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风险控制与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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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消费信贷市场:风险控制与博弈分析
巴曙松王超
摘要:为了规范和发展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强调了信用风险控制的重要性,本文根据信息经济学理论建立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模型,并且在完全信息和非完全信息条件下,进行了均衡分析,在理论上分析了放贷者控制信用风险的有效手段。
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我国当前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具体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参照国际经验,结合《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的防范信用风险的具体规定,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汽车消费信贷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个人信用
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市场逐步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同时,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坏账的不断提升,为了规范信贷市场,国家有关部门通过了一系列手段对汽车信贷市场进行了规范。
2004年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公布了新制定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办法对1998年版《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作了多处大的调整和修改,防范信贷市场风险问题是其中一个突出的重点。
一、汽车消费信贷行为的博弈均衡分析
(一)信贷模型的假设条件:
1.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都是风险中立的,因此其各自的效用函数的数学特征为EU(x)=U
(E x),即期望效用等于期望收益的效用。
2.消费者肯定要支付金融机构贷款的本息,一旦消费者违约,金融机构能通过法律手段收
回贷款的本息,但是金融机构要支付诉讼费用c,同时消费者受到惩罚n。
3.不存在消费者申请贷款而不予批准的情况,即只要消费者申请,金融机构就会提供汽车
消费信贷。
4.信贷市场存在许多金融机构经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消费者可以根据利率选择合适的金
融机构进行贷款。
其中2、3两条假设是基于以下这个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sub game perfect nash equilibrium)提出的,
我们利用上面的博弈树来分析一下金融机构的处境,当消费者申请贷款A 时,选择不贷
虽然能规避风险,但是损失了利润AR ;选择贷款时,如果消费者履约,则放贷者可以获得
AR 的贷款利润,消费者的支付为-M1;当消费者违约时,放贷者如果不打官司,则损失为L
(L ≤A ),消费者获得的支付为M3;放贷者如果打官司,并且假定能够收回贷款本息,但是
要支付诉讼费用c ,消费者在受到惩罚后的支付为-M2(-M2≤-M1≤M3)。
对于消费者来说,
放贷者以上的策略他完全清楚,因此,消费者的最理智的选择是履约,同时也符合双方效用
最大化目标。
这个博弈中,两个博弈方所采用的策略的完整表述为:放贷者在第一阶段选择
贷,如消费者在第二阶段选择违约,则第三阶段放贷者选择打官司;消费者的策略是放贷者
在第一阶段选择贷,第二阶段选择履约。
由上述假设可知,双方博弈的焦点在于对利率的设计和选择、以及法律体系的完善程
度和可执行的程度。
(二) 建立汽车消费信贷模型
设有两种类型的潜在贷款者,t=1表示高收入,t=2表示低收入。
他们向一家金融机构
申请本金=1的贷款,t 类型的消费者获得贷款后得到的效用为)(t R ,对于t=1,2,均有)
(t R >1,由于低收入者与高收入者相比相同数额的贷款带来的消费效用更大,所以)2(R >
)1(R 。
到期后的本利和为)(t i ()(t R ≥)(t i )
,履约的概率为)(t π,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有更高的履约概率,即)1(π≥)2(π,在消费者违约的情况下,放贷者将提起诉讼收回贷款本
息,但是要支付诉讼费用c ,同时消费者受到惩罚n ,并令)))(1(1()1(n c R +--π<
)))(2(1()2(n c R +--π。
另外假设两类消费者有相同的保留效用0u ,即消费者不申请借
贷时所得到的效应。
金融机构有保留收益0ρ,即银行的无风险收益。
那么,消费者的预期效用为:EU ()(t i )=))()())((1())()(()(n t i i R t t i t R t ---+-•ππ
金融机构的预期收益为:E ∏()(t i )=))())((1()()(c t i t t i t --+•ππ。
(三) 完全信息条件下的竞争均衡分析
所谓完全信息是指借贷双方信息完全对称,消费者没有私人信息,放贷者能够区分不同
类型的消费者,为其提供不同的贷款利率。
对于消费者来说,最优合同是在满足金融机构保
留收益和消费者保留效用约束的前提下,能最大化消费者的期望效用的利率。
以上博弈问题
的数学表达式如下:
))(()
(t i Eu x a M t i =))()())((1())()(()(n t i i R t t i t R t ---+-•ππ ⎩
⎨⎧≥∏≥⋅00))(())((ρt i E u t i EU t s ,)2,1(∈∀t 达到博弈均衡时的最优合同的利率是上述最优问题的解,但上述问题也可能不存在均衡
解。
对于外生给定的消费者的保留效用0u 和金融机构的保留收益0ρ,在保证
)))((1()())((0n c t t R t i EU +---=πρ>0u ()2,1(∈∀t )的情况下,可以保证问题存在
均衡解,此时,放贷者将会向两类消费者都发放贷款,由于消费者的预期效用函数同放贷者
的预期收益呈反比,当消费者效用最大时,放贷者的预期收益约束取等号,所以,均衡时的
最优利率为:
c t t i •-+=))(1()(01πρ,)2,1(∈∀t
从中可以看出,放贷者对高收入的消费者提供的利率低于对低收入消费者提供的利率。
在均衡竞争中,放贷者得到保留收益,即))((1t i E ∏=0ρ,消费者的预期效用为
)))((1()()),((01n c t t R t t i EU +---=πρ>0u ,)2,1(∈∀t 。
这时,两类消费者都获得了
更高的效用,而银行又不亏损,完全信息条件下的竞争均衡合同实现了帕累托改进,增进了
社会福利。
进一步分析,在均衡时,消费者履约时的效用为:)()()(1t i t R t U k -=;消费者违约时
的效用为:)()()(t B t R t U d -=,这里的)(t B ()(t B <)(1t i =为消费者已经支付的一部分
贷款的本息和,∵)(t U k <)(t U d ,∴理性消费者从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角度考虑,必然会选
择违约,此时放贷者防止消费者违约的手段是在违约时提出法律诉讼,并且使消费者也意识
到这一点,在诉讼的情况下,消费者的效用为:n t i t R t U l --=)()()(1,∵)(t U k >)(t U l ,
∴理性的消费者会选择履约,以获得最大效用。
但放贷者成功控制信用风险的关键是要确保
在违约发生时,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成功收回本息和,并且对违约消费者实施惩罚n 。
为了能
够有效地收回本息和,放贷者可以通过要求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抵押物或者其他保证措施,其
经过处理后的价值W ≥)(1t i ,)2,1(∈∀t ,这种手段也可以形成对消费者的约束,使其履
约。
(四) 非完全信息条件下的竞争均衡分析
现在考虑一种更贴近现实的情况:放贷者无法完全、直接观测到消费者的私人信息,也
就是说,不能区别出借贷者是高收人者或中低收人者,但知道两类消费者各自所占的比例,
因此,银行无法实行不同的利率来对他们加以区别,而只能制订同一个利率指数,通过利率
水平的高低变化使消费者自动进入或退出信贷市。
消费者将在给定的消费信贷合同下,选择
申请或不申请来最大化其效用。
对于给定的相同的利率i ,对于消费者有
))2())(2(1())2(()2()2,())1())(1(1())1(()1()1,(n i R i R i EU n i R i R i EU ---+-•=---+-•=ππππ ,对于放贷者有))1(1()1,(π-•-=∏c i i E >))2(1()2,(π-•-=∏c i i E ,这表明,高收
入消费者从给定的利率中获得较少的效用,却为放贷者带来了较高的收益。
随着利率的提高,
当利率高于*
1i =0))1(1()1(u n R --•-π时,高收入的消费者的预期效用将低于保留效用,
因此先退出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当利率高于*2i =0))2(1()2(u n R --•-π时,低收入的消费
者也将退出信贷市场,显然有*1i <*2i 。
假设放贷者已经知道高收入消费者所占的比例为p ,
则以上过程的数学表达式为:
1. 当利率i <*1i 时,两类潜在消费者同时申请消费信贷,放贷者预期收益为[])2()1()1(1)2,()1()1,()(ππp p c i i E p i E p i E ---•-=∏•-+∏•=∏。
2. 当利率*1i ≤i <*
2i 时,高收入消费者将离开信贷市场,低收入消费者继续申请信贷,在
高收入消费者离开市场的瞬间,放贷者的预期收益突然地非连续下降,然后又随着利率
的增长而增长,放贷者预期收益为[])2(1)2,(π-•-=∏c i i E 。
3. 当利率*2i ≤i 时,两类消费者均不申请信贷,都离开了信贷市场,放贷者的预期收益为0)2,()1,(=∏=∏i E i E 。
由于放贷者无法区分消费者的类型,因此,非完全信息时的竞争性均衡就被定义为满足
以下条件的概率2i ,(1))(2i EU >0u ;(2))(2i E ∏≥0ρ;(3)不存在另外的i ,使得)
(i E ∏≥0ρ,且有),(t i EU >),(2t i EU ,)2,1(∈∀t 成立。
换言之,如果在利率水平2i 上,放贷
者并不亏损,而且也无任何使得放贷者不亏损而消费者更加偏好的利率水平存在,则该利率
2i 就是均衡利率。
令完全信息条件下借贷均衡存在的条件)))((1()(0n c t t R +---πρ>0u 成立,在非
完全信息的情况下,也存在借贷均衡,分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1. 如果0ρ>[])2()1()1(1)(11ππp p c i i E ---•-=∏*
*,那么,均衡的利率指数为[])2(102πρ-•+=c i ,因为*1i <2i <*2i ,所以信贷市场上只有低收入消费者进行信
贷申请,均衡时,放贷者获得保留收益0ρ,低收入消费者的预期效用为
))2())(2(1())2(()2()2,(222n i R i R i EU ---+-•=ππ>02)2,(u i EU =*,此时,低收入消费者
的预期效用)2,(2i EU =完全信息条件均衡下低收入消费者的预期效用)2),2((1i EU (因为
[])2(102πρ-•+=c i =[])2(1)2(01πρ-•+=c i ),高收入消费者的预期效用=0u ,
整体社会的效用小于在完全信息条件下均衡时的整体社会效用,即改善信息不对称条
件,可以增进整体社会的福利,存在帕累托改进的余地。
2. 如果0ρ≤[])2()1()1(1)(11ππp p c i i E ---•-=∏*
*,那么,均衡的利率指数为[])2()1()1(102ππρp p c i ---•+=,因为2i <*1i ,所以信贷市场上两种类型的消费
者都进行信贷申请,均衡时,放贷者获得保留收益0ρ,低收入消费者的预期效用为
))2())(2(1())2(()2()2,(222n i R i R i EU ---+-•=ππ>02)2,(u i EU =*,高收入消费者的预期
效用为))1())(1(1())1(()1()1,(222n i R i R i EU ---+-•=ππ>01)2,(u i EU =*。
完全信息条件下
均衡时的整体社会效用与此时的整体社会效用之差为:))2()1()(21(ππ--p ,当p >
0.5时,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效用小于非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效用,即完全信息并没有为社
会带来整体效用改善;当p ≤0.5时,完全信息条件下的效用大于非完全信息条件下的
效用,即完全信息为社会带来整体效用改善。
这一点可以理解为,搜集信息也要花费成
本,如果消费者中的高收入消费者所占比例提高到一半以上,放贷者收集信息对消费者
进行识别,并采取区别定价,这种策略下的社会福利与对两种类型的消费者采取单一定
价的策略下的社会福利相比,并没有得到改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
)1()2(2ππ-=∂∂p
i <0,即均衡利率随着高收入消费者所占比例p 的上升而下降。
在非完全信息条件下,放贷者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手段除了法律诉讼、要求消费者提
供有效抵押物之外,还可以通过制定恰当的利率,使两种消费者都申请消费信贷,避免利率
过高,导致只有低收入消费者申请消费贷款逆向选择的局面,增大信用风险。
高收入消费者
在消费者中所占比例p 的提高也可以降低均衡利率,达到控制信用风险的。
二、对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运行分析
针对上述分析,可以对当前中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相应状况可能性对照分析:
(一) 法律执行环境的约束
模型的假设条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金融机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对违约消费者进行惩
罚,并成功收回贷款本息。
而现实中,因为种种原因,当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时,应该如何
收回抵押的汽车,怎样保证贷款机构能够收回贷款的同时又能够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在我国消费信贷贷款机构不得不面临的现实问题。
消费者如果与其金融机构难以执行、或者即使执行、但是汽车价格的变动已经使得其不愿继续支付贷款本息时,违约就可能会发生。
(二)个人信用制度的缺失
模型中假设在消费者违约的情况下,会受到惩罚n,这实际上就是信用机制。
消费者个人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重要作用,是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扩大市场交易规模的必要前提,拥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可以享受优惠的交易条件,反之,如果有过违约的记录,则会使交易对手提高风险准备,交易成本也要增加很多。
以美国为例,根据初步调查,违约的信用记录将会导致消费者在长达6年零6个月的时间里不得不接受更高的贷款利率,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到拒绝,因此,如果违约的代价较高,就可以使消费者注重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同时,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也使得金融机构在开展个人信贷业务时,节省了信息收集的成本,简化了手续。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信用行业自1860年开始,经过一百四十多年的发展,Experian、Trans Union、Equi Fax三大征信公司形成了覆盖北美洲3亿人口的庞大的征信网络,按照《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规定,收集消费者个人信用记录,合法地制作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并向合格的使用者出售信用调查报告,这些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报告最常见的用途包括:金融机构发放个人消费信贷的主要参考,商场向顾客发放购物卡的授信依据;租赁类公司考察个人用户的参考,公用事业公司是否开通服务的参考,帮助雇主了解工作应征者的品行,以及商账催收公司的参考。
方便、快捷、全面的信息查询服务有效的节约了信息收集成本,极大的促进了消费信贷的发展。
与此形成对照的是,由于当前中国个人信用制度还有待完善,导致信用观念淡薄,并且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缺少信息共享机制,给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制造便利,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不得不花费更高的成本来进行信用审查、收集信息,要求借贷者提供繁琐的信用证明,这增加了双方的成本,对于全社会来说是一种效率的损失。
(三)现有金融机构的不适应性
模型中的放贷者假定能够进行有效的信息收集,识别消费者的类别,尽量改变自己所处的信息不对称的劣势,即使无法完全消除信息不对称,但是通过采取灵活的利率选择政策和及时有效的抵押品处理,使得放贷者能够防范信用风险,获得贷款收益。
现实中我国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情况则存在一些缺陷,有数据显示,2003年底至今,占据了95%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商业银行的不良汽车贷款已逾945亿元人民币,坏账率高达40-50%,这显示出当前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主体-商业银行在控制信贷风险方面是不成功的。
实践中,商业银行的不适应性大致表现在以下几点:
1.银行通常委托经销商推荐客户并代办有关资信手续,然而经销商经营目标是销售最
大化,从风险角度上讲,与银行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即使要求经销商在银行存入一
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但是大部分的损失还是由银行来负担,所以经销商可能难以
尽职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在缺乏监控的条件下,经销商和消费者可能还会合谋
出具假资信证明骗取银行贷款;
2.银行控制信贷风险的另一手段-车贷险由于高赔付率、高贷款逾期率、高出险率和
低费率、低追偿成功率,成为制约保险公司业务拓展的关键障碍之一。
在这一安排
下,保险公司成为信贷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之一,巨大的亏损使得各大保险公司纷纷
撤离车贷险市场,2004年4月1日出台的新车贷险提高了首付比例,缩短了保险
年限,提高了免赔率,并且要求银行取得有效抵押物,无疑这些严格的规定规范了
业务,有效地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但是却使得银行进行信贷分析的难度加大;
3.商业银行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盈利主要依靠存贷利差,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
规定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这就严格的限制了
利率的上下变动空间,银行无法通过制定灵活的利率政策以消除信息不对称;2004
年10月28日的利率管制放松、取消贷款利率上限对于未来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具
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4.商业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
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之一。
汽车作为高折价商品,在近
年来市场价格下降迅速,由于我国旧车交易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
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并且银行缺乏专
业的知识技能,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增大了信贷资产的损失。
5.贷后检查对于汽车消费信贷就更加大了跟踪管理的难度。
虽然各家商业银行制订了
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但是对贷款的动态监控管理仍制订得较为笼统,可操作性
较差,缺乏对客户的情况的定期监督,难以掌握客户基本情况的变动。
(四)消费者的收入水平识别难度大
模型中均衡利率随着高收入消费者所占比例p的上升而下降,而信贷风险随着利率的提高而提高,消费者中高收入人群所占比例p的提高是降低违约风险的有效手段。
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居民收入有了大幅的增长,但总的来说,高收入人群的识别难度较大。
三完善汽车消费信贷的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分析,结合近期推出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的内容,可以看出下一阶段汽车消费信贷体系的完善的重点:
(一)完善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法律环境
有关的法律法规需要明确规定借款人、贷款人和汽车经销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
(二)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目前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局正着手建立信用数据库,实现信用数据的积累、评估、共享以及与经销渠道的实时连接。
此外,民间信用体系对我国信用体系的完善可以起到很大补充作用。
信用数据收集、评估流程复杂,国内专业的信用公司有地缘优势。
在不违反数据采集遵循法律不禁止和个人授权的原则基础上,加强信用调查和核查的有效性,规范用户数据的采集系统,建立行业失信惩罚机制;共同开发主要依托行业数据,辅佐跨行业数据建立信用管理评估模型;积极与行业外部合作,特别是建立与法院系统、信息资源管理中心、住房信贷等行业的合作,并使用评估模型进行有效分析。
通过这些措施建立覆盖全社会、全行业的信用网络,增强消费者的信用观念,提高违约的成本,对汽车金融业务的发展意义重大。
(三)鼓励汽车金融公司从事专业化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汽车金融公司,按照银监会2003年10月3日发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的定义,汽车金融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指《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提供贷款并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包括中资、中外合资和外资独资的汽车金融机构。
汽车金融公司同商业银行相比,存在一定的业务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A、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大多是由汽车生产厂商设立,其与经销商的关系更加密切,有利于通过经销商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资信调查,能够相对准确的区分消费者的类型。
B、与商业银行不同,汽车金融公司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汽车的销售,实现整个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它可以采取灵活的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吸引不同类型的消费者,针对消费者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的汽车金融服务,提高消费者
的消费效用。
即便是当前受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对贷款利率的管制,它可以同汽车的销售定价优惠相结合,轻松绕过利率的管制。
C、汽车金融公司具有成熟的汽车消费信贷风险控制手段,这是商业银行所无法比拟的,例如,在银行十分薄弱的贷后检查方面,它对于调查借款人的收入变化情况和判断信用能力的相应变化有着丰富的经验,能够及时发现消费者违约并借助催收公司将车辆收回并加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虽然在现阶段,汽车金融公司受制于《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融资渠道、业务种类、利率设置和建立分支机构方面无法享受到国外的灵活,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放开,逐步同国际市场接轨,这些限制预计会逐步减少。
(四)加强对个人汽车信贷的资质要求和风险控制
新办法中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
对个人借款人,除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首期付款支付能力外,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
新办法中还明确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即首付比例不能低于20%,这条规定使此前混乱的首付比例变得明确,同时也提高了车贷的门槛,只向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另外,就是新办法首次明确了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也可以申请汽车贷款。
(五)强化贷款人的风险管理
新办法要求:A、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B、贷款人应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C、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D、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E、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F、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建立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制度。
这些规定要求贷款人必须具备提供汽车贷款的专业业务能力,对贷款的每个环节的风险控制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包括信贷人的信用审查能力、抵押品的有效处理能力和贷款人贷款期间信用状况变化的跟踪监控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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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维迎,1996,《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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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粟勤,2004,“汽车金融公司及我国汽车信贷市场的发展”,载《海南金融》,第6期。
5.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