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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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1.26
•【字号】武食药监文〔2018〕40号
•【施行日期】2018.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正文
关于印发《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6日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审批改革和强
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9号)精神,为推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证照分离”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精简审批事项。
2018年11月10日起,在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详见国发〔2018〕35号附件)中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中,清理出属于我局审批改革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
明确“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监管责任,加快构建形成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探索进一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重点内容
(一)分类推进实施改革
1.市级、区级“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附件2。
2.市、区二级审批部门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3.各区审批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省政府“证照分离”改革
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工作情况,逐个制定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以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食品药品安全不出现盲点、漏点。
4.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逐项梳理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尽量减少提供申请材料的数量,避免多个许可要求重复提供申请材料,能够通过在线获取查验核实营业执照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者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纸质材料,不断提高审批效率。
(责任单位:市局审批处,各区局)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明确监管责任。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及“属地监管”要求,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明确相关行政许可等管理事项的部门监管责任,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
对严格准入的,要逐项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时限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
(责任单位:市局综合处、法规处、食品生产处、流通处、餐饮处、市场处、器械处、安监处、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各区局)
2.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修改完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和监管全覆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查处结果。
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许可的申请人,应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是否相符、经营使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等情况。
对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应当从严处理,将相关行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申请人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对于优化服务事项,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推进风险管理,对重点
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品种加大监督抽检、飞行检查的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涉及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责任单位:市局食品生产处、流通处、餐饮处、市场处、器械处、安监处、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各区局)
3.强化信用监管。
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监管对象诚信档案,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要依托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强化对市场主体准入信息、监管信息和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示,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
市局法规处要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
市局综合处要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责任单位:市局综合处、法规处、食品生产处、流通处、餐饮处、市场处、器械处、安监处、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各区局)
(三)提高信息共享水平
1.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
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有效解决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
加快构建市政务服务“一张网”的“互联网+放管服”改革体系,推进网上办事系统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促进政务信息深度融合、开放共享,让信息多路跑、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责任单位:市局审批处,各区局)
2.完善信息归集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加大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和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应用,推动部门间信息反馈与归集公示工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责任单位:市局综合处、法规处、食品生产处、流通处、餐饮处、市场处、器械处、安监处、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各区局)
3.全面推行许可信息化。
全面推行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询等网上办理,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时效。
加快推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和
使用,行政许可相关信息通过湖北省“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互联互通,推进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数据库与相关市场主体数据库信息互通共享。
(责任单位:市局审批处,各区局)(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可以进一步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工作,市局决定成立以分管局长,市局综合处、审批处、法规处、食品生产处、流通处、餐饮处、市场处、器械处、安监处,市食品药品执法总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各区局要成立领导小组,通过明确主体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取得实效。
(二)落实监管责任。
取消审批、简化审批等不是取消、弱化监管,更不是放弃监管责任,对取消、简化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事项的取消、改为备案、简化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
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衔接,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逐项明确取消、简化审批后的相关管理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相关管理制度。
(三)加强监督管理。
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落实审批改革方式中所涉及的管理措施,管理办法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行政审批改革后监管措施有效、到位。
要加强宣传,增强企业主体责任,要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相关要求,增强企业主体的自
律意识和法治意识,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附件:1.市级开展“证照分离”事中事后监管具体事项表
2.区级开展“证照分离”事中事后监管具体事项表
附件1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证照分离”
事中事后监管具体事项表
附件2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证照分离”
事中事后监管具体事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