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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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问题及对策
目录
摘要
关键词
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
1. 1 研究背景
1. 2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
2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2.1 农民的认知程度不高
2.2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沉重
2.3 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普遍亏损
3 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相关情况
3.1 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3.2 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分析
4 促进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4.1 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
4.2 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相关部门要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参考文献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各国保护本国农业防止农业风险的主要做法,
通过对国内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客观分析,探索符合黑龙江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做法。
加强立法建立完善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通过合理的财政补贴制度调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散转移制度,增加农业保险公司抵抗巨灾的能力。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风险。
1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
1. 1 研究背景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是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担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在全国农业发展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是黑龙江省面临的重要任务。
同时,黑龙江省又是全国自然灾害比较严重的几个省份之一,洪涝、霜冻、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灾害严重,农业环境恶劣,影响农业产业的发展。
特别是在全球生态环境恶化,极端气候条件和地质灾害发生越来越频繁的情况下,黑龙江省亟须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实现农民增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建设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示范区和实施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提供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1. 2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作用主要表达在促进农业发展方面。
具体表达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减轻自然风险对农业的威胁。
第二,促进农业产业化,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
第三,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加强农业保护,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第四,农业保险有利于推动农业科技进步。
第五,发展农业保险有利于稳定农民收入。
2 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2.1.农民的认知程度不高。
黑龙江省地处祖国边疆,多数地方地广人稀,大多数农民长期处于分散封闭的小生产状态下,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农民的文化素质普遍较低,风险意识淡薄,
缺乏参加农业保险的主动性;大多数农民都存在侥幸心理,只有到遇到灾害时才央求政府。
部分农民不了解保险,没有自愿参保的意愿;即使有些农民有投保意愿,但承受能力很弱,交保费的压力较大;少数投保农民对于自己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依存关系认识不足,骗保、冒保、虚保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道德风险”让保险公司防不胜防。
2.2.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沉重。
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地方政府都需要配套承担一定比例的保费。
由于保费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计算,因此粮食主产区和商品粮调出省市县的财政支出压力更为沉重。
黑龙江开展农业保险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压力沉重,如某县级市全年财政收入只有1亿元,2008年分担的保费补贴支出达2162万元,如果再扩大承保面积,市财政将难以为继。
农业大省、大县往往是财政困难大省、大县,地方财政较为困难,主要是“吃饭”财政,地方经济建设主要靠中央转移支付,加之中央各个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均要求地方财政进行配套,如不进行配套就不拨付中央资金,这进一步加剧了收支矛盾。
地方财政难以匹配农业保险的配套资金,致使有些县区根本不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有些县区选择那些承担县级配套资金的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造成农业保险畸形发展。
2.3.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普遍亏损。
由于农业保险同农业紧密联系,具有灾害发生频率高、损失大的特点。
目前我省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经营模式为保险公司自办模式,一旦出险,只能由保险公司用自有资金进行赔付,会面临单险种核算亏损的情况。
在理赔时同样要会同当地农业、畜牧部门一道进行现场查勘以准确确定保险责任、核定理赔金额。
对于种植业保险,由于农作物在受灾后具有自我恢复性,灾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往往要进行二次定损;对于养殖业保险,只要有一头猪死亡就要进行现场查勘,工作量巨大,造成保险公司经营成本高,农业保险险种普遍存在亏损现象。
3 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相关情况
目前,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主要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
其中,种植业保险主要由阳光保险承办,能繁母猪保险主要由人保财险承办,奶牛保险由阳光保险与人保财险两家经办。
3. 1.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
根据黑龙江省粮食大省的具体情况,重点对阳光保险进行分析。
一是公司与保险社共保。
采取公司经营为主导、保险社互助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模式,先由保险社承保,再按照公司与保险社五五比例进行共保,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
二是垦区内业务与垦区个业务相结合。
阳光公司在全力抓好垦区粮食作物保险与扩大养殖规模的基础上,向全省农村和全国粮食生产区扩展。
在各级政府提供保费补贴和经营费用补贴的前提下,选择粮食作物种植规模较大的地区先行试点,取得成功后逐步扩大推广。
三是防灾与救灾相结合。
坚持“以防为主、防救结合”,通过增加收入,健全防灾减速灾体系。
近四年来,黑龙江垦区累计投入6800多万元,建立了以人工增雨、防雹为主的防灾减灾体系。
此外,阳光公司还与省气象台合作,为农业生产提供气象服务,降低了农业灾害损失和赔付率,减轻了公司与农民的损失。
3.2.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分析。
〔1〕目前,黑龙江省〔非垦区〕农村对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需求还比较小。
〔2〕从农户自身来看,影响黑龙江省农村农民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是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了解程度、身边农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实际效益、农户的年龄以及农业收占总收入的比重。
〔3〕政府和企业迫切需要做的事情是扩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努力让农户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
〔4〕黑龙江省农村农民购买政策性农业保险需求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4 促进黑龙江省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4.1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
在开展宣传工作的过程中,既要考虑到黑龙江省农村地域分散、交通不便、通讯落后等特点,又要考虑到农民文化水平低,小农意识严重等特点。
宣传形式要多种多样,可利用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宣传方式更要有针对性,使广阔农民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并认识到参加农业保险的好处。
完善农业保险的相关财税支持政策。
一是要加大重点农产品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
二是实行区别对待的保费补贴政策,,
对黑龙江省这样的粮食主产省份要加大补贴力度,确保粮食安全。
三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要研究建立巨灾风险基金,解决因重大灾害所造成的超赔问题。
四是减免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自我积累和应对风险的能力。
4.3相关部门要为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可给予经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车辆、房产,以及农机具、农房等保险业务的优先权,在区域内让其农险与非农险“打包”承保,使之以险养险,以解决目前农村保险市场上商业保险公司争抢财险和寿险,而农业保险无人问津的问题;地方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农业服务组织、龙头企业、合作社等发挥自身优势,为农业保险政策性支持业务的开展提供配合和支持,实现“双赢”。
4.4加强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至今还尚未形成专门的农业保险法。
《保险法》是一部标准商业性保险的法律,对于具有特殊性的政策性的农业保险不适用。
《农业法》中也没有关于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
在目前我国农业保险法律缺位的情况下,黑龙江省可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先出台地方性农业保险法规,为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法律保障,也为将来国家制定统一的农业保险法律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丁国光,吴孔凡,易 .黑龙江、吉林两省开展农业保险情况的调研报告[J].农村财政与财务,2008〔6〕。
[2]伍晓容。
当前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以黑龙江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为例[J].沈阳大学学报,2009〔04〕。
[3]张加乐。
我国农业保险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特区经济,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