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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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咸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21
•【字号】咸政发[2006]77号
•【施行日期】2006.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告
(咸政发〔2006〕77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要求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农业普查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是在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大背景下进行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掌握农村、农业、农民情况,反映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生的重大变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次农业普查的对象为全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单位、农村住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农村住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

普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二、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资料年度为2006年。

我市农业普查的入户清查摸底时间为2006年12月15日至12月31日,正式入户
登记填表时间为2007年1月1日至3月底。

普查期间,我市境内所有调查对象都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接受和参与普查,按期如实填报普查资料。

届时普查人员将携带宣传资料和普查表,佩带《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员(指导员)证》,依法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三、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调查权利。

普查人员有权就与农业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的资料。

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对在农业普查工作中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应予保密,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配合普查人员开展调查是每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普查,迟报、瞒报、拒报普查资料。

违者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四、普查的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农业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农村的普查现场登记按普查区进行。

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管理地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个普查小区。

城镇的普查现场登记,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

如发现普查机构或普查人员不依法工作的,可致电市农业普查办公室和县市区农业普查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
市农普办33210453 33219079
秦都区33227976 渭城区33220725
兴平市38822120 三原县32282131
泾阳县36211905 乾县35521232
礼泉县35621339 永寿县37663316
彬县34922761 长武县34202519
旬邑县34422559 淳化县32779696
武功县37292233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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