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1955年经费预算管理问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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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部1955年经费预算管理问题的
指⽰
颁布⽇期:1955-01-02
执⾏⽇期:1955-01-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政法规
1954年,凡军队转业⼲部转⾄⽂化学校学习者和转⾄地⽅为供养、疗养⼈员者以及分配⼯作但为超编⼈员者,其经费是由各省市编报预算,经中央批准后,径由专款开⽀的。
这种作法在执⾏中既不便利⼜易造成浪费。
经本院召集有关单位研究讨论,⼤家同意按照「预算归⼝」的原则办理。
因此从1955年1⽉1⽇起,改按以下办法管理:
⼀、预算按费⽤性质归⼝,由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即:
1.⽂化学校经费列⼊「教育⽀出」,由教育部主管;
2.供养⼈员经费列⼊「优抚⽀出」,由内务部主管;
3.疗养⼈员经费列⼊「卫⽣⽀出」,由卫⽣部主管;
4.已分配⼯作的超编⼈员经费:转⼊⾏政机关的列⼊⾏政经费内报销;转⼊事业单位的列⼊事业费内报销;转⼊企业部门的列⼊企业劳动计划,由企业产品成本内开⽀。
⼆、上述各类⼈员的费⽤,凡转归中央主管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管理者,即列⼊中央各有关部门年度预算,转归各省(市)者,列⼊省(市)总预算。
1955年1⽉份所需经费,即由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市)拨付。
三、此项费⽤,原则上由中央另外拨款解决,但中央各有关部门及各省(市)仍须贯彻以往的精神,即分配⼯作的转业⼲部,应尽量纳⼊编制,实在不能纳⼊编制者,才由中央另外拨款。
四、为便于核算拨款指标,请将上述须由中央拨款的各类⼈员加以统计(转⼊企业部门的应分开国营与地⽅国营),于1955年1⽉20⽇前报财政部。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1955.0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