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公司减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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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公司第一百七十条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公司目前问题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较为严格的资本制度,在集团制度中贯彻“资本三原则”:资本不变原则、资本充实原则主张和资本维持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这些银行的利益。
即使法律允许减资,也设置了一系
列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减资的财务界限、股东会议案的方式、通
知和公告程序、债务的处理或担保公司、注册登记程序以及向股东返
还资本的条件等。
关于减资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程序,我国公司法明确了通知指明和
公告程序。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债权人通知,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这些银行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司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准许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求清偿债务的既以及债权已届清偿期的债权人,也包括债权尚
未到期的债权人,未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担保的权利依据是:公司资本具有公信力,债权人是基于原有资本的信用与债务人进
行套利投资人的,如果公司有权有权对该类财政赤字不予清偿,则公
司可轻松地利用减资来逃避充分运用债务。
同时公司法外国银行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
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公司减资需要遵守严格的程序,同时必须注意保护债权人
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