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外专、外教手续办理流程(样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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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外专、外教手续办理流程(样例5)
第一篇:聘请外专、外教手续办理流程
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一)网上申请
(二)提交纸质材料
1、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须注明外专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
3、外专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外专中外文简历,载明外专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
6、外专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
7、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若专家入境后体检,则须提交申请入境后体检的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将以上材料提交到北京市外专局,等待外专局签发工作许可。
二、办理被授权单位通知表
1、办理被授权单位通知表的请示公函(写明停留天数、来访时间、申请办理签
证地点),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外专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3、外专中外文简历,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
4、外专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
5、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6、北京市外专局开具的工作许可证
将以上材料提交到市外办,等待市外办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将一和二所取得的文件及邀请信寄给外专,请其去境外使馆或领
事馆申请工作签证(Z签证)入境。
入境后30天内需完成以下任务,因此要求外专入境后马上来我处办理相关手续。
入境以后应立即去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Beijing International Travel Healthcare Center)体检,应空腹前往。
地址为海淀区德政路10号(No.10 Dezheng Road,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三、办理外国专家证
(一)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1、办理《外国专家证》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载明外专姓名、国籍、护照号码,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
3、外专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
5、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当场查验原件);
6、一张2寸照片(请将姓名写在背面);
7、外专《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8、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未办过许可证的,需提交:
1、办理《外国专家证》,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载明外专姓名、国籍、护照号码,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
3、外专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外专中外文简历,载明外专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
6、外专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
7、外专《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8、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当场查验原件);
9、一张2寸照片(请将姓名写在背面);
10、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请同时提供营业执
照复印件);
11、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
1、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的申请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载明外专人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外国专家证号码、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延期时间;
3、《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外专护照有效页及居留许可页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6、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将以上材料提交到北京市外专局,等待外专局签发《外国专家证》。
四、办理居留许可
1、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专护照原件,有效页及居留许可页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居留证延期不需提供此项);
4、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复印件;
6、2寸照片1张
将以上材料提交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待出入境管理处签发居留许可。
第二篇:聘请外专、外教手续办理流程
聘请外专、外教手续办理流程
一、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一)网上申请
(二)提交纸质材料
1、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的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须注明外专姓名、国籍、护照号码,申请人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
3、外专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外专中外文简历,载明外专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
6、外专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
7、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或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书(若专家入境后体检,则须提交申请入境后体检的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将以上材料提交到_____________外专局,等待外专局签发工作许可。
二、办理被授权单位通知表
1、办理被授权单位通知表的请示公函(写明停留天数、来访时间、申请办理签证地点),并加盖单位公章;
2、外专护照有效页复印件;
3、外专中外文简历,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
4、外专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
5、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6、北京市外专局开具的工作许可证
将以上材料提交到市外办,等待市外办签发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
将一和二所取得的文件及邀请信寄给外专,请其去境外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工作签证(Z签证)入境。
入境后30天内需完成以下任务,因此要求外专入境后马上来我处办理相关手续。
入境以后应立即去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Beijing International Travel Healthcare Center)体检,应空腹前往。
地址为海淀区德政路10号(No.10 Dezheng Road,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三、办理外国专家证
(一)已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1、办理《外国专家证》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载明外专姓名、国籍、护照号码,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
3、外专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4、《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存根;
5、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当场查验原件);
6、一张2寸照片(请将姓名写在背面);
7、外专《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8、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未办过许可证的,需提交:
1、办理《外国专家证》,公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载明外专姓名、国籍、护照号码,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工作期限;
3、外专护照有效页及入境签证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外专中外文简历,载明外专工作经历及自高中以来的教育经历,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
6、外专最高学历证书或专业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中文翻译加盖单位公章;
7、外专《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8、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当场查验原件);
9、一张2寸照片(请将姓名写在背面);
10、聘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企业请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
1、办理《外国专家证》延期的申请函,并加盖单位公章。
载明外专人姓名、国籍、护照号码、外国专家证号码、拟聘职务、工作任务、延期时间;
3、《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聘用合同或派遣证明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5、外专护照有效页及居留许可页复印件(当场查验原件);
6、被要求的其它材料。
将以上材料提交到____________外专局,等待外专局签发《外国专家证》。
四、办理居留许可
1、外国专家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专护照原件,有效页及居留许可页复印件;
3、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居留证延期不需提供此项);
4、签证、居留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5、外国人在华临时住宿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复印件;
6、2寸照片1张
将以上材料提交到__________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等待出入境管理处签发居留许可。
第三篇:聘请外教手续办理流程
具聘请外专资格的单位方可自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聘请程序如下:
1、聘请单位自主与外籍求职人员谈定聘请条件,签订聘请合同,专文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管院校直接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需为外教提供的条件一般为:
1)国家对外教的工资规定的最低标准为每月2200元/人,上不封顶;
2)一年合同期的提供往返国际旅费或规定最高限额(一般定为7000至8000元),半年期的提供单程机票;
3)免费提供住房,一般要求:有单独卧室、起居室、厕所与浴室,设彩电、冷暖空调、可上网电话、冰箱、洗衣机及必要的家具等;
4)另外给予一定的电话费、水电费补贴或全额承担;
5)每年给予2200元的旅游补贴;
6)一般按本单位中国职工的的标准给予医疗补贴;
7)享受带薪假期;7)到最近的国际机场接送;
8)教学时数一般在12到16小时/周;
2、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并出具邀请信与专家确认件
(有些省份需到省外办申办这两份文件);
3、寄递邀请信与专家确认件给外教;
4、外教赴我国驻其所在使领馆申办工作签证。
即:Z签证或讲学签证,即:F签证;
5、外教确定来华日期,预订机票,通知聘请单位接机;
6、外教到校。
另外,因许多聘请单位聘请时间紧急,国内不少省、市可以同意各单位让外教先申办旅行签证来华,入境后在一个月内由聘请单位代为更改签证字头。
外教来单位后还需及时办理以下手续
1、在来单位后的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好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否则将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罚;
2、在一个月内率外教到政府指定医院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书;
3、向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外办申领外国专家证;
4、经所在地公安部门向具签证颁发资格的公安部门申办外国人居留证。
至此,外教可以安心在聘请单位任教了。
聘请单位还必须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8、卫生健康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
除领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1)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2)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预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聘请外教手续
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
一、许可事项: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二、实施机关:国家外国专家局
三、受理机关:省人事厅(省外国专家局)
委托受理机关: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
四、实施说明:
本项行政许可在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实施,包括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单位;其他单位暂不实施。
外国文教专家是指在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包括外籍教师、外籍管理人员、外籍教练、外籍乐队成员等。
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3个月以上,向对方支付工作或劳动报酬的均须资格认可。
五、申请条件:
凡拟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均须获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并取得《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该证书是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表》、《外国专家证》及《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基本证明。
申请“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经过行业资质认可;
(三)设有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专门机构,配备具有良好业务素质的工作人员;
(四)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和外事工作人员制度健全;
(五)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工作条件、生活设施和安全保卫能力;
(六)具有聘请外国专家所需的经费保障。
新开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应运行1年以上,在教师、生源和教学秩序基本稳定后,方可申办资格认可。
但正式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单位和专门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学校,不受此限。
高等院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机构中凡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或分院(校),均须单独申办资格认可。
六、申报材料:
(一)《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可从下载);
(二)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外国专家管理制度(包括安全制度);
(四)聘请单位外事人员工作制度;
(五)行业许可证书或证件复印件: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提交教育、劳动或工商行政部门办学批复、《办学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交相关行政部门签发的业务许可证书或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注:
1.各聘请单位须按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在《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栏中出具意见后,将材料报大连市外国专家局。
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聘请单位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大连市外国专家局。
2.以上材料均1式5份。
七、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申请
单位向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
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2.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其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对受理或者不受理的申请,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予受理的申请,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查
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审查聘请单位递交的申请材料,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单独组织实地核查(至少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核查所需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市人事局(大连市外国专家局)加具审查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征求意见表一并报送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外国专家局)。
八、年检注册:
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将根据省人事厅(省外国专家局)的年检通知组织年检,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省人事厅(省外国专家局)提交本市的年检报告,省人事厅(省外国专家局)汇总核实后于12月底前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我省的年检报告。
国家外国专家局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对所有获得资格认可的单位进行年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正常开展聘用工作的单位,准予注册(即资格认可继续有效);
(二)对聘用管理过程中出现一般性问题或1年内未正常开展聘请工作的单位,暂缓注册(即暂停资格3个月,3个月后视发现问题解决情况,决定准予注册或吊销资格);
(三)对因取消、合并等原因不再聘请或连续2年未聘请外国专家的单位,注销聘请资格;
(四)对聘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吊销聘请资格,2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九、其他事项:
(一)此前已批准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并通过2007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继续有效。
(二)各单位所聘请的外国文教专家,在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外国人居留许可》时,均须以《外国专家证》作为身份证明。
如专家未获得《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居留许可》而受聘,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将在每年年检时,视情节轻重建议国家外国专家局暂缓注册或吊销该单位的《聘用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
(三)凡没有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的单位,如擅自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市人事局(市外国专家局)将会同大连市公安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第五篇:聘请外专外教的有关管理制度(模版)
外国专家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学校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管理制度。
一、来校任教的外国专家,由国际交流处负责接送。
到达学校后,由国际交流处负责到派出所、区外国专家局、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及其它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学校保卫处认真做好外国专家到校后的安全保卫工作,要经常检查外国专家的安全情况,若发现问题,可代表学校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
学校国际交流处协助保卫处经常对涉外人员进行安全、保密教育,经常对外国专家宣讲我国有关法律及学校有关规定,提醒外国专家注意安全。
三、学校后勤处负责外国专家的居住、膳食服务工作,按要求配备生活所需各种设备,并保证各种设备性能完好,发生故障及时修理,保证外国专家有良好的居住条件。
国际交流处协助后勤处经常了解外国专家对生活的要求和意见。
凡属合理的并能办到的都应及时解决,不合理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创造条件,主动改进外国专家的生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四、外国专家的聘请、教学任务的确定,由教务处、相关系部召
开教务会议讨论后,将外教需求报送学校国际交流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外国专家到校后,教务处召开教务会议与外国专家商谈教学计划、教学任务,并要求外国专家在开课前两周内结合本人任教的课程和学校的要求提交一份书面的教学方案,学期结束时,对方案的落实情况做出书面总结。
五、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外语系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
外语系对专家的教学工作,既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
欢迎专家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的向专家做出解释。
六、外国专家必须要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学校规定的教材和教学进度教学。
对外国专家推荐的外国比较先进的教材和视听的辅助材料,须经教务处审定,报请学校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使用。
学院应向专家提供教学必需的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七、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活动以及参观、郊游等。
对专家的家属,应及时安排妥当。
主动协助家属办理在华的有关证件,为其生活与工作提供方便。
八、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资鼓励。
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提出,促其改进。
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任务的,又屡经提出不改者,严重违反合同的,应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警告、辞退和解聘。
九、外国专家因故不能上课,应办理请假手续,经系主任批准方可休息。
病假应有医院的病休证明,病假期间的待遇按有关合同协议所列条款处理。
十、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由教务处、相关系部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的教师作为外国专家的合作教师,外国教师的人选以及人数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后确定,再报学校董事会同意以后,国际交流处才能够开展聘请工作。
十一、教务处、相关系部要征求、听取合作教师和学生反映的意
见,对外国专家的教学做出评估。
在期末和外国专家任教结束时,教务处、相关系部主任要写出书面鉴定交国际交流处。
对工作表现不好,教学效果差的,应采取适合方式予以批评,促其改进工作。
对工作表现极差,不听取批评意见,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要向学校汇报,按合同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国际交流处负责外国专家的涉外工作,外国专家应邀到其他兄弟单位兼课或讲学,须经国际交流处同意。
十三、主动将学院的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实事求是的向专家介绍。
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专家的生活特点。
外国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专家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
十四、尊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
十五、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外事办公室主动配合,要贯彻内紧外松的原则,各部门紧密配合。
专家到任后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辖区的公安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工作。
十六、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二0一三年一月六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