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价格监控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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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监控的问题与对策探析
[摘要]面对我国市场价格监控的现状,结合西方国家市场价格监控的经验和我国各地价格部门的实践探索,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控,须转变观念、完善立法、优化机制、创新手段。

[关键词]市场价格;市场价格行为;价格立法;监管;调控
面对当前的市场价格形势,为防止价格结构性上涨,2007年以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采取了一些措施,各地也针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管理的实际进行了加强市场价格监控的实践探索。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市场价格监控的现状和问题,及时总结各地市场价格监控的实践经验,并参考西方国家市场价格监控的做法,从而完善我国市场价格监管、调控体制,是摆在价格部门和学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我国市场价格监控的现状与问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价格形成机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但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市场本身不完善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各种法律制度、约束机制尚不健全,不正当价格行为还以各种各样的形式表现出来,扰乱价格市场和市场经济环境,甚至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对市场价格监控还没形成共识
目前,社会各界都存在两种对立的认识。

一种认为:市场调节价既然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那么就应该由经营者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政府没有必要再进行任何形式的管理。

经营者中也普遍存在市场价格可以随意定价的思想;有的领导也认为加强市场价格监控会妨碍放开搞活而要求淡化市场价格监控;另一种认为,不应该把餐馆、住宿、旅游、粮食、农资等行业的价格全部放开由市场调节,到头来吃亏的、受骗的还是广大消费者。

这两种把市场调节价与价格监控完全对立起来的认识,使价格监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产生困惑:有的认为,市场价格监控的国家授权法律、法规政策有限,监控内容、方式等规定不明确,因而存在着畏难、犹豫情绪,表现为对市场价格不敢管;有的管理理念未及时跟进,存在着不合时宜的观念和做法,没有完成由“定价者”到“管理者”的重大转变,习惯于定、管、查,表现为不善管。

陕西省汉中市当初对于面皮价格的异常上涨该不该管、怎么管,在物价局内部,就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说面皮是放开商品,放开不管,放任自流。

另一种说像兰州一样采取最高限价的办法。

经过充分讨论,最终确定对面皮的价格还是要管,但是管的方式选择的是公开成本而不是限价。

[1]
(二)市场价格监控的立法不完善
首先,在价格法律体系中,条文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给价格检查、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

《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然而这个原则更多的是从道德的层面要求经营者诚实定价。

法律虽然赋予了企业自主定价的权利,但又仅依靠道德来约束其定价行为,如果企业唯利是图,就很难做到诚实定价。

关于不当价格行为,原国家计委先后于1995年颁布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1999年颁布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2001年颁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2
年颁布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3年国家发改委又颁布了《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对一些不当价格行为进行了具体界定,但对价格垄断、价格歧视、价格暴利、随意定价等,价格法律体系上还未做出可操作性的明确规定,有法可依的问题尚未解决。

其次,价格法的一些规定与市场状况明显脱节,致使法律滞后于现实需要。

[2]法律的空白,导致有法可依的问题尚未解决。

如《价格法》没有兜底条款,当诸如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等新的交易方式出现时,司法解释不及时甚至不一致,对各地市场上出现的新的交易方式中出现的不当价格行为的查处就无法可依。

最后,现行法规、政策中有关政府对市场价格行为的干预措施,主要着重于监管,而对调控的强调不足。

[3]
(三)价格主管部门既管理政府定价,又监控市场价格,市场价格监控职能弱化
由于市场价格监控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4]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控是一项全新的课题。

传统价格主管部门受长期计划价格体制的影响,存在着习惯于对定价、定费部门及行业的监控,而轻视和不善于市场价格监控的现象。

(四)有关市场价格监控的法规赋予价格部门的监控手段苍白无力,特别是强制权力相当欠缺
《价格法》赋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权力主要有:询问当事人或有关人员的权力;责令改正、退款的权力;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等。

与197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相比较,减少了3种强有力的制裁举措:(1)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罚款;(2)通知开户银行予以划拨罚没款;(3)变卖商品抵缴罚没款。

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时,价格监控机构缺乏像审计、税务、工p1.在政府定价管理机构之外设立了专门监管市场价格行为的机构,并由法律规定这些机构的执法职权。

如法国国家竞争委员会是介于政府与法院之间的独立行政机构,“有权直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对不执行其命令的情况予以制裁,对强制定价、亏本出售、搭配出售、价格歧视等行为,可直接进行经济处罚,也可追究民事责任。

”[6]美国司法部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意大利的市场与竞争委员会,都有查处价格垄断的行政执法权。

2.建立了专门的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律体系。

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所有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内容在一部法律中规定出来。

法国1986年制定的《价格与竞争自由法令》,从规范所有市场价格行为的角度限制垄断行为,并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一种是将市场价格行为分为垄断和不正当等两个方面,分别立法予以规范。

如德国为制止价格垄断的《卡特尔法》和为规范价格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3.把主要精力放在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上,基本上不管市场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反价格垄断、反价格欺诈、反低价倾销、反价格歧视、禁止强买强卖捆绑销售、明码标价等。

[7]
4.在监控的方式上,各国根据其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灵活地综合运用公布行业成本与利润和价格平均水平、运用舆论力量影响企业定价、通过引入竞争机制调控价格、规范降价销售和明码标价、严惩垄断价格和价格欺诈等方式, 来规范管理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

英国政府在以财政和货币政策控制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础上,主要依靠诚信、自律、媒体监督等市场潜规则对完全由市场调节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规制。

[8]澳大利亚市场价格监控则以预防为主、防范在先:一方面,通过规范经营者明码标价的交易行为、培育经营者的自律意识等,使其主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定期印制、免费发放通俗易懂的法律宣
传手册、光盘,公告价格违法信息等,提醒、警示消费者注意。

[9]法国政府对价格的监督实行的是“有规则控制下的开放市场管理”模式,致力于规范价格行为,强调明码标价,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德国规定销售商品必须明码标价,检查卡特尔案件时,首先要求被查单位提供财务报表,逐一核查。

执法人员还有权进入经营场所,根据法官的命令进行搜查;必要时可直接进行搜查,只要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就有权检查当事人经营的商品。

[10]在对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方面, 西欧国家均作出严格的规定:一是标价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带有使人曲解的内容或欺诈诱导的内容;二是标价内容必须简单明了;三是标价形式多种多样,零售业基本上做到一货一价;四是明码标价后,严禁高于标价销售。

[11]
三、加强市场价格监控的对策
针对我国市场价格监管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参考西方国家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经验和我国各地价格部门的实践探索,要加强市场价格的监控,完善立法、健全机制、创新手段等须多管齐下、协调发展。

(一)统一认识,转变观念
市场调节价格不等于政府撒手不管, 放任自流。

政府对市场价格进行适时、适度的监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保证。

政府要对市场价格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 运用不同的方式调节市场需求, 维护国家、经营企业和消费者各方面的利益,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

为此,价格部门要真正树立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监控并重的观念,并在思想认识上完成由监控价格为主向监控价格行为为主的转变,由治理乱收费、开展专项检查为主向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转变,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把工作重心转移到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上来,把开展市场价格监控工作作为价格工作的重点任务、重要内容和经常性工作。

(二)完善市场价格行为监控立法
通过专门的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律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创造市场平等竞争的价格运行环境是西方国家的共同做法。

首先,要在立法中明确政府对市场价格行为依法、适度监控的态度,以统一思想认识,摒弃市场价格监控可有可无的思想,消除价格部门监控的顾虑和畏难情绪。

其次,要抓紧对现有价格法规进行修正、充实,使经营者价格行为有章可循,价格监控部门监督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一方面要解决部分条款概念模糊、界定不准、约束力小、操作性差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认定标准、程序和办法,增强可操作性。

另一方面,要使价格法规与生产力发展及社会实际状况同步,既不应滞后,也不该超前。

“既不能无视于市场经营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也不能将规范标准订得过高无法实现。

”[12]有些明显不符合当前市场实际的应尽快修改。

最后,在法律上赋予价格部门,特别是市、县价格部门行政执法中必要的强制手段。

如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时冻结银行账户和查封、扣押并依法变卖处理相关商品的权力,以切实增强价格行政执法的威慑性、有效性。

此外,建议将《价格法》第30条作适当修改,赋予市(设区的市)价格部门在本地大范围市场价格异动时和重点时期采取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的权力。

(三)开展价格公共服务,优化市场价格监控机制
首先,建立市场主体价格行为引导机制。

生产经营成本和供求关系是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

受信息、能力等方面的限制,部分经营者不能准确测算成本,分析供求关系的变化规律,从而使其价格行为表现出一定的盲目性。

为此,一方
面,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有关资料库,就一定时期内各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利润率和供求状况进行测算统计,作为官方权威信息,定期公布,供经营者定价参考。

另一方面,基层价格部门要加强对经营者的价格知识培训,提高其以成本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科学、合理调定价格的能力。

以此帮助和引导经营者摒弃不当价格行为,使调定价更加科学合理、更能被市场接受,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加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占领市场。

其次,建立经营者市场价格信用档案和奖惩机制。

价格信用机制,是促进经营者价格自律的强大动力。

通过合理的评比规则,规范评比行为,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价格评比守信制度,对诚实守信单位挂牌表彰,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对失信者在媒体上曝光,并将经营者的价格信用状况特别是不当价格行为登记在案。

最后,建立、完善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异动监测预警机制。

监测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异动,随时掌握各级市场总量和结构上的平衡状况和价格动态,做到“见事早,判断准”,为做好市场价格监控提供信息和依据。

一方面,要制定各地市场生产、生活重要商品监测目录,建立常态化的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监测、调研制度,及时掌握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动态。

另一方面,在重点分析研究市场供求关系和市场价格运行形势的规律特点,抓好对其走势的预测判断的基础上,制订切实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以人为本,创新、丰富市场价格行为监控的方式和手段
市场价格行为监控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现成经验不多,手段和方法不足。

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常规价格监督检查、明码标价、价格举报等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形形色色的不当价格行为,深入研究,明确监控工作思路,创新、丰富监控方式和手段。

首先,加强价格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引导经营者科学、规范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在宣传形式上力求浅显易懂、喜闻乐见,如利用印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发表电视讲话、综艺节目、公益广告、电视大奖赛等方式,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载体,使价格法规、政策宣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从而提高经营者科学定价的能力和自律意识、自我调节的主观能动性;培养消费者成熟、理性的消费观念和维权意识,使其不为经营者“大甩卖”、“大降价”等五花八门的广告宣传所迷惑,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抵制,及时有效地保护自身权益。

其次,公布生产经营成本与利润。

这是西欧国家控制价格的主要方式之一。

在市场价格出现过度上涨或异常波动时,价格主管部门在科学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公布商品(服务)价格成本和利润,让消费者充分了解商品(服务)的真实成本情况,货比三家,理性选择,通过社会舆论和消费者的理性消费阻击不当价格行为。

同时引导经营者尊重经济规律,诚信合法经营。

这是一种比较温和而有效的价格干预手段。

第三,特殊时期重要市场价格商品(服务)价格承诺。

在现行法律没有授予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对重要市场价格商品(服务)采取价格备案措施权力的情况下,可以尝试采用非正式的价格承诺的方式,约束、警示经营者。

具体做法是,在特殊时期,要求重要市场价格商品(服务)的经营者向社会和价格主管部门承诺:特殊时期,在保证商品(服务)质量不变或更优的前提下,维持正常时期的价格水平。

第四,争取多方配合,形成多方联动机制。

由于价格部门缺乏一些有效的执法手段,因此在价格监控中首先要争取工商、城管、卫生、技监、公安等部门的
配合;其次是要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帮助和其他地域价格部门的配合;三是要争取新闻媒体的配合,通过新闻媒体把老百姓的呼声和价格部门的政策等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四是要争取行业组织的配合,发挥行业组织在经营者和政府价格部门之间的纽带作用,通过引导行业组织,加强行业价格自律。

多方配合的联动机制,一方面可以弥补价格部门人力紧张、执法手段有限的不足,保证价格监控依法、适度、有力, 另一方面不当价格行为者在多个政府部门的威慑和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广大消费者的监督的下, 会缓解抵触情绪,从而促进监控的有效性。

最后,积极运用召开新闻发布会、提醒会、告诫会,以及公告、提醒、告诫、警示、发倡议书、调查、曝光等方法,及时提醒经营者,提高监控效果。

总之,不当价格行为形式多样,价格部门必须针对本地不同的不当价格行为及其原因,创新、丰富监控方式和手段,将市场调节机制与必要的行政干预措施相结合,不断提高监控效率和科学性,有效地维护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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