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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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注:
1.表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
(1)现场技术审查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审查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要求》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按《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并接受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

以下从五个方面对补充准入审查说明如下。

一、申请资料
1、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许可准入产品的比较说明
企业应在新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方案(技术结构和原理)、公告参数/技术备案参数等方面与已许可准入产品作以比较,并详细描述两种产品在上述方面的区别和联系,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2、《规则》第十一条的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企业信息、设计开发能力和产品开发方式、生产能力和条件、检验测试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等方面若无变化,可以省略《申请书》。

其中某方面若有变化,可以只说明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

新能源汽车生产条件说明
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若无变化,可以省略。

若其中某方面有变化,可以只说明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

自我评估报告
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条件若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如重组、迁址、新建分公司、新建技术中心或生产线等情况,可以省略《自我评估
报告》。

若其中某方面发生变化,可以只评估变化部分的有关内容。

项目核准或备案资料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其它各项材料
如条件有变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预核准书、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建议书、消防验收报告、环评验收报告、质量手册及程序目录、通过各种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认证的证书复印件等,作为申请产品准入的佐证资料。

3、《规则》第十二条的要求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若无变化,可以省略《说明》。

若其中某方面有变化,可只说明变化部分的内容。

产品情况简介
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按照《公告》网络上传系统准备有关材料。

《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按照《公告》网络上传系统准备有关材料。

《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企业不仅应提供强检方案表,还应提供新能源汽车整车和关键部件专项检验方案说明。

若存在与公告产品的视同项目,应明确说明视同的部件型号、生产企业、视同项目及检验报告编号。

《产品检验报告》
企业应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报告(书面报告)。

强检项目的检验报告通过产品《公告》网络系统的途径上传,在产品技术审查阶段进行审查。

企业标准及检验规范
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如尚未发布产品可执行的行业标准时,在产品设计开发、设计验证、设计确认活动中所依据的技术条件要求。

4、《规则》第十三条的要求
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
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若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与已公告产品类别相同,可以省略。

拟销售区域的说明
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若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与已公告产品类别相同,销售区域没有变化,可以省略。

若有新增示范运行区域,必须重新提交相应地区主管部门的行政批文。

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
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若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与已公告产品类别相同,可以省略。

拟使用车辆的客户若有变化,需重新提交双方签定的协议。

5、后续产品申请准入所需提交资料总体要求
后续产品的类别、技术方案、技术来源未改变
向中机中心提交产品准入文件(见《规则》第十二、十三条);
后续产品的类别改变
重新申请准入,向工信部提交企业准入文件和产品准入文件(第十一条要求的文件);
后续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来源发生改变
向中机中心提交产品准入文件(见《规则》第十二、十三条),并说明新产品与已准入产品的区别。

二、产品类别界定
按照44号公告规则第三条所确定的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具体来讲,就是新能源汽车五大类产品。

综合近两年汽车生产企业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情况,在《规则》产品类别五大类定性划分的前提下,为方便今后“已通过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的企业”(以下简称“通过企业”)申报新产品生产许可准入审查的简化控制,将对纯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汽车的产品类别作进一步细分。

1、纯电动汽车
纯电动汽车所采用的车载能源装置种类有镍氢蓄电池、铅酸蓄电池、超级电容器、锰酸锂锂离子蓄电池、磷酸铁锂锂离子蓄电池等。

根据整车配装车载能源系统的不同而致整车行驶功能表现不同的状况,将纯电动企车细分为“单一电池车载能源”和“电电混合电池车载能源”等两小类,简称为单一电池小类和电电混合小类。

纯电动汽车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来源的变化,一方面以能源装置种类的不同作为判定的边界条件,另一方面纯电动汽车细分的两小类,也作为变化判定的另一个边界条件。

2、混合动力汽车分类
混合动力汽车所采用的车载能源装置种类与纯电动汽车相同。

依据电动汽车标准术语的定义,混合动力汽车按照发动机与车载能源驱动装置耦合构成的动力驱动系统所提供动力的混合方式,分为串联、并联、混联等三种模式。

此外,考虑混合动力汽车配装车载能源系统的不同而致整车行驶功能表现不同的状况,将混合动力汽车细分为单一电池作为车载能源的串联、并联、混联混合动力汽车和电电混合作为车载能源的串联、并联、混联混合动力汽车。

同时,BSG技术方案由于其产品特殊性,也将其单独作为混合动力汽车的一种模式。

为此将混合动力汽车细分为七小类,混联、并联、串联、BSG模式的产品技术复杂程度依次减弱,对核心技术的掌握程度按此顺序逐次向下兼容。

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技术方案、技术来源的变化,一方面以能源装置种类的不同作为判定的边界条件,另一方面混合动力汽车细分的七小类,也作为变化判定的另一个边界条件。

三、审查方式
根据上述新能源汽车五大类、纯电动汽车二小类、混合动力汽车七小类的划分,“通过企业”在后续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时,不仅应按照申请资料所要求的内容提供申请资料,还应接受不同方式的补充审查。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审查简化控制方案(以下简称“补充准入审查”)详细说明如下。

1、新申报产品跨五大类
企业按照要求向中机综合部提交申请资料
中机审核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出具《资料审查报告》
适时请企业到中机交流产品技术原理、技术结构和技术方案
中机审核部派出审查组适时赴企业现场进行审查
审查组按照中机《企业生产准入技术审查程序》完成准入审查活动
出具《补充准入审查报告》
2、新申报产品跨纯电动汽车二小类
企业按照要求向中机综合部提交申请资料
中机审核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出具《资料审查报告》
必要时请企业到中机交流产品技术原理、技术结构和技术方案
注:生产准入审查时,申请企业所掌握的核心技术如果是车载能源装置,那么在企业申请产品跨纯电动汽车小类别时,应到中机进行技术交流。

出具《补充准入审查报告》
3、新申报产品跨混合动力汽车七小类
企业按照要求向中机综合部提交申请资料
中机审核部对申请资料进行资料审查、并出具《资料审查报告》
必要时申请企业需到中机审核部交流产品技术原理、技术结构和技术方案
注:企业后续申报产品所掌握的核心技术(三者之一)发生变化时,应到中机进行技术交流;申请企业所掌握的核心技术为整车管理系统、驱动系统时,后续申报产品如果混合模式不同,那么应到中机进行技术交流;申请企业所掌握的核心技术为车载能源装置时,后续申报产品如果为单一电池或混合电池的不同,那么也应到中机进行技术交流。

必要时中机审核部派出审查组,适时赴企业现场进行审查,审查组按照中机《企业生产准入技术审查程序》完成“补充准入审查”活动。

注:企业后续申报产品所掌握的核心技术(三者之一)发生变化时,或在对申请企业资料审查和技术交流后、仍无法确定企业是否掌握后续申报产品的核心技术时,中机审核部应派出审查组,按照44号公告“设计开发能力”的有关要求赴现场进行审查。

出具《补充准入审查报告》。

四、审查内容及条款
按照《规则》附件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补充准入审查,重点关注第二部分设计开发能力和第四部分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相应内容。

鉴于补充审查的方式不同,审查内容也各有侧重,具体要求如下。

1、资料审查
⑴产品方面
应关注企业所掌握核心技术是否发生调整;
应关注新申报产品的类别、技术方案、技术来源是否与原《公告》产品存在差别;所配置关键部件与原产品配置的部件在种类、结构、性能和功能方面的差异,包括供应商选择的不同。

⑵生产条件
应关注新申报产品的设计开发方式、主体、方法、工具、人员等方面差异,及其相关结果所属的知识产权。

应关注新申报产品样车是否已通过资质检测机构的检验,关注其检测结果的符合性。

应关注新申报产品目前所处的生产阶段、生产方式、生产过程流程以及新增工序工艺和检验作业指导性文件,关注新配置工装/工具/随行小车/吊具、检验仪器、试验设备等新增生产设备(工装)和检验试验设备清单。

⑶项目核准或备案资料
应关注企业重组或新增新能源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或核准资料,特别是政府主管部门所批复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产能、建设地点和生产场所等方面的要求。

⑷其它各项材料
重组企业应关注更新后的营业执照或新营业执照预核准书;新增企业应关注项目科研报告书有关建设要求和实现程度。

2、技术交流
应关注申请企业新能源汽车总体设计开发状况。

应关注企业所掌握核心技术(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系统、电池管理系统)的控制策略框架、控制原理图、电气结构原理图、电路图、总成图、装配图和整车布置图。

应关注整车控制系统与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之间的CAN网络通讯图、通讯协议和数据交换代码。

应关注控制系统模块与子模块的源程序软件。

应关注整车设计与驱动系统、车载能源装置的匹配设计和结构设计,包括设计计算、模拟验证等方面的说明;关注设计开发工具和试验验证设备的整体配置情况。

应关注车辆可实现的行驶工况模式,并能够结合整车工况模式说明车载能源系统与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系统、其它相关辅助系统之间的关系。

3、现场审查
应关注资料审查和技术交流过程中存在的疑惑或问题点。

应关注设计开发活动过程中所有相关条款的符合性,关注系统的设计开发过程、开发工具和试验验证设备。

应关注样车和样件的性能、功能、测试验证方法和试验设备,以及关键部件的配置与技术方案所描述的配置是否相同一致。

应关注生产过程、采购过程的相应变化、变化的相应控制要求及其要求实现的合理性。

当企业所掌握的核心技术(三者之一)没有发生调整时,应关注核心技术方案变化后,系统与其它关键部件、系统技术配置的协调性,在产品设计开发的相应输出文件中应予以说明。

《资料审查报告》和《补充准入审查报告》中,应关注核心技术的变化情况和掌握程度。

五、审查流程
按照中机《企业生产准入技术审查程序》受理、补充准入审查企业后续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建议增加审查活动如下:
1、审核部负责人召集新能源汽车专家组成专家组,共同评审项目负责人提出的《资料审查报告》,确定企业是否需要向专家组直接汇报、交流技术方案。

2、项目负责人负责企业技术方案汇报、交流活动时间安排和有关活动准备、联系相关事宜。

3、项目负责人将企业汇报、交流技术、是否需现场审查的初步意见补充在《资料审查报告》中。

4、审核部负责人对《资料审查报告》的初步意见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审查。

5、如果需要现场审查,则按照中机程序开展后续工作。

6、补充准入审查时,项目负责人最终出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生产准入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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