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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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
第二条公司对子公司的资产监管和财务监控,有效促进公司战略实施,保障投资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力的推进公司财务队伍建设,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和财务管理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负责人,是指各子公司根据组织机构设置的负责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黔通智联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司。
第二章设置目的
第四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目的:
(一)强化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完整性,有效防范财务
风险,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合法及财务管理的透明化;
(二)突出财务支撑与管控职能,兼顾管理效益与成本,合理配置财务人力资源;
(三)逐步实现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财务管理目标。
第三章职位设置
第五条委派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子公司,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如连任期限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各子公司按照规定设置财务负责人职位,由母公司委派符合条件的财务负责人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任免由母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流程图附后)。
(一)子公司向母公司申报财务负责人需求信息;
(二)综合事务部和计划财务部协商确定候选人,报总经理办公会;
(三)由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确定被委派人员;
(四)综合事务部对被委派人员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条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相应的政治素养和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二)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应当具有中级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类似职称;
(三)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工作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现代企业管理知识,熟悉企业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较强组织领导能力,以及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奉献防范能力。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一)曾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重大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对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严重不实负主管或直接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企业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五)党纪、政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务负责人任职或者工作应当回避:
(一)按照国家关于干部任职回避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任职回避的;
(二)在子公司或关联方拥有股权,以及可能影响财务负责人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中,涉及与本人及本人亲属利益的。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各子公司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负责人管理制度,明确财务负责人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务内控机制建设和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
(一)参与拟订所在子公司的全面预算管理方案和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内部财务制度,考核、分析生产经营计划,财务计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内部财务和资金收支情况。
(二)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母公司相关规定,按照内部控制要求,建立子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审批权限、流程,并切实贯彻执行。
需上报母公司批准的事项,必须上报母公司批复后方可执行。
组织所在子公司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三)监督资金的合理使用,对所有资金付出均有监督权。
(四)按规定及时编报财务报告,确保被派驻的子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五)参与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研究。
重大事项包括经济合同、招投标、融资等。
(六)监督子公司资产营运、财务收支和执行母公司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的情况。
对违反母公司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的事项及可能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加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及时向母公司汇报。
(七)负责组织所在子公司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八)与银行、税务等部门维护良好的关系,为所派驻的子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九)派驻子公司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履职评估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由母公司委派,对母公司负责。
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母公司报告其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财务负责人人事关系隶属母公司,日常的工作机行政管理由所在子公司负责。
第十五条财务负责人工作绩效的考核,由派出母公司负责(具体考核流程参照母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对财务负责人履职情况评估,根据财务负责人在企业中的职责权限,全面考核财务负责人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会计信息质量,以及企业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和财务动态信息编制工作质量情况;
(二)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资金管理和成本费用控制情况;
(三)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情况;
(四)在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中的监督制衡情况,有无重大经营决策失误;
(五)财务信息化建设情况;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项。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十七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子公司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
接责任。
对可能存在问题的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负责人有责任提请召开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讨论纠正,有责任向母公司报告。
第十八条财务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一)子公司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子公司会计核算规范性、合理性以及财务管理合规性、有效性;
(三)子公司财务内部控制机制的有效性;
(四)子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财务会计事项。
第十九条财务负责人对下列事项负有相应责任:
(一)子公司管理不当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二)子公司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三)子公司财务联签事项形成的重大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财务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对于子公司出现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以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严重缺陷的,追究财务负责人的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在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行为,财务负责人不抵制、不制止、不报告的,追究财务负责人工作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
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财务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一)子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二)子公司财务基础管理混乱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力的;
(三)子公司出现重大财务决策失误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在子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过程中,财务负责人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失误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等处分,或子公司内部给予职业禁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财务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由子公司或者由子公司建议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财务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子公司财务会计工作严重混乱的,或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其他渎职行为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派驻标准及费用归属
第二十五条派驻财务负责人的薪酬及福利待遇,必须由母公司进行考核后,由母公司实际发放,按照母公司薪酬与子公司薪酬体系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际发放,具体方案如下:
(一)各子公司薪酬体系所对应的财务负责人薪酬标准大于母公司派出的财务人员薪酬标准的,按照子公司薪酬标准计算,由子公司将超出部分划转到母公司,由母公司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实际发放。
(二)子公司薪酬体系所对应的财务负责人薪酬标准小于母公司派出的财务人员薪酬标准的,由母公司按照派驻人员薪酬标准对子公司承担不足部分进行补差后,实际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公司与旗下分支机构。
公司旗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接受中国法律、法规、相关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与国家及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计划财务部所有。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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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委派流程图
子公司 母公司综合事务部 母公司计划财务部 总经理办公会 母公司综合事务部 报子公司财务负责人需求信息 确定候选人 确定被委派人员 对委派人
员办理相
应手续
母公司计划财务部 对委派人
员进行考
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