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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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5.26•【文号】中办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5.26•【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规定》针对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规范了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体现,是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和制度创新,对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特别是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规定》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各级党组织要依照《规定》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任务分解,保证《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26日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犬 事 聚 焦
中共中央办近 日印发 了 《 于领 导干 部 报 关 告个 人 有 关 事 项 的 规定 》 并 发 出 ,
通 知 ,要 求 各地 区各 部 门认 真 贯
彻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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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投资等事项 :
贴等 ;
书画等劳务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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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本人从 事讲 学 、 写作 、 咨询 、 审稿 、


退 出现职 、 尚未办 理退 ( ) 但 离 休手续 的干部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 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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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条 领 导干部 应 当报告下 列本人 婚姻 变化和配偶 、 女移居 国( ) 、 业 子 境 外 从
等事项 : ( ) 人 的婚 姻 变 化 情 况 ; 一 本
要 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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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 ) 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
独资 企业 、 国有控 股企业 ( 国有独资金融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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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全文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报告对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人员:1. 执行国家、地方政权、行政权力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务的领导干部;2. 担任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职务的党委(党组)成员;3. 参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应报告的其他领导干部。

二、报告内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等;2.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资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信息;3.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职业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是否担任国家机关、政党、军队、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等职位,以及有无兼职等信息;4.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教育和职称情况,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学历、学位及职称等情况;5.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商业关系,包括本人和家庭成员是否有股份、持股情况,是否经营企业或担任企业董事、监事等情况;6. 个人及家庭成员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接受奖励、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等情况。

三、报告方式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年度报告:领导干部应在每年确定的报告时间内,填写有关报告内容,提交相关机构或上级组织。

2. 履责报告: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有关事项,应及时报告相关机构或上级组织。

3. 重大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在个人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及时报告上级组织或相关机构。

4. 离职报告:领导干部在离职之前,应提交个人有关事项的离职报告,清楚报告自己的有关事项。

四、报告机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机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层级:1. 上级党委(党组):领导干部应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2. 相关机构:领导干部如有涉及的相关机构,也应向相关机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3. 纪检监察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有权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核实。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为加强领导干部的自律和廉洁建设,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根据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纪委的相关要求,我单位制定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旨在明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要求和程序,确保干部干净、干事、干净事。

一、报告范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适用于我单位职务层级在副处级以上干部。

二、报告内容1.报告基本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简历、学历学位、科研成果等。

2.报告经济状况:包括个人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

3.报告与企事业单位关系:包括任职情况、兼职情况、弄虚作假等。

4.报告与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关系:包括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党派团体等关系情况。

5.报告与个人德行表现:包括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个人品行等相关情况。

6.报告与近亲属关系:包括与近亲属的亲缘关系、近亲属的工作情况等。

三、报告要求1.报告真实:领导干部应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隐瞒、欺骗、随意篡改。

2.报告及时:领导干部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如换届、晋升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3.报告完整:领导干部应全面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4.报告保密: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外泄。

5.报告监督:组织部门应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四、报告程序1.填写报告表:领导干部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2.报告审核:组织部门对报告表进行审核,要求有涉及问题的进行核查和调查。

3.报告存档:组织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报告表进行存档,建立个人有关事项档案。

五、报告责任1.领导干部:负责如实、及时、完整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2.组织部门:负责对报告表进行审核和存档,保证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纪检监察机关:对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进行处罚。

六、报告效益1.加强自律: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可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加强自律意识。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担任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领导职务或者拟任此类职务的人员。

二、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事项:
1.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学历、工作经历等;
2.婚姻状况、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
3.个人及直系亲属的财产、收入、住房等情况,包括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
4.个人及直系亲属的经商办企业、承揽工程等情况;
5.个人及直系亲属受礼情况。

三、报告时间和方式
1.担任职务前应在调职前15天内向原工作单位报告;
2.刚刚担任职务的应在上任30天内向法定机关报告;
3.每年应在年初向所在单位报告个人有关情况;
4.转任、调任、离任、退休等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
5.报告方式一般采用书面或电子化形式。

四、责任追究
1.未按规定报告或虚报的,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降职、撤职、开除党籍等处分;
2.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报告或报告不实情况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群众举报领导干部不报、虚报的,应当及时查处,严肃处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近年来,社会风气日趋整洁,领导干部的廉政工作也随之升级。

多项规定的出台让公职人员在个人事项披露方面更加注重自我规范,进一步推进了廉政建设。

其中,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尤为重要。

领导干部应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遵循以下规定:一、报告标准领导干部应当事实申报,不得隐瞒或故意报错个人有关事项。

应当报告与担任职务有关的个人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成员、财产情况及交往关系等。

在报告中,应当真实、准确、详尽地说明自己与报告对象之间的关系。

二、报告时限领导干部应当在担任职务前,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担任职务时,对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更新和补充报告,包括对已报告事项的增减或变动情况等;离职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个人事项进行最后一次报告。

三、报告责任对于担任重要职务的领导干部,应强化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责任。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一旦出现重要变化,领导干部应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并对其影响范围开展研判和分析工作。

组织部门应当对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负责,加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审查及监督。

四、保密原则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其内容应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泄露其个人隐私。

同时,责任单位应保障领导干部的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安全性并且防止泄密。

以上规定,标志着我国廉政体系建设中的进步和成果。

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申报与真实反映其个人的廉政形象,事关党的形象建设和政治生态的健康发展。

若有领导干部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一定会被人们淘汰,所以我们必须认真执行这项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公平公正的风气,营造和谐的政治生态。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其言行举止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利益。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报告管理,保障党的纯洁性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首先,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个人有关事项包括婚姻家庭情况、个人财产情况、违法犯罪记录等。

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婚姻家庭情况,包括婚姻状况、配偶及子女的工作单位和职务等;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个人财产情况,包括房产、车辆、存款、股票等财产状况;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违法犯罪记录,包括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和受过何种处理等。

其次,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要求进行,不得有遗漏、隐瞒或虚假陈述。

领导干部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并接受组织部门的审查核实。

再次,领导干部应当及时更新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如有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对于需要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报告,不得拖延或拒绝报告。

最后,领导干部应当严格遵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保密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属于个人隐私,组织部门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领导干部本人也应当自觉维护个人隐私,不得利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谋取个人私利或泄露国家机密。

总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党的纯洁性和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具有重要意义。

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做到如实、按规定、及时更新、保密,以身作则,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党和人民赢得更多信任和支持。

领导干部报告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解读

领导干部报告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解读

领导干部报告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解读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主要是指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利益、
亲属、财产、交往、经济往来等事项。

这些事项对于维护干部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清
廉自律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抓手。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个人基本情况报告: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报告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情况。

2. 亲属关系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本人婚姻状况、配偶及子女的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业、工作单位等。

3. 财产状况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自己及配偶、子女的财产状况,包括房产、
车辆、存款、投资等情况。

4. 经济往来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与他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包括与涉及职务任免、工程建设、购买商品等方面的人员和单位的经济来往情况。

5. 社交交往报告: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与其他人员之间的社交交往情况,包括亲属、朋友、熟人等在各个领域的关系。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目的是深入了解其个人情况,加强对其廉洁自律和反腐
败工作的监督,避免利益冲突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各级领导干部都应当将个人有关事
项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严格履行报告义务,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党员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国有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管单位委派、任命、招聘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事项: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所列事项没有发生或者没有变动的,应当予以明示。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部门负责受理: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的组织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委的组织部门转交。

党员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党员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1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1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1.31•【文号】中办发[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1.3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5日)废止(原因:已被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代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1997年1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是指,对于担任行政、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须要在一定的时期内向有关的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或考察调研组报告自己个人的有关事项。

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家庭背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社会关系等,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政策措施。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规定的背景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密切相关的,是为了贯彻国家信息公开的方针而制定的一项制度。

也是中国维护廉洁政治的基本路线之一。

在大力推进反腐败斗争的背景下,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严格要求其自律、廉洁和公正的一项措施。

此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不断深化,领导干部担负的职责变得更加繁重,因此强制性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则有助于加强对干部队伍的监督管理,防止其在权力的诱惑面前出现腐败现象。

二、规定的适用范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党政领导干部,包括中央、省、市、县和乡镇一级的干部。

不管什么岗位都需要遵守此项规定,任何一个领导干部都不能例外。

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要求1、报告内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该将家庭背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等方面的信息全部报告。

其中,财产状况要求特别严格,要保证真实、详细。

在报告时应该注明具体时间和地点,避免模糊的言辞,需要有证据佐证,真实合法。

2、报告时限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时限通常是在离任之前的一定时间内进行,但具体的时间根据干部的职位而有所不同。

比如,中央领导干部离任时需要提前半年至一年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省、市级领导干部离任时需要提前三个月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至于其他领导干部,则需要根据自己的职位做出相应的安排。

3、报告机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机关依照干部所担任的职位而不同,在大部分情况下,其直接上级单位和组织部门需要对其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审核、调查和审批。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报告事项范围:领导干部应当向本单位报告个人财产情况、亲属及其他关系、个人经商办企业情况、个人借贷情况、违法犯罪行为等有关事项。

2. 报告时限:领导干部每年应当向本单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并在调整有关事项或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报告。

3. 报告方式:领导干部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子报告、个人汇报等形式向本单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4. 保密要求:本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保密处理,并建立相应的保密制度。

5. 审查机制:本单位应当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 监督检查:上级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有权对领导干部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7. 信访投诉:单位应当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工作宣传力度,鼓励群众对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和投诉。

8. 违反规定处理:对故意隐瞒、虚报、谎报个人有关事项的领
导干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追究。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下同);(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三)中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上述范围中已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情况;(二)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三)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领导干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规定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规定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举止,保持其良好形象,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以下是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主要内容:一、廉洁方面:1.领导干部应按规定报告个人财产状况,不得隐瞒、虚报或掩盖真实情况。

2.领导干部不得在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投资经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营利活动。

3.领导干部应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不得违反廉洁纪律,不得接受和索取财物、礼品、款待等物品。

4.领导干部要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不得收受贿赂、受贿等,要加强自我约束,保持廉洁自律。

二、工作方面:1.领导干部应按时履行工作职责和任务,保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领导干部要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团队合作意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友谋取私利。

3.领导干部应树立正确的工作观念和服务意识,为人民群众服务,真心实意为民办事。

4.领导干部要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不断学习和专业能力的提升,以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生活方面:1.领导干部要树立良好的家风家训,注重家庭生活,不得有家庭不幸行为和不端行为。

2.领导干部要正确认识权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侵害他人权益。

3.领导干部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身体健康,注重个人形象和仪表,以方便工作和生活。

四、纪律方面:1.领导干部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决定和工作安排。

2.领导干部要廉洁自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

3.领导干部要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不得违反工作纪律,篡改文件、数据等。

4.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总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是为了确保领导干部工作的正常开展,规范其行为举止和职务行使,维护党的形象和形势稳定。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这些规定,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树立良好的领导干部形象。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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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第六条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第八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

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十条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第十九条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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