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裁定撤销原判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裁定撤销原判
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裁定撤销原判。

我们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培训之刑诉法考点裁定撤销原判,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属于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述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种情形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2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
发现原审人民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28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处理,即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其中,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227条和第228条的规定,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二审的判决、裁定(死刑案件以及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必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对其再行上诉或按二审程序提起抗诉。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
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