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废弃危险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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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废弃危险品的管理,防止废弃危险品对环境、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保障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废弃危险品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学校废弃危险品的管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废弃危险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废弃危险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制定学校废弃危险品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二)负责废弃危险品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废弃危险品安全知识培训;
(四)监督、检查废弃危险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处理废弃危险品事故。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废弃危险品的收集、分类、登记;
(二)后勤处:负责学校办公区、宿舍区等区域的废弃危险品收集、分类、登记;
(三)保卫处:负责废弃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废弃危险品管理工作。
第三章废弃危险品分类与标识
第七条废弃危险品分为以下类别:
(一)爆炸品;
(二)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三)易燃液体;
(四)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五)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六)有毒品和腐蚀品;
(七)其他危险品。
第八条废弃危险品标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废弃危险品收集与储存
第九条各部门按照废弃危险品分类,设立专用容器,用于废弃危险品的收集。
第十条收集废弃危险品时,应当采取密封、防漏、防渗等措施,确保废弃危险品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第十一条废弃危险品储存场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风良好,防止气体积聚;
(二)干燥、阴凉,避免高温、潮湿;
(三)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五章废弃危险品运输与处理
第十二条废弃危险品运输应采取专用车辆,并遵守国家有关运输规定。
第十三条废弃危险品处理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处理合同。
第十四条处理废弃危险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学校废弃危险品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废弃危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各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废弃危险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废弃危险品安全。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学校废弃危险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