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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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
(2004年4月)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南民族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教书育人作用,保证和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条件
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3.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学术研究动态。
4.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能胜任2门本科课程和至少1门硕士学位课程的教学工作。
5.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强的科研能力,近5年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10篇以上(含10篇),其中核心期刊(以科研处公布为准,下同)4篇以上(含4篇);自然科学类学科8篇以上(含8篇),其中核心期刊3篇以上(含3篇)。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6篇以上(含6篇),其中权威期刊(以科研处公布为准,下同)或校科研处公布的A类收录论文2篇以上(含2篇);自然科学类学科4篇以上(含4篇),其中权威期刊或校科研处公布的A类收录论文2篇以上(含2篇)。
(3)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4篇以上(含4篇),并且公开出版有与本专业有关的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学术专著、合著1部(本人写作字数不少于10万);或第一作者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1项;或第一作者论文4篇以上(含4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获国家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1项。
6.5年内承担有省、部、地级及本校资助的科研项目,或横向研究项目,有比较稳定的科研经费来源,有必要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以及协助人员。
7.较熟练的掌握一门外语,能指导研究生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外语专业的导师,第二外语应达到上述水平。
8.身体健康,年龄比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至少小3岁。
第三条硕士导师资格的申报、审定和聘用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近5年科研成果清单及成果原件。
有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条件和需要对其进行初审,审查通过者,报研究生部汇总、复核。
研究生部列出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2.硕士导师的审定工作一般在每年6月进行,申请人必须提前1个月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
3.申请人应按照国家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根据本人研究方向,确定培养研究生的专业。
4.申请人原则上只准许在一个专业指导研究生。
若同时申请在两个专业指导研究生,须详细说明理由,学校从严审批。
5.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为硕士研究生导师的申请人,在研究生部领取和填写《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6.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可向有关教学单位提出聘用申请,经教学单位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招收研究生。
7.新批准的硕士生导师,在招收研究生前,应认真学习有关硕士研究生指导、培养文件,了解有关要求和规定。
8.改变科研方向、拟在新专业招生的导师,需重新申请相应专业的导师资格,经批准后,方可招生。
9.9月1日前年满62周岁的学科带头人硕士生导师,9月1日前年满59周岁的非学科带头人的教授或相当于教授职称的硕士生导师,9月1日前年满58周岁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职称的硕士生导师不再继续招生。
第四条硕士生导师的主要职责
1.熟悉并执行国家学位条例及学校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各项规定,对培养研究生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2.参与有关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包括商定招生目录、命题、阅卷、提出研究生录取建议等。
3.参加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因材施教原则,指导研究生按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安排好研究生课程学习,指导文献阅读,重视实践教学、学术活动和专题试验等有关培养环节,定期检查学生的学习情况。
4.对各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提出全面发挥其才能的建议;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5.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出差、出国期间,安排好研究生的学习和指导工作。
经同意离校1—3月者,应把研究生的学习安排情况,报所在单位备案;离校3个月以上者,应将研究生的学习安排情况,报研究生部备案;离校半年以上者,应另配指导教师或更换导师,并在归校前暂停招生。
6.按照教学计划,承担研究生教学工作;认真授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教学工作量。
与此同时,应当承担本科教学工作。
7.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包括外语和政治)、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写作(包括撰写学年论文,选定研究课题,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撰写学位论文等),切实保证培养计划的落实和完成。
注重研究生的专业基础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8.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对拟发展人党的研究生提出意见;敦促研究生按时缴纳学费。
9.指导学生合理支配使用培养经费,杜绝不合理开支;导师本人不得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10.服从专业指导组的安排,团结协作,做到个人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
1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学年考评、毕业鉴定和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12.导师原则上只在自己最擅长的一个专业方向上指导研究生,每届指导硕士生一般不超过4名。
第五条硕士导师的考核和资格复查
1.导师每3年考核1次,考核工作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各学院、部、所负责组织。
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记入导师业绩档案。
2.指导教师若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或道德败坏行为,学校可随时取消导师资格。
3.教学态度、质量和效果是考核导师的重要内容。
研究生部会同各教学单位每半年对导师的教学情况进行一次考察,在充分听取研究生意见的基础上,对各位导师的教学情况写
出考察结论。
考察结论记入导师业绩档案。
4.指导学生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是导师的重要职责。
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学位论文的开题情况、匿名评审结果、答辩结果、参加全省评比结果,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重大竞赛活动所取得的成绩,是评价导师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5.导师3年内,必须完成学校年额定的平均科研工作量,且科研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4篇以上(含4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自然科学类学科3篇以上(含3篇),其中核心期刊1篇。
(2)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本专业有关的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论文,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3篇以上(含3篇),其中权威期刊(以科研处公布为准,下同)或校科研处公布的A类收录论文1篇以上(含1篇);自然科学类学科2篇以上(含2篇),其中权威期刊或校科研处公布的A类收录论文1篇以上(含1篇)。
(3)出版10万字以上(含10万字)的学术专著、合著(本人写作字数不少于10万字)1部。
(4)主持并完成校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横向研究项目1项。
(5)获国家或省部级奖1项(国家级奖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4名、三等奖前3名;省部级奖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前1名),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含2篇)。
6.指导教师考核不合格,当前未承担科研项目,则暂停招生;若连续3年没有任何科研成果,则取消其导师资格。
7.指导教师无故连续两年不招收研究生,其导师资格自动解除。
恢复指导教师资格须重新申请。
8.各学院、部、所每年应结合年终考评工作,对硕士导师进行全面考核。
对工作认真负责、培养研究生成绩卓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扬、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指导教师,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提请学校暂停招生,建议取消其导师资格。
学校将定期召开导师大会,交流培养经验,表彰先进。
第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