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年终奖个税临界点产生的原因及改进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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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依据借记“营业税金与附加”的科目形式对税法规
定范围之内部分无法抵扣的增值税进行处理。

依据同样
的道理,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讲,可以将企业增值税计入到“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科目当中,这样的处理方式,既满足了成本核算原则的基本要求,同时又对企业形成一定的制约作用。

(二)构建价税合一及财税分流的会计处理模式在现有的会计准则下,增值税转型要求会计核算模式必须进行进一步的调整和优化,建立起价税合一与财税分流的全新模式。

对于增值税的处理从披露到核算,这一完整过程都必须规范处理。

会计人员需要结合税法的要求,逐一进行差异金额和差异项目的查找,以便于准确的确定企业应缴增值税的税额。

(三)以收付实现替代权责发生的会计核算模式在我国税制改革以前,多数企业税务处理中销项税额需要在收到货款之后才能进行缴纳,而进项税额也基本都是在实际付款以后才进行抵扣,而收付实现制的实施则从根本上解决了企业税款缴纳脱节与款项收付之间的这种矛盾。

因此基于对税收制度的考虑,结合现行税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人员在对各种赊购业务进行处理的过程中,需要在劳务及商品赊购的时候,依据发票中增值税的借记科目计入,在实际付款的时候要把已经支付的各项进项税额由待转进一栏转到进项税额的
专栏中。

这样便可有效避免税款缴纳的脱节问题。

(四)对增值税的报表内容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在会计报表当中,要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具体内容列出,以便于帮助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及税务部门对企业缴税情况进行有效了解,同时也可以辅助企业相关部门对企业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了解。

与此同时,对于增值税业务的科目明细,应该从“应缴增值税额”增加为“增值税检查调整”“未交增值税”以及“应缴增值税”这三个科目,并将现有的明细科目进行兼并,将“增值税检查调整”并入“未交增值税”的科目当中。

结论:
总之,在现有的会计准则下,会计核算工作要适应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各种影响,在会计核算的实践中进行调整,就必须理顺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工作带来的各种影响,基于这些影响内容对会计核算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与创新,以便于保证会计核算的整体效率和质量,为企业运营及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吴艳.新准则下转型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的改进[J ].中国外资,2011,(23).
[2]蔡杰.浅议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影响[J].现代经济信息,2011,(02).
(作者单位: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
一、年终奖计算个税的方法
要知道何为年终奖的临界点及其产生原因,则先要了解年终奖计算个税的方法。

事实上,关于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法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而根据现行的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及要求,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号)中的规定计算,纳税人取得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当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情况,当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薪所得低
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薪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上述两个计算公式中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用年
终奖总额÷12
(一年12个月)后得出的商数,再对照工薪所得个税税率表即可确定。

例如,小王年终当月工资超3500元,即用全年奖金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若在1500元内,适应税率是3%;若是4500元内适应税率是10%,依此类推,数额落在哪一档,全年奖金就按对应的税率以及速算扣除数计算。

又如小王年终当月工资收入为3300元,低于新个税法调整的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而他当月得到30200元的年终奖,则他在12月应先将其奖金补足差额部分浅析年终奖个税临界点产生的
原因及改进设想
陆君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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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剩余30000元除以12个月,得到月均收入25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0%和105。

该员工
的应纳税额=
(30200+3300-3500)×10%-105=2895元。

二、年终奖计算个税的临界点
了解了年终奖计算个税的方法后,接下来我们看看年终奖计算个税的临界点。

按照新个税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
四十五,也就是说年终奖共有7个税率,分别为3%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的)、10%(全月应纳税所得
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2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5%(全月应纳税所得
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30%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45%(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的部分)。

由于不同的税率对应不同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也就划定出了6个区间,正是由于这6个区间的临界点,才导致了年终奖‘多发少得’的情况。

这些临界点分别是:18000元、54000元、108000元、420000元、660000元、960000元。

假如小李和小张的月工资都超过3500元,年末两人的年终奖分别为18000和18001,小李的实得年终奖为:
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
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0元。

以此类推,小张的实得年终奖为:18001÷12≈1500.08,超出了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税后所得16305.9。

这样一比,小张的年终奖比小李只多了1元,但缴纳税额却多了1155.1元。

三、年终奖计算个税临界点产生的原因及改进设想其实,所谓年终奖征税“盲区”一直都存在,分级税制是“盲区”产生的根本原因,因为只要有不同的税率,就会有相应的临界点,低于临界点的年终奖金额适用于低税率征收个税,而高过临界点则会用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额。

但笔者认为,临界点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本身。

如上文所列,税法考虑到年终奖是员工一年辛勤所得,所以计税时是先将员工当月内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然后再用年终奖乘以税率,之后减去速算扣除数,即为年终奖的应纳税额。

也就是说,税率是由年终奖平分12个月后的金额确定,与年终奖分摊到全年12个月发放没什么差异,或者说差异不大。

但我们再往下看,就发现问题了,因为税法规定我们只能减去1次速算扣除数,而不是12次速算扣除数,那么其中相差1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就直接导致了临界点的出现,导致了年终奖多
发1元,反倒少百元、千元甚至万元情况的出现。

因此,笔者大胆提出设想,当取得年终奖当月,个人工薪所得高于(或等于)费用扣除额(3500元)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下面,我们举例说明。

小李和小张的月工资都超过3500元,年末两人的年终奖分别为18000和18001,如前所述,小张的年终奖比小李只多了1元,但缴纳税额却多出=1695.1-540=1155.1元。

但是,如果按照修改后的公式,计算年终奖的时候可以扣减12个月的速算扣除数而不是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则小张的应纳税额=18001×10%-105×12=(1695.1×10%-105)×12=540.1元,二者缴纳税额相差=540.1-540=0.1元。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年终奖的下一临界点54000元的情况。

例如:小李和小张的月工资都超过3500元,年末两人的年终奖分别为54000和54001,小李的实得年终奖为:54000÷12=4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105,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元,税后所得48704元。

以此类推,小张的实得年终奖为:54001÷12≈4500.08,超出了4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20%、555,应纳税额=54001×20%-555=10245.2,税后所得43754.8。

这样一比,小张的年终奖比小李只多了1元,但缴纳税额却多出=10245.2-5295=4950.2元。

如果按照修改后的公式,计算年终奖的时候可以扣减12个月的速算扣除数而不是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则小张的应纳税额=54001×20%-555×12=(4500.08×20%-555)×12=4140.2元,这时二者缴纳税额相差=4140.2-5295=-1154.8元,似乎与上面的推论不符。

但是我们应注意到,在笔者推论第一个临界点18000时,已经说明在18001~54000计算个税时,如果按笔者的设想,扣减12个月而不是1个月的速算扣除数,则小李的年终奖54000,应纳税额=54000×10%-105×12=(450×10%-105)×12=4140元,这样与按设想计算出小张的应纳税额4140.2元比,二者缴纳税额相差=4140.2-4140=0.2元。

由此可见,只要税法把现行年终奖个税的计算方法稍作改变,允许速算扣除数由减1次变为减12次,就可以消除临界点的影响。

而实际上,年终奖的税率都是按平分到12个月后的金额来确定,那么笔者认为速算扣除数减12个月也是顺理成章的。

(作者单位:广州市殡仪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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