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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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各市(州、地)和县(区、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各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隧安全运营.高等级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费在其车辆通行费中列支.国道、省道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中列支;农村公路上的桥隧养护管理经费在中央转移支付专项经费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中列支.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第九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隧养护管理单位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第十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各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如下:一、农村公路:桥隧的管养单位为县级交通主管部门,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监管单位为市(州、地)交通主管部门;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二、国省干线公路:中、小桥及中、短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特大、大桥及特长、长隧道的管养单位为地(州、市)公路管理机构,监管单位为省公路局.三、高速公路: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2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十三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四条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桥梁的经常检查与评定,负责组织桥梁的定期检查与评定,并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进行特殊检查的桥梁的申请报告,组织编制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二)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桥梁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监督、组织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第十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桥梁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按规定负责复核四、五类技术状况桥梁的评定工作.(四)参与制定重要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3 —(五)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第十六条县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桥梁专业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市(州、地)级公路桥梁管养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省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高级工程师技术职称.市(州、地)级桥梁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为公路桥梁专业,具有四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并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核发上岗证.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第四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九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 4 —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第二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第二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县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两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助理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 5 —市(州、地)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1名.高速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省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五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市(州、地)级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第二十二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第五章桥梁检查与评定第二十三条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检查主要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以查清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6 —第二十四条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对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经常检查过程中应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和养护工程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其检查周期为每两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应每年一次.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实施.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第二十八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桥梁管养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非收费公路、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上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监管单位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7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由监管单位桥梁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由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的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评定.对评定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以及技术状况为五类的桥梁,应将评定结果报省公路局或省高管局备案.复核期间,管养单位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第二十九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第六章隧道检查与检修第三十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第三十一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8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第三十二条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9 —和应急检查.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第三十三条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第七章桥隧养护工程管理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继续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10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研究提出具体的车辆通行和交通管制方案,保证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第三十五条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管养单位组织实施,大修、改建工程由市(州、地)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第三十六条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工程应根据检查结果,针对病害产生原因,按照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方案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以上的破坏,其病害处治工程由管养单位根据监管单位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实施完成后报监管单位验收;其中,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实施完成后应将处理结果报厅备案.第三十七条隧道机电设施检查与检修中发现的故障,按规范须立即排除的应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有计划地安排维修.第三十八条对纳入养护年度计划需要加固、改造的桥梁或需要进行病害处治的隧道,管养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大桥、特大桥的加固、改造,要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再根据检测情况进行施工图设计.第三十九条当桥梁加固、改造资金达到或超过新建一座类似规模桥梁投资的60%(中、小桥达到50%)时,设计单位应将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方案进行论证比较,择优选用.第四十条施工图设计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并负责组织实施.桥梁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桥梁加固设计规范》(JTG/T J22-2008)、《公路桥梁加固施工技术规范》(JTG/T J23-2008)的规定,隧道设计文件须符合《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T H12-200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G D70-2004)的规定.—11 —第四十一条养护作业时,应执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的规定);质量管理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及隧道病害处治工程完工后,应由批准机关会同业主单位和管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按挡案管理规定归档.工程实施后的桥隧技术状况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且桥梁技术状况必须达到一、二类.第四十三条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和隧道土建结构及机电设施设备采购等工程达到《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模要求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因抢险需要,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等特殊原因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经集体研究确定,形成含有确定被委托人的条件和议事规则的书面决定文件.第四十四条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参照国家、省内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实行信用管理,加强桥梁检测、加固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的市场管理工作,逐步构建统一公开、竞争有序的桥隧养护工程市场.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隧养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合理组织交通,尽量采取半幅施工等方式保证通路通行;桥隧养护作业不中断交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并减少对交通的干扰.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隧道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断交施工的桥隧养护工程应报厅批准,断交信息应及时按《交通部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制度》(试行)的规定报交通部备案.第四十六条桥隧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12 —。
公路隧道养护、应急管理、教育培训
![公路隧道养护、应急管理、教育培训](https://img.taocdn.com/s3/m/28e2fd92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517c67e.png)
公路隧道养护、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第一篇:公路隧道养护、应急管理、教育培训一、隧道养护管理与机构专业化方面1.结构物与线路分离或融合养护的专业化,机构设臵;答:结构物与线路分离或融合养护的专业化依赖于专业的养护技术人员、专业的养护设备、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严格执行、严格的工作管理制度。
对于结构物与线路分离养护的情况,应分别设臵结构物养护机构和线路养护机构;对于结构物和线路融合养护的情况,其养护机构中仍应分别成立专业的结构物养护小组和线路养护小组。
遵循“分工明确,责任明确”的原则建立相关养护机构,并建设养护工作督查小组,严格进行养护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工作。
2.每个隧道的薄弱点、日常养护和巡查观测检测的重点与突发事件应急处臵的一对一策略的建立;答:每个隧道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明显的薄弱点有隧道照明达不到规范要求、隧道内交通事故频发、隧道内火灾易发且危害较大、紧急情况下车辆及人流疏散不易。
针对隧道的薄弱点,日常养护和巡查观测检测的重点就是隧道照明灯具的完好率、火灾自动报警器的有效性、消防与救援设施的有效性、隧道监控系统、交通诱导标志、广播通讯设施及情报板等的有效性。
将隧道的薄弱点、日常巡查观测检测的重点与隧道应急处臵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一对一策略。
如建立隧道停电应急处臵预案、隧道内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应急处臵预案、隧道内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臵预案等一系列的一对一策略。
3.洞内交通事件和堵车发生时的现场管理和通风照明;答:了解并确认现场;通知隧道巡查人员;更改车道指示器、情报板,合理控制交通;利用隧道广播和洞内情报板进行交通诱导指挥;加开基本照明,以便事故救援;巡查人员接到指令后,及时赶赴现场,一人在事故后方隧道口进行截流,同时做好截流后方预警工作,一人进入事故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及时反馈给监控人员,如遇紧急情况,指挥隧道内人员通过疏散通道逃离现场;协助交警、路政、消防、医护等其他救援部门进行事故处臵、救援;事故处理完毕后,道路具备通行条件后,引导滞留车辆慢速通过,并做好预警工作,直至道路通行正常。
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fe4d9665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e0.png)
隧道养护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隧道安全畅通,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保障畅通、安全至上的原则,保持隧道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提高隧道使用寿命。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定隧道养护管理政策、规划和标准。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所辖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检查、检测、养护维修等工作。
第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辖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确保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隧道养护管理应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和专职养护制度,负责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养护维修。
第三章养护管理第九条隧道养护工作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确保隧道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条隧道养护工作应包括土建结构的清洁维护、破损检查、保养维修和病害处治,机电设施(含通风、照明等设施)的养护维修,环境保护和房屋设施的养护维修等。
第十一条隧道养护工作应制定养护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隧道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隧道养护工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隧道养护工程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养护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四条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隧道安全畅通。
第十五条隧道养护作业应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要求进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六条隧道养护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持证上岗。
高速公路养护中心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细则
![高速公路养护中心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8db8c9758fb770bf68a554d.png)
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1 目的1.1为加强和规范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养护中心所管辖隧道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保持隧道良好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养护中心管辖范围内全部隧道。
2 职责划分2.1 养护中心设立隧道安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机构组成如下:组长:养护中心主任副组长:养护中心副主任成员:养护中心隧道工程师、隧道组养护人员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养护养护中心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所辖路段隧道的安全检查、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特殊检查;负责隧道维修的检查、验收工作。
2.2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养护中心及养护养护中心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隧道工程师负责自己所辖路段内所有隧道的具体养护工作。
2.3 养护中心隧道组职责2.3.1 负责贯彻各项隧道养护管理制度,落实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技术工作。
2.3.2 负责制定年度隧道养护计划,并按批准后的计划实施。
2.3.3 负责养护中心管养路段隧道经常性检查工作,配合隧道工程师及隧道专家对存在病害隧道进行检测,配合检测机构对所辖路段隧道构造物进行定期检查、特殊检查及隧道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评定。
2.3.4 负责养护中心管养路段隧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隧道病害的维修处理及隧道病害处理工作的质量控制、进度管理、检查验收等工作,在例行隧道的各项检查过程中,对于一、二类隧道病害应及时组织维修处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对于(三类及以上)病害要一一进行检查,并提出隧道养护意见及时上报XX公司。
2.3.5 负责养护中心管养路段隧道加固维修等隧道专项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管理、工程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
2.3.6 负责养护中心管养路段隧道图纸及相关文献资料工具书等资料的保管,负责隧道技术档案、数据库的建立和完善等工作,并对养护管理系统养护中心模块进行维护、管理,对检查数据进行定期更新。
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9966443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f2.png)
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一、引言公路隧道作为连接城市和地区的重要交通设施,对于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具有重要意义。
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隧道的安全和使用寿命,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养护管理制度对于保障隧道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制度旨在建立和规范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隧道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提高隧道的使用寿命,保障道路交通的畅通和安全。
第二章养护管理组织一、养护管理机构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由隧道养护管理机构负责。
养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保障养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养护管理人员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关专业技术和经验的养护管理人员,包括隧道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员、隧道安全管理人员等。
要求养护管理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熟练运用养护管理技术进行工作。
三、养护管理制度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包括养护管理规程、养护管理程序、养护管理标准等,确保养护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进行。
第三章养护管理内容一、日常巡查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对隧道设施进行定期巡查,发现隧道设施的缺陷和问题及时处理。
巡查内容包括隧道结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照明系统等。
二、定期检修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隧道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包括隧道结构的检修、排水系统的清理和维护、通风系统的检修和维护、照明系统的检修和维护等。
三、应急处置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隧道设施发生故障或灾害时能够及时处置,保障隧道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四、安全监控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隧道设施的安全监控系统,对隧道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处理,保障隧道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第四章养护管理措施一、技术保障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当不断引进先进的养护管理技术,提高养护管理工作的技术水平,保障隧道设施的安全和可靠性。
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制度与管理方案
![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制度与管理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7656d959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ce.png)
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制度与管理方案随着交通网络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出行需求的增加,高速公路隧道作为重要的交通设施,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然而,由于隧道处于特殊的地下环境中,管理与养护工作面临着诸多挑战。
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养护制度与管理方案,对于确保隧道安全运行、提高出行效率至关重要。
一、隧道养护制度养护制度是隧道养护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了养护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养护周期和标准以及养护工作的程序和流程。
一个科学合理的隧道养护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养护人员职责和任务:明确养护人员的具体岗位职责,如巡查、维护、修复等,确保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2. 养护周期和标准:根据隧道的使用频率和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养护周期和标准。
常规巡查可以频率可以根据隧道使用情况而定,而主要检修则应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以保障隧道设施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3. 养护工作程序和流程:确立养护工作的具体步骤和流程,包括巡查、检修、维护、清洁等工作的具体程序,以及在应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和防范措施。
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隧道安全运行的信息。
二、隧道养护管理方案隧道养护管理方案是指在隧道养护制度的指导下,对隧道养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养护管理方案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养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组织架构和人员管理:确定隧道养护部门的组织结构和人员配置,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合理安排人员工作任务。
2. 设备和材料管理:建立隧道养护设备和材料的台账,确保设备和材料的有效利用和定期检修,以及储备充足。
3. 数据分析与应用:通过技术手段对隧道的运行数据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来预判隧道养护工作的需求,并进行智能化的管理和调度。
4. 外部合作与交流: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机制,保持信息畅通和技术交流,共同解决隧道养护过程中的问题和挑战。
5. 应急预案与演练:制定健全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
《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解读(2020)
![《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解读(2020)](https://img.taocdn.com/s3/m/7d0024e8f5335a8102d220b8.png)
《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解读(2020)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十分必要。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条例》的立法精神,更好贯彻执行《条例》的相关内容,现就《条例》的出台背景、立法过程、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及意义近年来,青海省高速公路发展势头强劲,建设速度突飞猛进。
自1999年青海首条高速公路平西高速公路探索起步,在短短不到20年时间内,我省相继建成和投入运营28条高等级公路(包括高速和一级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3939公里,年通行车辆达到9511万辆次,省内2市6州全部实现通连高速公路,畅通西宁外环内网交通格局雏形渐具,东部成网、西部便捷、青南通畅、省际连通的公路网主骨架已经形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高速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交通安全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问题、新事物日益突显。
制定具有我省特色,符合我省实际的《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十分必要。
11月28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提升高速公路管理和服务水平有着重大的意义。
二、立法过程省交通运输厅于2018年底起草完成《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开展了本系统内的意见征求和调研工作,2019年3月向省司法厅报送了《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送审稿)》。
省司法厅承办后,书面征求了省委统战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协社法委等30余个部门和六州两市人民政府及部分立法联系单位、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的意见,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修改,7月24日《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草案)》经省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264cb48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e1.png)
隧道养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隧道养护管理,保障隧道运行安全稳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隧道运行安全稳定。
第三条隧道养护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养护计划。
第四条隧道养护管理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隧道养护管理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二章隧道养护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隧道养护管理设立隧道养护管理部门,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隧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隧道养护工作。
(二)监督隧道设施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三)定期检测隧道设施,保证隧道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隧道养护管理人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养护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制定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隧道养护工作流程第九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制定隧道养护计划,明确养护周期和养护内容。
第十条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维修结合”的原则,定期对隧道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一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建立隧道设施检测档案,记录隧道设施的运行情况,养护情况等。
第四章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要求第十二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加强隧道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完好,运行稳定。
第十三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隧道设施的定期检测,确保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养护设备和工具,保障养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隧道养护管理的安全保障第十五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六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做好应急预案,提高隧道养护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章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隧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养护工作的规范进行。
高速隧道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高速隧道养护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d9063e08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b38e676.png)
一、总则为保障高速公路隧道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养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养护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高速公路隧道养护作业过程中,包括隧道结构、机电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等方面的养护作业。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养护人员安全培训(1)新入职的养护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掌握养护作业安全知识和技能。
(2)定期对养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养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养护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对养护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环境安全。
(2)检查作业设备、工具、材料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 养护作业中的安全措施(1)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过往车辆注意安全。
(2)根据作业内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如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
(3)对隧道内的消防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等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4. 养护作业中的应急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2)及时报告上级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 养护作业后的安全检查(1)作业完成后,对现场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安全隐患。
(2)清理作业现场,保持隧道内整洁。
四、责任追究1. 养护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 养护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 养护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养护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正式版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正式版](https://img.taocdn.com/s3/m/ee668f5c680203d8cf2f2453.png)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正式版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
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1d8cc3e5f0e7cd1842536f7.png)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提高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延长隧道使用寿命,适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结合隧道发展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2 隧道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水文资料、围岩地质条件、气候、交通量,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使公路隧道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3公路隧道养护应以机械化养护为主,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隧道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1.4 在公路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如不中断交通,必须按照国标1999——5768《公路标志和标线》、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来进行,保证施工安全。
1.5隧道养护相关人员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地掌握隧道技术状况,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隧道养护制度2.1实行隧道养护制度的目的是:从实际路况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安排养护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2.1.1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每天负责隧道内的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2.1.2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1.3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隧道的定期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2专职养护技术员职责2.2.1 负责每天隧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2.2.2 如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向养护中心汇报,由养护中心向上级汇报,对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2.3 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技术档案的填写和整理。
2.2.4 做出隧道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小修保养工作。
2.2.5 负责辖区内隧道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和其它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72ffa22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da.png)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隧道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必经之路,隧道的安全运营至关重要,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作为保障隧道安全的重要手段,在隧道养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将从制度目的、制度适用范围、隧道养护管理岗位职责四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目的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制度实施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路隧道和隧道周边设施的安全性和完整性,提高隧道使用效益和经济收益,为公路交通保驾护航。
制定本制度还可达到以下主要目的:1.明确隧道养护管理职责,规范隧道养护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2.规范隧道养护项目及使用情况的调查、评估、设计、施工、验收和验收等各个方面的工作,确保工作不失误、不漏项,保证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3.针对不同类型和等级的隧道高效开展养护工作,使之达到结构稳定、设施配置合理、保障设施齐备各个方面的要求。
二、制度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所有属于国家、省、市公路行政机关管理的公路隧道,以及其他经过交通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意遵守该制度的公路隧道。
三、隧道养护管理岗位职责1.管理人员的职责该职责适用于隧道养护工作的部门主管人员、管理人员及现场监理人员等。
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隧道养护方案与计划、选定负责隧道养护的技术人员、组织技术人员进修或培训、监控隧道养护进程以及隧道养护质量评价。
具体职责如下:(1)制定隧道养护方案与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度养护任务和人员;(2)组建隧道养护的技术队伍,选定负责隧道养护的技术人员并进行集训;(3)监控隧道养护进程,并对养护工作进行质量评价;(4)定期召开养护工作例会和评价会,评估隧道养护工作效果,查看养护设备、工具、材料,确保养护设备能正常运转。
2.技术人员的职责该职责适用于隧道养护工作的技术人员,其主要职责包括对隧道进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验收,实现隧道养护工作的科技化、规范化,遵守相关规定。
具体职责如下:(1)对隧道进行常规的检测,及时发现隧道养护工作所需的数据。
高速隧道养护工作管理办法细则
![高速隧道养护工作管理办法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888861e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05.png)
高速隧道养护工作管理办法细则第一章目的1、隧道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畅通。
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在运营中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持隧道完好的工作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依据交通部《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四川省交通厅《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四川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结合**第二绕城高速公路(东段)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清晰”的原则,努力提高隧道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3、隧道养护部门应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辖公路隧道及时组织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4、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维修应贯彻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积极而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使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实用、质量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满足养护新需求。
第二章隧道养护分级管理1、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监管、养护单位责任制。
2、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主管全省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负责对全线高速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行业监管责任。
3、养护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隧道养护管理任务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管辖高速公路的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
4、隧道养护、监管单位必须明确建立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专职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5、隧道养护管理机构应参与隧道有关工程设施的交工和竣工验收,接受、整理和了解隧道竣工资料和工程技术档案,为养护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隧道日常常养护目标:①保持和恢复隧道良好的技术状况,保持隧道外观整洁;②保证隧道内路面平整,衬砌无损坏等;③标志、标线及轮廓标等安全设施清晰醒目;洞口、衬砌结构无开裂、错台等;④人行和车行横洞清洁畅通等;⑤隧道内外排水设施保持良好,排水畅通等;第三章隧道检查与评定1、隧道检查分为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
公路隧道工程养护管理制度
![公路隧道工程养护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0845b9d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61.png)
公路隧道工程养护管理制度一、养护管理机构的设置公路隧道工程养护管理机构应当由专门的养护管理部门负责,该部门应当设置充足的养护管理人员,包括养护主管、养护工程师、养护技术员和养护工人等岗位。
养护主管负责整个养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定养护方案和监督养护工作的实施,养护技术员负责对养护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养护工人负责具体的养护操作。
二、养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养护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应当接受系统的培训和考核。
养护主管应当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养护工程师应当具有较强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养护技术员应当具有较强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监督能力,养护工人应当具有较强的操作技能和责任心。
养护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路隧道工程养护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严格执行养护操作规程和程序,确保养护工作的安全和质量。
养护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养护工作的内容和程序公路隧道工程养护工作应当包括定期检查、日常巡视、常规养护和维修保养等内容。
定期检查是指对隧道结构、排水系统、通风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日常巡视是指对隧道内部的情况进行日常的巡视和观察,及时发现问题并上报。
常规养护是指对隧道内部的设施和设备进行日常的维护和养护,确保其正常运作。
维修保养是指对隧道内部的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和保养,延长其使用寿命。
养护工作应当按照预先制定的养护计划和程序进行,养护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养护要求和标准进行操作,保证养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养护工作的记录和报告应当及时完整,养护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养护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质量。
四、养护设备和材料的管理公路隧道工程养护管理中的设备和材料是保障养护工作的重要条件,其管理应当合理安排、严格执行。
养护设备应当具备相关的安全防护装置和操作功能,养护材料应当符合相关的养护要求和标准。
青海高等级公路养护信息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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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7c22a2846a561252d380eb6294dd88d0d23df7.png)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养护工程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23.04.19
•【字号】青交〔2023〕79号
•【施行日期】2023.04.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青交〔2023〕79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经2023年4月17日第4次厅务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青海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4月19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https://img.taocdn.com/s3/m/ac646a2b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b2.png)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三十三号《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已经于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赵乐际2003年9月20日青海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畅通、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高等级公路及其用地、建筑控制区和附属设施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
第三条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其所属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公路治安工作。
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高等级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高等级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队伍建设,提高高等级公路管理执法水平。
省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五条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高等级公路养护管理和路政巡察,保持高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完好,保障高等级公路安全和高效运营。
第六条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等级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或依法受让高等级公路收费权的单位(以下统称高等级公路经营者)、高等级公路养护(维修)企业,必须依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高等级公路养护标准,加强所经营高等级公路路段的养护、维修。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详细]](https://img.taocdn.com/s3/m/7f1944b8a98271fe910ef9e1.png)
公路桥隧养护规范及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XX省公路桥梁和隧道(以下合称为“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XX省高速公路XX省干线公路及农村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隧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隧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21)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21)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和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XX省交通运输厅负XX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XX省公路局负XX省国省干线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督与业务指导。
XX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XX市(州、地XX县(XX市)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XX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各级公路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XX市(州、地)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XX省干线上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
青海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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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第五条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高等级公路养护单位负责隧道的具体养护、结构安全检查等工作。
监控分中心、隧道监控所负责隧道机电具体监控及养护。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七条全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隧道养护管理单位。
第九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为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第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
![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97f47b633687e21ae45a927.png)
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 78 号《青海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22日起施行.省长骆惠宁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实现有路必养,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县道、乡道、村道的命名和编号,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以县为主、乡(镇)村配合、依法管理、保障畅通的原则.第四条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侵占,不得妨碍养护施工作业。
公民和组织有权检举和控告损坏或者侵占农村公路、公路用地、附属设施和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养护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州(地、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
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州(地、市)交通主管部门监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体系。
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农村公路养护计划;(二)负责管理使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并向社会公示;(三)监督检查、考核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四)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养护乡道、村道;(五)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基础数据档案;(六)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第八条村(牧)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组织农牧民做好本村村内道路的养护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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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隧道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安全运营。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隧道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隧道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隧道安全。
第五条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隧道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03)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隧道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负责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各高等级公路养护单位负责隧道的具体养护、结构安全检查等工作。
监控分中心、隧道监控所负责隧道机电具体监控及养护。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七条全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及其工作职责按照“责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具体承担公路桥隧养护管理任务的有关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隧道养护管理单位。
第九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是指依照有关规定,主管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门和承担监管职责的公路管理机构。
第十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为管养单位为经营管理单位,监管单位为省高管局。
第十一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必须分别明确负责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和具体技术人员,保证隧道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三章隧道养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二条高等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隧道养护管理单位,应设置专职隧道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隧道管养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检查与评定,上报检查报告;根据检查结果编制并上报养护维修建议计划;提出须中断交通进行检查的隧道申请报告;组织编制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的对策措施。
(二)主持隧道土建结构及各类设施的清洁维护、养护检查、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工作,制定应对突发险情的抢险方案,考核隧道养护质量,并及时上报辖区内隧道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负责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和运送危险品的车辆通过隧道的有关技术工作。
(三)组织并参与隧道保养维修、病害处治和抗灾抢险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四)负责所管辖隧道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定期对辖区内隧道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隧道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以及隧道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五)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
第十四条公路隧道养护管理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人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负责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和隧道技术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管养单位隧道养护工程师职责履行情况。
(二)组织审查辖区内隧道养护管理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监督隧道各项检查工作,并按一定时段对检查报告进行抽查;复核土建结构特别检查、专项检查,机电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应急检修、照明设施定期检修,通风设施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消防与救援设施的定期检修的检查检修评定结果。
(四)参与制定重要土建结构病害处治、其他重要方案和对策措施,并组织审验其科学合理性。
(五)监督并协助管养单位开展隧道消防与救援演习工作。
(六)组织受其监管单位的隧道养护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及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公路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按专业设置隧道养护人员。
高等级公路隧道管养单位交通土建工程专业(或公路隧道专业)、机电工程专业具有三年以上从事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的养护人员不得少于2名。
第十六条隧道养护人员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省高管局每两年组织对全省高等级公路隧道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经厅审查后,按专业核发上岗证。
隧道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才可持证上岗。
其中,供配电设施等特殊工种上岗前应作专门培训,并按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经考核持证上岗。
第四章隧道检查与检修第十七条公路隧道检查与检修根据土建结构、机电设施的内容而不同。
检查与检修要求严格按《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执行。
第十八条土建结构的检查工作分为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四项。
日常检查是对土建结构的外观状况进行的日常巡视检查。
检查频度应不少于1次/月,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少于1次/周。
定期检查是按规定周期对土建结构的基本技术状况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的频度应不少于1次/年。
新建隧道应在交付使用1年时进行首次定期检查。
特别检查是在隧道遭遇自然灾害、发生交通事故或出现其他异常事件后,对遭受影响的结构立即进行的详细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的结果,或者通过其他途径,判断需要进一步查明某些破损或病害的详细情况而进行的更深入的专门检测。
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结果分为S、B、A三类。
其中,S类为情况正常;B类为存在异常情况,但不明确,应作进一步检查或观测以确定对策;A类为异常情况显著,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采取处治措施或特别对策。
专项检查的结果分为B、1A、2A、3A四类。
其中,B类为结构存在轻微破损,现阶段对行人、行车不会有影响,但应进行监视或观测;1A类为结构存在破坏,可能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准备采取对策措施;2A类为结构存在较严重破坏,将会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应尽早采取对策措施;3A为结构存在严重破坏,已危及行人、行车安全,必须立即采取紧急对策措施。
对专项检查结果达到1A类的破坏,管养单位要将检查结果上报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
对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结果达到A类,专项检查达到2A类以上的破坏,管养单位应及时报告监管单位并由监管单位报厅;监管单位对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后,再将复核结果报厅。
管养单位应将“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专项检查记录表”和相应的检查报告提交监管单位;“监管单位每年应至少对管养单位的“日常检查记录表”、“定期检查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表”进行一次大检查,监督管养单位的检查频率和检查深度是否达到规范要求,并将督查报告报厅。
第十九条机电设施主要指为隧道营运服务的相关机电设施,包括供配电设施、照明设施、通风设施、消防及救援设施、监控设施等。
机电设施的养护维修分为日常检查、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分解性检修和应急检查。
其中,供配电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通风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定期检修和分解性检修;消防及救援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监控设施的养护维修主要有经常性检修和定期检修。
日常检查是指在巡视车上或通过步行目测对机电设施外观和运行状态进行的一般巡视检查,高速公路隧道应不小于1次/日,其他各级公路可按1次/1~3日进行。
经常性检修是指通过步行目测或使用简单工具,对设施仪表计数、运转状态或损伤情况进行的检查,可按1次/1~3月进行;对破损零部件应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定期检修是指通过检测仪器对仪表进行的标定,和对连接及装配状态等机电设施运转情况和性能进行的较全面检查的维修,可按1次/年进行。
分解性检修是指通过对设备分解拆卸而进行的重点检修,可按1次/3~5年进行。
应急检查是指公路隧道内或相邻处发生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后对机电设施进行的检查,没有固定周期,可配合土建检查一起进行。
机电设施养护应按月制订养护计划,设施故障应按月填报故障记录月报表。
机电养护具体办法按照监控分中心及隧道监控所自行制定的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环保设施、房屋设施等其他工程设施应经常保持完好、齐全;有特殊要求的其他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养护。
第五章技术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隧道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桥隧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大力推广应用公路隧道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隧道技术数据,保证公路隧道技术档案真实完整,实现电子化管理。
建立和完善隧道运营期管理的数字化系统,实现整条线路隧道的综合管理,集成病害信息、养护信息以及设计、施工、勘查信息,实现数据的实时查询,为运营期的管理、病害治理以及桥隧结构的安全性评价提供服务。
特别重要的特长隧道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和养护管理系统。
每次检查和养护维修结束后,公路桥隧有关信息要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公路隧道技术档案应包括隧道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特殊情况资料等。
隧道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一)隧道设计施工图及竣工图,工程地质报告;(二)施工过程中的试验检测及科研资料;(三)工程事故处理资料;(四)施工全过程的结构位移或变形测试资料;(五)观测或监测点(部件)资料;(六)交(竣)工验收资料。
(七)机电设施竣工系统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电缆清册、软件备份资料;机电设施检验报告和验收报告。
对新建桥隧,接养单位应参与交(竣)工验收。
桥隧建设单位应向接养单位移交桥梁基础资料,并协同做好接养工作。
第二十三条隧道管理资料包括隧道管养单位、监管单位,及其分管领导、隧道养护人员等的基本资料。
管理资料中对隧道养护人员除应归档个人基本资料外,还应归档其业务考核情况和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隧道检查资料包括隧道各项检查结果、养护对策建议、特殊检查建议报告、养护建议计划等技术资料,以及检查的时间、实施人员等基本资料。
机电设施养护及故障应真实记录各种设备的检查情况,建立专门的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隧道养护维修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隧道土建结构病害处治的设计图纸、竣工图纸、施工资料、监理资料、监控(监测)资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交(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控(监测)等各方的资质证书(复印件)、业绩证明(复印件)及其主要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二)机电设施维护、维修及设备更换记录,更换设备的采购情况、相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隧道特殊情况资料主要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消防与救援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第二十七条基本资料缺失的隧道,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