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方案审查的行政管辖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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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方案审查的行政管辖是怎样的
杨长汉1
企业年金方案审查的行政管辖是怎样的?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社会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生效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包含哪些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企业年金方案的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对于不合规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如何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

《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企业年金方案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企业年金方案的时间;
(三)审查意见;
(四)做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如果企业年金设计方案没有通过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企业该怎么办?
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具体到企业年金方案,申请企业年金方案的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自行决定:
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企业可以等到符合建立企业年金的条件后,重新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报送社会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登记。

如果是企业年金方案设计有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企业可以重新进行集体协商,修改企业年金方案的相应条款,再次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企业也可以直接撤销企业年金方案的申请。

如果企业年金方案通过审核,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登记有时间限制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的参加人员范围是哪些?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企业年金计划的参加范围包括所有使用试用期届满的职工。

企业年金方案的资金筹集方式有哪些?
企业年金的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缴费,二是职工个人缴费。

至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和企业的缴费比例,则有劳资双方集体协商确定。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管理方式是什么?
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模式,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有自己的个人账户。

职工退休后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也可以分次领取。

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如何计入企业年金的职工个人账户?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该条款的意思是,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企业缴纳企业年金的比例(比如规定:企业按每个职工当月工资的8%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乘以每个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所得乘积就是企
2业当月应当缴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金额。

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该条款的意思是,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职工个人缴纳企业年金的比例(比如规定:职工个人按当月工资的3%缴纳企业年金费用),乘以上年度本人月均工资,所得乘积就是职工个人当月应当缴纳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金额。

职工个人缴费额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企业年金的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是什么?
企业年金的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办法应当由劳资双方在企业年金方案中自行约定。

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应当如何规定?
在企业年金方案中应当规定职工领取企业年金需要满足的条件,比如在该企业服务的年限,缴纳企业年金的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出境定居等。

企业年金组织管理和监督方法应当如何规定?
企业年金的组织管理是指企业年金受托人的选择,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方式还是法人受托机构的方式。

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由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

年金理事会作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有四方面的规定:一是年金理事会须在内部设立并依托年金计划存在,企业外部的自然人集合,其他企业的年金理事会不得成为本企业年金受托人;二是年金理事会为特定信托目的存在,企业内其他性质的理事会也不得担任企业年金的受托人;三是年金理事会主要由企业内部职工构成,其中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四是年金理事会理事是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事务。

法人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有两种形式:一是信托机构形式,即通常意义的信托投资公司;二是非信托机构形式。

《信托法》只是对信托机构形式有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信托法》第四条);而对于非信托机构形式没有说明和调整。

本办法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可以担当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实际上对于两种形式都予以了原则性认可。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受托人,其受托人资格是得到有关法律法规认可的,但其成为企业年金的受托人须经劳动保障部认定;对非信托机构形式,诸如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机构,也可以作为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受托人,但必须经过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同意并报劳动保障部认定
企业年金监督方法主要是指对企业年金受托人的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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