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泰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类合同款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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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泰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类合同款
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对外投资合作类合同款支付的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对外投资项目中以集团或下属企业(以下统称集团方)为主体签订的合作合同所涉及价款的支付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合作,是指集团方与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作、合资、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形式新设立、控股、参股合作企业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作类合同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新设立公司或增资扩股实缴资本投入;
(二)股权转让款;
(三)增资扩股等原因给予原股东的补偿款;
(四)项目前期工作或其他专项工作由合作股东负责的包干款;
(五)以股东借款或其他形式注入合作公司的资金;
(六)合作股东无法履行义务性投入而代垫的资金;
(七)合作合同约定由集团方负责支付的其他款项。

第五条合作类合同款支付包括以下两种性质:
(一)无前提条件支付:即在合作合同中对款项支付只约定支付时间,无其他条件要求;
(二)有前提条件支付:即在合作合同中对款项支付约定须具备一定
条件或履行一定义务后,才应履行支付责任。

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履行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行为;
2、完成行政审批或其他取得区域、行业、项目准入批准文件;
3、签订产权转移(包括出让、转让、出租、借用等)合同或取得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
4、履行厘清合作前企业债权、债务、人员安置等义务;
5、完成合作公司账户、资产和与公司控制权有关资料的移交;
6、履行结清合作前公司欠缴有关税、费的义务;
7、完成合作合同约定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合作类合同款支付实行计划管理。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在合作项目决策前的项目会审或合同会审时,应对合同涉及资金安排及融资途径提出审查意见;
(二)合作项目经集团决策批准后,具体实施单位(即合作合同集团方签约单位,如以集团名义或集团方签约主体超过2个的,由集团指定实施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合同,在签约后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合同款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的支付计划;如合同签约后需即时支付的,实施单位应在签约前与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协调好合同款支付安排。

(三)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将合同款支付计划纳入集团资金安排计划和融资计划。

(四)实施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每期付款日之前提前15日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出合同款支付申请。

其中,属有前提条件支付,且前提条件尚未完成或履行的,实施单位应对前提条件的实现日期作出预估,确定预估付款日,并按前述
规定提出支付申请。

第七条对无前提条件的合同款支付,涉及的申请、审核、批准、拨付等工作,依照本办法附件《请款表》规定审批程序执行。

第八条对有前提条件的合同款支付,涉及的申请、审核、批准、拨付等工作,实施单位应在支付申请或批准支付前负责核定前提条件已实现或已履行,并由实施单位的负责人签名确认。

实施单位负责人对此项确认负完全责任。

前款所称实施单位负责人,是指实施单位的总经理或集团指定的经营负责人;如特殊情况下集团明确董事长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则为董事长。

第九条实施单位核实前提条件已实现或已履行的,应提供前提条件相对应的以下材料,在提出支付申请时或支付批准前提交给集团财务管理中心,作为其支付报审的依据。

(一)前提条件的具体内容、已实现或已履行的基本情况,实施单位负责人的确认签名;
(二)尽职调查、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报告文书复印件;
(三)有关行政审批、许可、批准的证书、文件复印件;
(四)产权转移的合同或产权证书、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涉及印章接管、财务接管、资产接管的情况(需有财务人员和接管人员的签名确认);
(六)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应根据本办法制作合同款支付审批表,实行格式化、模板化管理,详见附件《请款表》。

第十一条实施单位接管合作公司的印章(包括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票据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印章报交集团行政管
理中心,并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刻制新的印章。

第十二条实施单位接收的资产涉及需进行专业的测量、度量、检验、检测、认证等的,应邀请集团内有关专业单位参与资产移交并协助开展核实工作;如集团内未有相关专业单位的,可聘请社会专业机构参与核实。

第十三条集团方通过股权收购、并购等方式全资控股企业的,向股权出让方支付转让款或其他款项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实施单位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及时向集团申请合同款支付,导致集团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以及未尽职核实前提条件的落实情况,而导致支付合同款后给集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

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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