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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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
二、设立条件
设立对象应当具有较好的办学条件、较高的办学水平和良好的诚信记录.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必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备A级资质;(2)具备B级资质,且培训规模和鉴定合格率位居本市前列;(3)具备特色专业,且拟设立分教学点的专业为特色专业。
2、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职业院校,拟设立分教学点的专业必须是国家级或市级重点专业.
3、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符合分教学点所在区县的实际培训需求。
具体设立条件可由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结合区县实际情况制定和掌握。
三、设立程序
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所属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向
原审批机关办理事前备案手续(见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登记表》)。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及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事前备案手续(见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登记表》)。
3、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理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事前备案手续时,培训机构应先对照设立条件.对于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原审批机关受理备案。
原审批机关在征得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意受理意见后,最终作出备案意见。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时在“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内记入分教学点相关基本信息.
办理流程详见附件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工作流程》.
四、管理权限
1、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日常管理工作由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
2、分教学点的培训量统计方式,按培训机构统计时,归入
机构培训总量;按区县统计时,归入分教学点所在区县。
3、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分教学点信息记入上海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原审批机关应当督促培训机构做好分教学点信息维护。
五、分教学点撤销
1、分教学点存在违规行为的,原审批机关按照《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对原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并撤销分教学点。
2、培训机构自行要求撤消分教学点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和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并清除网络相关信息。
六、附则
凡是在批准的办学地外开展教学培训活动的,参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的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登记表》
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工作流程》
上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分教学点登记表
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工作流程
职责部门 流程
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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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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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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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教学点所在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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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