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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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
象认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太原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0.10.24
•【字号】并民[2010]96号
•【施行日期】2010.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并民〔2010〕96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农村低保管理工作,有效解决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家庭收入不好核算”、“以人代户”等突出问题,推动农村低保制度与五保供养、农村基本养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农村扶贫等社会救助保障政策的衔接,实现农村社会救助工作“依托信息化手段、支撑网络化队伍、推进法制化管理、延伸社会化服务”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意见:
一、规范低保对象认定条件
(一)规范身份认定条件。
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家庭原则上在生活困
难时均具有提出享受我市农村低保待遇的资格。
具体类型包括:
1、家庭成员户籍均属我市农业户口的;
2、夫妻一方户籍为我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农村居民,且在我市农村实际居住3年以上的;
3、成年未婚且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致孤的单身农户;
4、在我市农村定居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
户籍在本市,不拥有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且在本市城镇居住5年以上的农民家庭,不属于农村低保救助范畴,生活困难时可按城市低保有关规定向其实际居住地提出城市低保申请。
上述家庭中成员农业户籍不在一起的家庭,在提出低保申请前,应首先将家庭成员农业户籍迁移到一起,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若户主户籍所在地与家庭实际居住地不一致,应先将户主户籍迁往居住地再提出低保申请;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迁户的,在户主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后,由户主代表家庭向实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二)规范家庭贫困等级及保障金计算方法。
根据农村贫困家庭人口规模、劳动力与土地生产要素及家庭明显性收入类别将我市农村低保家庭按其生活贫困程度划分为3类,对不同类别保障家庭的救助待遇进行分级计算,分类管理。
1、A类家庭
保障对象:主要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三无”家庭,具体包括:五保户;虽有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但义务人没有赡(抚、扶)养能力的“三无”家庭;成年未婚且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致孤的单身农户等。
保障金计算方法:保障金额=低保标准×100%×家庭人数
2、B类家庭
保障对象:主要是指失去土地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的;虽有土地但家庭内无任何劳力的。
具体类型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规定。
保障金计算方法: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口)家庭,保障金额=低保标准×70%×家庭人数-家庭明显性收入
家庭人口3人以上家庭,保障金额=低保标准×80%×家庭人数-家庭明显性收入
3、C类家庭
保障对象:主要是指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因患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的临时性困难家庭。
具体类型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规定。
保障金计算方法:家庭人口3人以下(含3口)家庭,保障金额=低保标准×40%×家庭人数-家庭明显性收入
家庭人口3人以上家庭,保障金额=低保标准×50%×家庭人数-家庭明显性收入
(三)规范家庭明显性收入的计算与减免类型。
农村家庭明显性收入包括:政府给予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村集体分红、农村扶贫款项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可量化的明显性收入。
上述收入的计算以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确定。
对于各级政府给予A类家庭用于生活和发展所需的救助金,给予优抚对象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保健金,给予农村患病家庭的医疗救助金等不计入该家庭申请农村低保时的家庭收入。
县(市、区)民政部门还可根据本地农村和农民困难家庭的实际,规定可减免的其它农村家庭的收入内容类型。
二、改进低保对象认定规程
我市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工作包括家庭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复核、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批四个环节。
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本年度的认定期为上年度的第四季度。
对于已认定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
定期复审。
(一)申请认定
1、家庭申请
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家庭可通过村委会申领《太原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太原市农村最低保障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
申请家庭如实、详细填写《申请书》和《授权书》并签字确认后,携带家庭成员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已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生活仍困难的,须在享受期满前90个工作日内按前述规定提出续保申请。
2、村委会申报
村委会受县(市、区)民政部门委托,按村级组织建设和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农村低保认定受理工作列为村两委会重大决策事项,具体开展低保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取证、日常解释等基层申报工作。
每年农村低保认定工作开展前,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要统一指导所辖村委会,认真搞好农村低保认定有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村民代表、农村党员有重点地开展入户宣讲工作。
在此基础上,认真接收村民申请,严格按照“两议”、“两公开”工作要求做好申报工作。
(1)村民代表会评议。
村委会接到申请家庭提交的低保申请后,应派村民代表分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的方式,对申请家庭的家庭人口规模、劳动力与土地生产要素及家庭明显性收入进行取证,并与其自报情况进行核实比对,在该家庭《申请书》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经申请家庭代表签字确认后,统一提交村民代表会评议。
村委会主任组织全体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根据申请家庭自报情况、村民代表入户调查取证情况,按农村低保对象认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家庭生活贫困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对申请家庭按照保障家庭类别进行分类,经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村
委会主任在该家庭《申请书》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确定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提议名单,报村“两委”会审议。
(2)村“两委”会审议。
村党支部书记组织村党支部、村委会班子成员召开村“两委”会议,根据村民代表会评议的初步意见,就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提议名单与分类等级进行讨论,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后,村党支部书记在该家庭《申请书》相应栏目内填写意见,确定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审议名单,在村本级公示。
(3)村级审议公开。
经村“两委”会审议通过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名单及家庭分类,要在村本级采取文字、广播等形式进行公示。
公告的位置:文字公告一律在村级活动场所和各村党务村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并在公开栏旁设意见箱。
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告内容: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数、家庭类别、致贫原因等。
公告期间,村“两委”成员、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要主动深入群众中征求意见,对于群众反映较大的家庭由村党支部派村民党员进一步调查取证,反映情况属实的,及时取消其申请资格;对于群众无异议的申请家庭村委会签署受理意见,及时将申请家庭的《申请书》、《授权书》及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复核。
(4)认定结果公开。
对经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复核、县(市、区)审批通过的本村申请农村低保待遇家庭名单,村委会须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
公示时间、内容、位置等要求参照村级评议公开的规定执行。
村委会对每个申请家庭的受理工作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3、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复核
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将村委会提交的申请家庭资料逐户复核,对《申请书》信息内容与证明材料不一致、村级评议、审议程序不规范等,将申请家庭文档资料退回村委会,由村委会进行整改,重新提交。
信息比对一致后,及时将
《申请书》信息内容录入微机系统,同时,将申请家庭文档资料一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批。
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复核对每个家庭的复核工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4、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批
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对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提交的申请家庭资料的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进行逐户比对,对电子、纸质文档信息不吻合的,将电子、纸质文档一并退档,由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工作人员核实后进行改录,重新提档,确保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一致无误。
网上比对结束后,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须及时完成本级微机操作,并将申请家庭的《申请书》、《授权书》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或需留存的原件等纸质文档装订存档。
同时,将审批结果名单通过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下达村委会进行公示,并通过太原市民政信息网()门户网站进行对外公示,接受社会长期监督。
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对每个家庭的审批工作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定期复审
对于已认定的农村低保对象施行定期复审制度,其中A类家庭一年复审一次,B类家庭半年复审一次,C类家庭每季度复审一次,具体时间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分类安排。
复审时,县(市、区)低保工作人员进行微机操作,每类农村低保对象类型按不低于每个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所辖复审家庭总数50%的比例按序生成相应的“复审列表”,并下达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
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按照下达的“复审列表”,分类打印《太原市
农村低保家庭信息复审工作表》(以下简称《复审工作表》),将其分发至各村委会,由村委会派村民代表持《复审工作表》入户核查。
核查中,村民代表重点核查《复审工作表》中的信息与家庭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对家庭实际情况与该家庭《复审工作表》信息不一致的,由该家庭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后,核查人员在《复审工作表》上签署意见,并经复审家庭代表签字确认,及时将《复审工作表》和相应证明材料报送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并完成微机改录。
后续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审批工作参照上述“申请认定”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定期复审时间外,农村低保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村委会须在变化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申报,由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临时安排复审工作。
(三)待遇发放
申请审批通过的农村低保家庭,由村委会及时告知保障家庭,对于领取待遇需要办理存折(卡)的,由保障家庭户主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办理完毕后,携带银行存折(卡)原件、复印件到村委会办理备案手续,形成花名,并报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
乡镇(街办)民政办(低保所)将银行存折(卡)账号进行微机录入,并将银行存折(卡)复印件上报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县(市、区)民政局(低保中心)由微机生成待遇金发放花名,报送银行发放机构。
对于采取现金、实物发放的,按相应救助部门的规定办理。
三、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制度
低保对象认定是规范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以家庭收入为依据的最低生活保障框架下,围绕家庭成员组成与范围、家庭收入核定、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制定符合我市农村现状和农民生产生活实际的政策和规定,是建立科学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
只有准确认定低保对象,才能确保“应保尽保”,也才
能确保“应给尽给”的制度目标顺利实现。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建设,对农村低保申请审批、定期复审、待遇发放出台具体办理的实施细则,规范管理、服务、监督、信访举报及档案工作,努力做到制度完善、规定明确、有章可依、便于操作,从根本上杜绝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工作中的各种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