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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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
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6.07
•【字号】吉发改价格〔2022〕349号
•【施行日期】2022.06.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
通知
吉发改价格〔2022〕34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长白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县(市) 发展改革局,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要求,引导我省煤炭(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省自产煤炭与外调煤炭到燃煤电厂价格相近的原则,在考虑成本的基础上,确定吉林省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为每吨545~745元(5500千卡,含税)。

如无正当理由,我省煤炭现货价格合理区间上限不得超过吉林省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区间上限的50%。

二、健全煤炭价格监测体系,定期开展煤炭生产成本调查,不断完善省内煤炭价格合理区间。

三、鼓励燃煤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在电力中长期合同中,签订交易电价随燃
料成本变化合理浮动条款,实现交易电价与煤炭价格挂钩联动,促进购售双方长期稳定利益共享。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对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做好宣传及解读,并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管,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障我省煤炭价格运行在合理区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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