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操作细则(试行)-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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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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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8〕120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上海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理工大学因公出差审批表上海理工大学2018年7月6日上海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财办行〔2014〕90号)以及《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沪财行〔201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文件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学院、各部门。

资产经营公司等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细则中工作人员,是指在学校教职工及科研项目课题组其他人员、临时外聘人员等。

本细则适用于公务出差所发生费用的报销。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差旅费,按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报销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可按项目委托方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据实报销,补贴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各财政专项、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等课题组成员中的其他人员出差,可参照办法规定按不高于本校教职工标准执行。

(三)临时外聘人员出差,仅据实报销不高于办法相关标准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出差审批制度。

本校教职工出差应事先经过审批,审批内容包括出差地点、人员、时间和主要任务等。

(一)使用预算经费出差,由经费负责人及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审批。

如经费负责人及各学院、各部门负责人为同一人,则经费负责人审批职责由业务负责人代为履行;如经费负责人出差,由其部门同级负责人及上一级领导审批。

(二)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课题负责人出差由各学院主管科研的领导及学院负责人审批。

其他人员出差,根据经费项目的性质,按上述对应程序审批。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

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

上海市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政策

上海市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政策

上海市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政策
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政策在上海市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上海市作为中国科技创新中心之一,一直致力于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应用。

为此,上海市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举措,以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

首先,上海市实施了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至关重要。

上海市加大了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打击力度,并且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价值和竞争力。

其次,上海市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该基金的设立旨在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资金支持。

上海市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申请该基金,通过资金注入,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市场化和商业化。

第三,上海市积极推动科技成果与产业的对接。

通过建立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上海市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便利条件。

这些平台不仅提供了技术转移的咨询和服务,还提供了场地、设备等基础设施的支持,帮助科技成果与产业实现有机结合。

此外,上海市还注重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国际合作。

通过与国际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上海市加强了科技成果的交流与合作,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和资源。

总而言之,上海市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政策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科技创新的重视和支持。

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资金支持、平台搭建和国际合作等举措,上海市为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促进了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良性互动。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深化学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和激发学院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XX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办发〔2017〕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取得的学院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

具体是指执行学院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以及通过对某种社会问题或现象进行观察、分析、研究、实验所获得的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意义的结论。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XX学院,成果完成人为学院教职工个人和研究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把潜在的、虚拟的、间接的精神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真正的、直接的物质生产力以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成果转化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院合法权益。

第五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一)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三)软件著作权等;(四)翻译作品与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剧本、艺术设计、音乐作品等;(五)语言服务、语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六)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制度

科技成绩转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科技成绩的管理与运用,推动科技成绩的转化和应用,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本领和竞争力,订立本《科技成绩转化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内部科技成绩的开发、应用、转化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标是明确科技成绩的权责归属,规范科技成绩的转化流程,推动科技成绩的产出、评价、利用和转让。

第二章科技成绩的定义和范围第四条科技成绩是指企业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途径所取得的具有可行性和经济价值的技术或知识成绩,包含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应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商标等。

第五条科技成绩的范围包含技术发明、技术改进、技术创新、技术应用等。

第六条科技成绩可以通过发明、发现、创造等形式产生,包含但不限于研究报告、试验数据、技术方案、专利文件、软件代码等。

第三章科技成绩的管理第七条本公司建立科技成绩管理制度,健全科技成绩管理机构,明确科技成绩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科技成绩管理职责包含科技成绩的登记、评估、保护、利用和转让。

第九条科技成绩管理机构在公司内部负责科技成绩的管理工作,包含但不限于帮助科研人员进行科技成绩的登记和评估、订立科技成绩的保护措施、推动科技成绩的利用和转让等。

第十条科技成绩的评估应依据其技术创新程度、市场前景、经济效益等指标进行量化评价,并确定适当的利益调配机制。

第十一条科技成绩的保护包含但不限于申请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技术秘密保护措施,保障科技成绩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科技成绩转化流程第十二条科技成绩转化是指将科技成绩变化为实际的生产力和经济效益的过程。

第十三条科技成绩转化流程重要包含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源整合、技术转化和财产化推广等环节。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环节依照科技成绩的性质和优先级进行申报,科技成绩需经过科技成绩管理机构评审,评审结果将作为决策的紧要参考。

第十五条资源整合环节涉及资金、人力、设备等资源的整合,以支持科技成绩的技术转化和财产化推广。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实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技术转让和转化、创新创业和产业化等方面。

为了高效、有序地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我们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科技成果评估和筛选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中,首先需要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估和筛选。

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科技成果的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筛选则是为了选择具有潜力和优势的科技成果进行进一步的转化和应用。

评估工作需要借助领域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对科技成果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评判。

通过对科技成果的技术性、创新性、应用性、市场需求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确定其商业化和产业化的可行性。

二、技术转让和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是指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人通过合同等形式将技术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其能够有条件地使用和开发这些技术。

技术转让的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

技术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经过技术开发和应用创新后,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和服务。

技术转化涉及到技术创新、市场分析和商业运作等环节,需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技术可行性,通过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三、创新创业和产业化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离不开创新创业和产业化的支持。

创新创业是指通过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商业机会,进行企业创立和经营活动。

产业化是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通过产业链的构建和完善,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

创新创业和产业化需要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等多方合作,共同推进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政府需要提供政策支持和经济扶持,企业需要积极参与科技成果的应用和开发,科研机构需要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是推动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环节。

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中,需要进行科技成果的评估和筛选,进行技术转让和转化,推动创新创业和产业化。

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调整实施细则

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调整实施细则

上海理工大学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调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计划项目预算调整的管理,增强预算执行时效性,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关于印发〖上海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3〕6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中可以进行预算调整的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条预算内容和额度的调整在本办法中均属于预算调整。

第二章预算调整的范围第四条项目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如项目研究确需调整,项目组应在项目合同要求完成日期之前半年提出申请,由学校同意后报项目相关主管单位批准。

第五条项目总预算不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一般不予批准。

如项目研究确需调整,项目组应在项目合同要求完成日期之前半年提出申请,由学校同意后报项目相关主管单位批准。

第六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流程提出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七条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三者预算总额不得调增,但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预算在不得突破这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以相互调剂。

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流程提出申请,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第八条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用于其它科目,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按本办法规定流程提出申请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聘用人员和在读研究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对相关概念作如下定义:(一)本办法所涉及“科技成果”系指学院职务技术成果,即学院聘用人员和在读研究生完成学院承担的科技任务,或者利用学院的名义,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已经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软件著作权和其他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等。

在已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基础上,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对原成果进行升级、改造,若实施转化,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指成果的应用、转移和产业化等类型。

“成果应用”是指该成果在其他科研项目、样机、装备、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有偿使用,一般指单件单次应用;“成果转移”是指成果权益归属的有偿变更,含转让和许可等一次性交易;“成果产业化”是指以该技术成果为基础,组建企业,开发产品,进行市场销售。

第四条以下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适用本办法:(一)向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或许可实施科技成果;(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实施转化;(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法方式。

第五条学院鼓励师生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六条科技成果形成后,由科研管理处进行校内备案登记,资产管理处进行产权备案,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七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的主要职责如下:科研管理处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筛选、登记和维护;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对外推介,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

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财务处1.doc

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财务处1.doc

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财务处1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140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内各部门:《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7月4 日上海理工大学财务信息化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校财务信息化建设进程,实现财务信息化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财政部《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信息化是指利用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以会计信息化为基础,对财务数据进行收集、传送、处理、存储和管理,全面实现在互联网环境下实行财务预算、核算、统计、决策、监督、信息发布和信息共享等财务管理模式,从而能够进一步实现财务管理信息化。

第三条财务信息化是学校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以及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财务处在会计信息化基础上,高效有序推进财务信息化建设,提升学校整体的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归口财务处和信息化办公室共同管理。

财务处负责在学校信息化的总体框架下组织开展全校财务信息化建设工作,信息化办公室负责网络信息的专业技术指导和提供校园网络软硬件支持服务。

第五条财务信息化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统一平台、资源共享;突出应用、讲求实效;统一标准、安全可靠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坚持以学校整体信息规划和工作目标为基础,具有一定的技术前瞻性和可实施性。

项目建设与管理过程遵循《上海理工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上海理工大学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财务处主管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组织协调和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负责学校财务信息化工作的论证、规划、设计、实施、指导和检查工作。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工作,制定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创新,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大学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3 定义(1)科技成果: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试验验证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科学性、技术性和经济可行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2)科技成果转化: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化产品和技术服务的一个过程,包括利用成果进行产业化、知识产权转让、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

(3)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指依托于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用于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

(4)基础科研成果:指具有原创性、探索性、基础性质的科技成果,包括理论成果、实验研究成果等。

(5)应用科技成果:指将基础科研成果转化为应用产品和技术服务的科技成果。

1.4 主管部门教育部科技司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建设和管理2.1 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建设大学应该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转让及其他技术服务;(2)协调大学内部资源,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及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护;(3)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

2.2 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管理(1)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成立机构管理工作组,负责机构内部的管理工作。

(2)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按照科技成果的性质和应用方向,制定转化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质量和应用效果。

(3)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按照实际需要和科技成果的管理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4)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突出校内研究团队的领军作用,建设优秀的专业化科技转化队伍。

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

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进程,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XX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及、省部委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范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商业推广、技术转让、授权及权益收入分配等,适用于学校教职工职务行为所做出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科技人员面向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科技合作,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全部纳入本实施办法管理。

第四条学校鼓励对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从、省部委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中获得的专有技术进行成果转移转化(涉及秘密、安全的成果除外)。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应维护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学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行统筹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成立相关组织机构。

成立由学校校长或分管校长为组长,科技处、财务处、国资处、人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科技成果管理、技术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法律咨询等事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职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对于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应积极组织和争取、地方和企业的经费支持,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进行推介和转移转化。

第八条校属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等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

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xx人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符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xxxx有关 xxx(xxx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枝成果”,是指学校所屬单位或个人(含返聘人员),承担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和学校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等。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学狡对职务科技成果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有权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使用、收益、处置、许可、请求保护等,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使用、转让的收益按本办法具依细则规定处理。

学校与其他研究机构、企业共同承担或实施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规定就科技成果权属进行约定并签署合同或协议,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权属按合同或协议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中“作价入股”,是指成果完成人利用其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出资创办公司或向公司增资扩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1. 本校教职工:本校任职的教师、职员、聘用人员、实习人员、博士后、师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2. 本校学生: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学校统一管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何个人、课题组或学院、系、所等未经学校书而同意擅自以xx大学名义或以自身名义对外鉴订三J片--三转移转化有关的合同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唱丘三二亍一任。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XXX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我校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XXX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科学研讨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元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展开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发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相关单元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八条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管理,促进我校科技成果的推广与转化,提高我校产学研工作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本校师生员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品牌、资金、物质、技术、人力、场地等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所完成的技术成果(含专利,下同)。

凡本校教职工任职期间以及离休、退休、调动工作之日起一年内,或学生在校期间,以任何方式所获得的与本校研究技术相关的成果,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均归学校所有。

第三条毕业生和调离学校人员,在校期间所从事和接触的技术成果、资料等均属学校知识产权,在离开学校后两年内,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科技活动。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转让、使用权许可、以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自行投资实施转化、联合开发、非成果完成人使用他人成果实施转化、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式,也包括交叉采用上述方式。

第五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依据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服从学校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

第七条科研处是学校科技成果的认定、管理机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对外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实行学校与各二级学院、研究机构(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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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理工〔2017〕74号
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操作细则
(试行)》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
经学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操作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
2017年5月23日
上海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行动方案》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5〕46号和《上海推进科创中心建设22条意见发布》,以及《上海理工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试行)》上理工〔2016〕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学校技术转移中心负责学校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方面工作,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坚持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健全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由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反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激励机制。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与处置
第四条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如下5种方式:
1. 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含智库服务);
2. 技术开发与工程应用示范等;
3.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许可;
4. 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
5.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办企业。

前两种方式属于横向科技合作项目管理,按科技处现有横向管理方式进行,本办法针对第三、第四和第五种形式的成果转化做出相关规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让的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第六条学校建立成果转化的登记、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制度。

对科技成果转让及作价入股等事宜进行公示(包括成果的项目来源、资金、简介、拟交易价格、成果拥有者及单位、受让的单位或个人),公示期为15日,如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根据公示价格、受让单位等,按学校分级审批管理的原则办理成果转让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技术转移中心只接收实名、书面提出的异议。

第七条向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专利许可和转让时,按以下程序操作:
1、在技术转移中心网页上下载《上海理工大学专利权转让申请表》并填写专利名称、被许可或受让单位、协商价格。

所有发明人签字认可以此价格,许可或转让给被许可或转让单位。

2、发明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意后,交技术转
移中心分级审核签字。

3、发明人在技术转移中心网页上下载《上海理工大学专利许可、转让公示表》,并填写相关内容后交技术转移中心。

4、技术转移中心审核盖章后,在技术转移中心网站及办公楼布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期15日。

5、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学校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一式4 份,并交技术转移中心备案。

6、按合同条款要求,学校收到转让费用后,在合同约定期内移交专利相关资料,并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八条对重大科研项目所形成的成果,或拟转让的、作价入股企业的、金额较大的科技成果,应先到技术转移中心申请、登记报备,并报请学校审核、批准后进行。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以下不同情形,选择不同方式实施科技成果收益分成:
(一)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80 %奖励科研团队,10 %归学校统筹管理,10 %归学院统筹管理。

此转让或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学校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余额。

(二)学校以科技成果无形资产为资本向企业作价入股的,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的80 %可奖励到科研团队。

如果科研团队拟把持有的学校奖励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则需
经过学校审批批准。

第十条对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受奖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为2人或2人以上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协商约定奖励的分配比例并形成书面报告,技术转移中心审核后,经学校同意后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对职务成果人和其他人员依据本管理办法所获得的各种收益,涉及税收等各种费用,由科研团队承担,学校依法代扣代缴。

第三章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统一由被许可或受让单位划入学校帐户,财务处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独立核算,转化净收入学校和学院各收取10 %统筹管理经费,其余80 %资金,成果负责人填写表格,选择现金奖励方式,或科研经费方式。

两种方式,均按到款金额由技术转移中心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十三条选择现金奖励方式,以到账金额按比例提取奖励,并依法纳税。

成果负责人在财务处网站下载填写《各类酬金发放表》,经技术转移中心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

转让或许可对象如果是与上海理工大学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则需该受让单位提供已通过该项技术获得收益的证明,且收益大于转让或许可费用,才能领取该现金奖励。

第十四条按科研经费的方式予以科研报销的,在技术转移转移中心网站下载填写《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经费领取单》,技术转移中心审核后核拨费用,财务处建账立卡后发
给项目负责人使用。

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参照结题后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转让或许可对象如果是与上海理工大学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则需该受让单位提供已通过该项技术获得收益的证明,且收益大于转让或许可费用,才能领取经费支票本。

第十五条技术转移中心、财务处等职能管理部门,履行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等监管职能,严格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其经费的规范管理;学院(部)作为科研活动基层管理部门,履行对本部门科研行为的支持保障和监管责任,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法纪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布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技术转移中心。

校长办公室2017年6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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