点、采样人员、现场检测人员等信息与现场检测记录单是否严格对应。

5.当样品有异常或有疑问时,样品管理员应及时向送样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有关情况。

送样人员应将《公共供水厂基本信息表》和《公共供水厂采样记录表》一并交检测机构,并现场填写移交记录。

五、水质检测要求
(一)检测方法
水质检测机构应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中推荐的方法进行水质检测。

选用非标水质检测方法时,该方法应是通过资质认定的方法。

水质检测机构应安排好样品检测工作,依照提高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的原则,集中开展检测工作。

(二)检测质量控制措施
1.水质检测机构应提交水质指标的检出限。

2.水质检测机构通过空白样加标来进行准确度检验。

具体方法为,在空白溶液中加入一定量标准物质,加标后浓度为标准曲线上限浓度值的0.1~0.9倍或标准限值浓度值的0.5~1倍。

各项指标的回收率应符合水质检测机构内部质量控制要求。

(三)制作标准曲线时,已知浓度点不得少于6个(含
空白浓度)。

标准曲线的相关系数一般为:无机项目大于或等于0.9990,有机项目大于或等于0.9900。

水质指标的检测方法、检出限和回收率应填写在《水质检测机构质量控制结果表》(附件2中的附表7)中。

(四)检测结果数据处理要求
检测结果的数据处理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1.检测结果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应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数据修约。

3.对于低于检测方法最低检测质量浓度的结果,应以所采用方法的最低检测质量浓度表达检测结果,表达格式如<0.001mg/L。

4.对于以某几项指标检测结果之和表达的水质指标,如其中一项或几项指标的检测结果小于所用方法的最低检测质量浓度,求和时这些指标的检测值以所用方法最低检测质量浓度的1/2与其他指标的检测结果一并计算。

5.对于以文字形式表示的检测结果,文字应清晰准确地表达样品的实际情况。

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以标准中规定的格式描述性状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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