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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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有限公司章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

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监事会的一人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经营期限为。

第五条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本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间第十一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海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关于聘任杨天梁等为特约研究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关于聘任杨天梁等为特约研究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关于聘任杨天梁等为特约研究
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4.05.15
•【字号】琼府参〔2024〕7号
•【施行日期】2024.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关于聘任杨天梁等为特约研究员的通

琼府参〔202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聘任海南国际商业航天发射有限公司杨天梁、海南核电有限公司魏国良、中海油(海南)新能源有限公司罗新增为特约研究员,聘期3年(2024年5月至2027年5月)。

海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
2024年5月15日。

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企业干部管理办法

企业干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市委《关于成立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出资人选派出资人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层管理。

(一)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厂长)由市委管理。

(二)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副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市委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人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一人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工会、组织人事(人力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子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人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

海南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或者托管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承担所出资企业的主营业务的实际运营、并且由其管理和控制的重要经营单位。

重要子企业名单由所出资企业核定并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国资委核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实施计划编制及调整,进行重大投资,企业上市、发行债券,大额担保,企业重组(含合并、分立)、企业改制、企业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转让,国有股权变动,企业主营业务确定和变更,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处置重大财产,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的制定,董事会工作报告,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等。

第五条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核准或决定事项、备案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为须经省国资委审核批准及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核准或决定事项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备案事项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二章企业章程制定和修改第六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制订报省国资委核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

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需报经省国资委审核。

第七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子企业章程,重要子企业章程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所出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参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所出资企业制定、修改公司章程,除了依据本办法,按照《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监管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某公司人力资源优化整合实施方案

某公司人力资源优化整合实施方案

某公司人力资源优化整合实施方案为适应XXX的发展和市场竞争,优化整合现有的人力资源,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为了达成这个目标,我们制定了长钢人力资源优化整合实施方案。

在实施业务流程再造、人力资源结构调整和“333”末位淘汰制度后,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效率有了明显提高,但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

因此,我们需要实施人力资源优化整合。

我们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理念是以人为本,遵循人力资源开发规律,培养高层次人才队伍,紧密配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

在实施人力资源优化整合时,我们坚持了多项原则,包括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多层面、多渠道选拔高素质人才、精干高效、因事择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

我们的主要目标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和适应混合型经济结构,紧紧围绕“精干第一条主线人员、优化第二条主线人员、整合第三条主线人员、发展第四条主线人员、放开辅助服务单位人员”的目标,大力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实现人力资源资本价值最大化。

精简第一条主线人员:我们将充分挖掘现有的管理、技术和设备潜力,以实现利润最大化。

我们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将达到或超过全国同行业的先进水平。

我们将控制员工数量在7000人以内,并将人工成本占销售收入比例控制在5%左右。

优化第二条主线人员:我们将以H型钢为主导产品,利用现代化的技术装备生产高附加值产品。

我们将控制员工数量在3000人以内,并将人事费用率控制在3%以内。

我们的实物劳动生产率将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整合第三条主线人员:我们将以修路建桥建房、房地产开发为主导产业,以新型住宅设计研究院为核心单位。

我们将整合壮大XXX,力争在3年内打造“长钢建筑”品牌。

我们将控制员工数量在1000人以内,并将人事费用率控制在5%左右。

我们的实物劳动生产率将达到全国同行业中上游水平。

发展第四条主线人员:我们将以XXX为龙头,生产制造高附加值成套机械设备。

我们的销售收入三年内将达到5亿,五年内将达到10亿。

我们将大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机械制造人才和高技能操作人员。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鲁兵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19年第04期摘要:市场经济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趋利性引起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滋生和蔓延,使得国有企业低效率运营,导致腐败丛生和其他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

在党的第十八届中央第三次全会精神的指导下,全面深化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认清形势,理清思路,及时有效的对策,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高效运行。

本文主要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阐述了国企改革中存在的腐败问题,并针对不同问题制定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委托代理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对策一、委托代理理论概述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委托 - 代理理论中提到的现象委托 - 代理问题,而委托 - 代理问题的弊端是一个股份制公司不可避免的。

20世纪30年代在美国著名经济学家Berle 和Means研究范式下,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是世界各国现代化公司的典型特征,并因此形成了两个不同的利益群体:公司股东和企业管理者。

职业经理人控制的企业经营管理权力源自于企业主的授权,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国有企业与职业经理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委托人对职业经理人的委托目标具有多元性和差异性,致使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效率低。

众所周知,国家(政府)不能够直接经营国有企业,其对企业的管理体现在委托一个自然人来经营管理,这个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就是国家(政府)的代理人,此时国家(政府)就是委托人。

但是受委托的经营管理者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往往违反道德原则,甚至无视法规法律,去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将公有的国有资产以各种手段转化为个人的私有资产资产,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企业严重亏损,甚至破产倒闭等。

究其原因主要有:1.委托人不勤勉尽责、不负责任的行为。

一是国家(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管理经营权的授权者,未对代理人的管理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对代理人侵害国有企业经济利益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遏止;二是当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或者破产清算时,代理人在主观上不能积极主动的去维护国家经济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人员管理办法

国有公司⼈员管理办法第⼀章 总 则第⼀条为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国有企业领导⼈员选拔、任⽤和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富有⽣机与活⼒的选⼈⽤⼈机制,建设⼀⽀⾼素质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队伍,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关于成⽴中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选任国有企业领导⼈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党管⼲部原则与出资⼈选派出资⼈代表、董事会选聘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管资产与管⼈、管事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任⼈唯贤、德才兼备原则;(四)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制度化、程序化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章 管理权限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员实⾏分层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董事长、党委(党总⽀、党⽀部)书记、监事会主席、总经理(⼚长)由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的副董事长、董事,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会主席,副总经理(副⼚长)、总会计师、总⼯程师、总经济师、总稽核,由国资委管理,以上⼈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党委事前报备案同意,其中纪委书记的⼈选事前应报市纪委同意。

(三)其他国有企业的领导⼈员遵照谁出资、谁监管的原则由各主管部门党委按⼲部管理权限考核任免。

第四条董事会与党委会、党委会与经理层之间实⾏“双向进⼊,交叉任职”,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员可以兼任党委成员。

董事长和党委书记原则上由⼀⼈担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未设董事会的企业,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可由⼀⼈担任,也可分设。

第五条国有企业任免纪委副书记、⼯会、组织⼈事(⼈⼒资源)、财会审计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以及国有企业副职以上领导⼈员的配偶、⼦⼥及其配偶提任中层以及⼦公司副职以上职务的,须事先报各主管部门党委同意备案,其中纪委副书记的⼈选事先应报主管部门纪委同意。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为集团公司管理权限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分为下列五类:(一)集团公司副总师级领导人员;(二)总部各部门正、副部长,各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三)依据《企业法》注册的子企业。

企业厂长(总经理、院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副院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四)依据《公司法》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股东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关键岗位负责人),包括控股子公司依据《章程》由集团公司派员出任的高管人员;党委会委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五)合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由集团公司委任或推荐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关键岗位负责人);集团公司党委任命的党委(总支)书记。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企业党委会、工会委员会实行选举制,依据有关章程规定按期改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

《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已经1995年9月1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阮崇武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国有资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受托方,是指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的以合法的财产做抵押或提供第三人担保或交纳保证金取得运营企业国有资产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业法人。

条例所称被委托运营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合同方式委托给其他企业法人进行运营的公司制企业中的国家股份。

第三条条例所称被授权机构,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的取得管理企业国有资产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行业管理部门、商会、社会团体及经营业绩好的国家股占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条例所称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给被授权机构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委托方、授权方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条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由财政拨付经费的社会团体及经费自筹、有专职人员的社会团体。

第六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所称经营业绩好的大中型公司,是指最近3年连续盈利和管理水平高、信誉良好,按照国家标准认定的国有大中型有限责任公司。

前款所述大中型公司的国有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授权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直接管理。

第七条条例所称产权界定,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含经营权和使用权等)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2年2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章规划调整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TM〗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控第三条《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

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任管理制度之改革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任管理制度之改革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任管理制度之改革提高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活力、影响力、控制力,根本在于国有企业能否做优、做强、做大,而关键之一在于用人制度,尤其是企业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用管理制度建设。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推动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选任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整个领导干部选任和管理体制改革,并将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

一、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任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目前,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制度仍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具体表现为:1.以党政干部标准衡量企业领导干部。

企业是盈利组织,党政机关是管理机构,机构的性质不同,干部的成长规律不同,干部选任和管理的要求不同。

但目前往往将企业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按照党政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和程序来执行,不能体现企业的特点和需求。

2.未进行分类选任和管理。

国有企业分竞争性和非竞争性企业,企业领导人员分为经营性人员和监管性人员。

企业性质不同,干部的成长规律不同;领导岗位不同,对领导人员的专业、能力等要求不同。

性质和岗位不同,其考核指标和薪酬机制也不同。

而目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和管理缺乏分类,很难选拔和培养出具有专业化、经营业绩的企业家和企业领导干部,也难以激发领导干部的创造活力和国际竞争力。

3.领导选任缺乏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机制。

目前,国有企业区分为中央管企业和国资委管理的企业,有些企业领导干部考察和选任时优秀,就任后却不优秀;有些就任几年,前面优秀,后面不优秀,但没有退出机制。

有些业绩考核不合格,也无法降级或退出。

4.市场化选拔人才的机制未得到有效发挥。

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人才的核心有三个方面:一是民主化。

其民主选举是通过股权来实现,根据股权份额,确定在投票中的影响,而目前股权份额在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市场化选聘中并未得到有效发挥。

二是专业化。

主要看过去的管理经验包括学历、经历、资历,重点是经营业绩。

但目前选聘中往往采取考试、谈话的方式进行,虽然对经历有所了解,但对业绩的考察和把握不够。

国家经委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委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

国家经委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87.04.08•【文号】•【施行日期】1987.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国家经委关于在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实施意见(1987年4月8日)根据中央和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企业进行职称改革工作的指示和部署,按照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的特点,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企业职称改革工作,应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决定,密切结合当前企业各项改革,充分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不断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二、企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应按照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要结合企业、行业的特点,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经委备案。

三、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一)企业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原则上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执行。

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工作业绩与专业技术水平,以能否胜任相应职务职责为主要依据。

对目前尚不具备规定的学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业务骨干,可参照系列主管部门相应的规定,经过考核或考试确认具备所需专业技术知识,亦可评审、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

(二)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外语水平要求,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

一般除直接从事对外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研究、专业技术情报等工作外,在首次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三)对边远地区、山区、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及从事井下、野外、矿山等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任职条件掌握上应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和聘任,以鼓励他们安心本职工作,为这些地区和行业的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琼发改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关于印发《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民政厅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中共海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海南省财政厅2021年1月15日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加强党的领导第三章加强负责人监管第四章加强资产财税监管第五章加强行为监管第六章加强信用监管第七章加强社会监督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海南省进一步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方案》的部署,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落实各项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直接登记和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行为,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

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分类监管体制,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对负责人、资产财税、活动行为、信用建设等的监督管理。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更加规范、全面、严格、有效。

第二章加强党的领导第三条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各行业管理部门党委(党组)领导所属综合(行业)党委开展党建工作,指导推动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成立党组织。

第四条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将党建工作与要求写入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职责任务、党建工作经费保障等内容。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

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0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关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决定(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共海南省第四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人才强国战略和党管人才原则,省委四届四次全会根据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分析了新世纪新阶段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审时度势,与时俱进,研究了实施人才强省战略这一重大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意义和紧迫性(1)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意义。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最重要的决定力量。

本世纪头20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海南建设成为“经济繁荣、人民富裕、社会文明、环境优美”地区的重要发展时期。

无论是我省优势产业的发展,还是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无论是劳动者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提高,还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增强,都离不开人才的作用。

各级党委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人才强国战略和党管人才原则,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人才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把人才强省战略同优势产业战略、城市化战略、科教兴琼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一并列入加快海南发展的重大战略,把人才工作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走人才强省之路。

(2)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紧迫性。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关键在人才。

建省15年来,我省人才队伍建设取得较大成绩,培养造就了一批党政领导人才、企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实用型人才,为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加快,我省对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人才总量不足、人才结构不合理、人才分布不均衡等问题日益突显;人才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全面加强人才工作、促进人才队伍建设显得更加紧迫;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我省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

2021年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2021年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企业中高级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推动“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家出资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包括:(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审批或备案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审批或备案管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包括外部董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四)任免隶属市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备案管理工会主席。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依法管理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七)权力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
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4(000)010
【摘要】<正>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办法》已经2004年5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5页(P23-26,3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督察办法》的通知 [J], ;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J], ;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调办公室议事规则》的通知 [J], ;
4.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J],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J],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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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怎样的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怎样的

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怎样的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在我国还是存在着相应的国有企业的,对于国有企业是跟一般的公司规定不同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的。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国有独资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是怎样的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为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那就是国家,须设立董事会,并且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职工代表共同组成;
2、设立经理,实行聘任制,有股东会聘任和解聘,但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国有独资公司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国有独资企业遵循《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国有独资公司遵循《公司法》。

(2)管理体系不同:国有独资企业由政府出资,隶属于政府,实行政府任命或职工选举并经政府审核同意的厂长(经理)负责制,注重隶属关系;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为指引,
1。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

我国国有企业就是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国有企业里最主要的资产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并由代表全民利益的人民政府来集中行使所有权,类似于西方的政府企业。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表现形式。

国有企业与国家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其生产经营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以保证实现国家特定的政治目标;另一方面为确保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实现,国家又赋予国有企业以法律上的特权,并享有国家的优惠待遇。

虽然目前国有企业不足全国经济总量的50%,但它始终控制着能源、交通、电讯等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并在国家经济晴雨表上占据着支配地位。

根据2006年底的统计数据,国有经济对GDP的贡献率约占30%。

159家中央企业和1031家地方国企资产总额200014亿元,实现销售收入121062.3亿元,实现利润9644.1亿元,我国进入全球企业500强的企业中,绝大部分为国有企业。

改革开放后,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进行了全方位的体制改革,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作为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所谓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是指国有企业中领导机构设置、人事隶属关系、管理权利划分、干部培养选用、绩效评价、激励约束等具体体系和制度的总称。

一、我国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体制改革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在国有企业中实行严格的党管干部和政府直接管理企业,有它积极的一面,有利于用强有力行政手段保证实现经济目标,实践证明也是非常有效的。

但随着改革开放政策逐步深化,原有的国企领导干部管理体制的弊端就日益暴露出来,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干部管理极不协调,已严重阻碍了国有企业的正常发展,成为我国经济体制问题重症区之一,已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

1、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突破口搞活国有企业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目前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经过多年的摸索和积累,国有企业已具备较强的经济基础和思想准备,下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应当下决心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 首先解决好人的关系问题,尤其是要解决企业领导者的选择和管理问题。

三项制度改革七十问

三项制度改革七十问

三项制度改革七十问基础篇1.三项制度改革是什么?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简称三项制度)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中最根本的制度。

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就是要建立一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市场化劳动用工、干部人事、收入分配管理体系。

2.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要点是什么?三项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三能”机制。

3.三项制度改革的本质是什么?三项制度改革本质上是构建市场化经营机制的内部管理环节,国有企业要以市场导向进行决策和组织生产经营,市场信息就必须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一环节,需要企业内部以市场方式整合一切生产经营资源。

为此,需要建立健全市场化的人力资源机制和职业经理人制度,要以岗位责任为基础建立健全市场化的劳动用人机制,要以强化目标考核为前提建立健全对企业人员特别是关键岗位市场化长期性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各类人才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各类要素活力,全面促进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4.三项制度改革要达到最终的效果?用工结构更加优化,人员配置更加高效,激励约束机制更加健全,收入分配秩序更加规范,企业市场化程度显著提高,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提供制度保障。

5.三项制度改革的意义?对国有资本来说,三项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开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和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对国有企业来说,三项制度改革为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动力,为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提供了政策机遇,为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奠定了坚实基础。

对员工来说,通过三项制度改革,在企业内部打造公平正义、崇尚劳动的生态,营造尊重劳动者、回报劳动价值的环境,使员工“上”的通道更宽、“进”的渠道更丰富、收入“增”的空间更广阔。

6.三项制度改革是最近新提出的吗?三项制度改革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的三项制度改革就一直处于探索和实践中,归纳起来,可以概括为四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

《中华⼈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业实施细则颁布⽇期:1993-03-01执⾏⽇期:1993-03-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企业的设⽴、变更和终⽌第三章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企业的民主管理第五章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企业和主管部门、⾏业管理部门、联合经济组织的关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九条规定,结合城镇集体所有制轻⼯业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条本实施细则适⽤于城镇集体所有制轻⼯业企业(包括本系统内其他⾏业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轻⼯业集体经济是轻⼯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个基本组成部分。

它对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分重要的作⽤。

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轻⼯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全部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任何组织或个⼈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不得侵吞、挪⽤、⾮法占有、平调。

企业的“全部财产”包括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各种形式的积累、按规定提取的各项专⽤基⾦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形资产以及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

第五条职⼯(代表)⼤会是企业的权⼒机构。

职⼯(代表)⼤会按《条例》和企业章程⾏使权⼒。

企业实⾏⼚长负责制,⼚长对职⼯(代表)⼤会负责,并接受职⼯(代表)⼤会的监督。

第六条企业中的党组织按照《条例》第⼗条的规定开展⼯作,企业中的⼯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在企业党组织的统⼀领导下开展⼯作,维护职⼯的合法权益,协调⼀致地管理好企业。

第⼆章企业的设⽴、变更和终⽌第七条企业具备《条例》第⼗⼆条所规定的设⽴企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取得法⼈资格后,即可开始⽣产经营活动。

第⼋条企业应按照《条例》第⼗⼆条、第⼗三条制定或修定企业章程,经职⼯(代表)⼤会通过后,报⾏政主管部门和⼯商⾏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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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考察。由有聘任权的机构对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考察,综合业务考试、公开答辩、民意测验和组织考察的结果,按1∶3至5的比例,拟定预备人选,并按管理权限报请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的人选,即为待聘人选。
(五)决定聘任。由有聘任权的机构从待聘人选中确定经理人选,发给聘书。
第五条 企业设立董事会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企业不设董事会的,经理由政府委托监管机构或授权的部门聘任或解聘(上述3种机构以下称有聘任权的机构)。
第六条 企业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七条 企业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出任法定代表人的,依据企业章程规定,可由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企业经理不再套用行政级别,原有行政级别在其人事档案中予以保留。
第二条 本省省、市、县所属的国有企业和控股的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企业)经理、厂长(以下称经理)的选拔任用,适用本办法。
个别大型企业经理的任职,根据需要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保留委任制。
第三条 企业经理实行聘任制,并应当公开进行。
第四条 企业经理实行聘任制,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实行公开选聘、招标聘任或直接聘任。
(三)征求企业党组织意见;
(四)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经政府委托监管机构或授权部门同意后由经理直接聘任。
第十七条 副职的任期与经理相同。
副职不称职的,经理有权按程序予以解聘;解聘程序与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八条 有聘任权的机构有权监督经理对副职的聘任与解聘,有权责令经理撤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聘任或解聘副职的决定。
签订经营合同的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企业副经理、副厂长(以下称副职)的人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与经理不存在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
第十六条 企业副职聘任程序:
(一)由经理提名;
(二)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考察;
也可以由有聘任权的机构授权考评委员会通过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从待聘人选中直接确定经理人选。采取此种方式的,应先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确定待聘人选,再进行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
第十三条 招标聘任的程序参照公开选聘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企业经理受聘后,应当与聘任机构签订经营合同。
经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经营指标和奖罚条款。经营指标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增值指标、资产负债比率指标、资本金利润率指标以及行业经营指标;奖罚条款在每年年终进行一次考核和兑现。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月27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40414(颁布时间)
19940414(实施时间)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文号)
海南省国有企业经理(厂长)聘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保障企业经营管理优秀人才的选拔,根据公司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十一条 对原任经理,经民主考评和组织考核,符合条件、胜任工作并有较好的经营业绩的,可以由有聘任权的机构直接聘任或续聘。
第十二条 新设职位或原任经理需要更换的,实行公开选聘,按照平等竞争、择优任用的原则和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报名。采取发通知或刊登广告等形式,公布聘任职位、应聘条件和报名范围。报名范围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在本企业、本系统、本省或全国范围内。报名可采取组织推荐、群众举荐或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
(二)业务考试。内容应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论、企业经营管理基础知识和经济法规政策;方式可采取笔试或口试。担任过相当职务3年以上并有显著经营业绩者可以免试。
(三)公开答辩和民意测验。
1.设立考评委员会作为组织公开答辩的评审机构。考评委员会由领导人员、有关专家和职工代表组成,负责对应聘者的业务素质作出基本评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经理:
(一)因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企业的董事或经理,自该企业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2.考评委员会的领导人员和有关专家由有聘任权的机构聘请;职工代表由企业监事会或职代会组织本企业职工民主推选。
3.答辩大会应有本企业职工参加。小型企业可全员参加;大中型企业应有生产经营第一线的工人代表、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参加。
4.公开答辩结束时,应在参会职工中当场进行一次民意测验,了解职工对应聘者的信任度。
第九条 经理人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和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任职所必需的文化专业知识、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具有任职所需要的健康条件和年龄条件。
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条件的企业由有聘任权的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制定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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