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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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投诉举报处理办法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2.05.11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投诉举报处理办法
(2002年5月11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规范投诉举报工作,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广州证管办)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的途径,投诉举报证券期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广东省内(除深圳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行为的,或在参与证券期货市场过程中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照本办法向广州证管办投诉举报。

第四条广州证管办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为案件审理执行处。

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上电子邮件等形式投诉举报,也可以来人当面投诉举报。

广州证管办开通证券期货投诉举报热线电话,投资者可随时进行投诉举报,非办公时间投资者可通过录音电话留下姓名、联系电话,广州证管办工作人员将及时与
投资者联系、处理。

广州证管办证券期货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号码:(020)83270585
电子邮箱地址:**************.CN
通信地址:广州市解放南路123号金汇大厦23楼
邮政编码:
510120
第五条投诉人对涉及自身权益的投诉,应采用实名书面投诉形式,说明事情的基本经过,被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具体当事人,投诉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具体的投诉要求,并应同时提供投诉人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据或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广州证管办提倡实名举报。

凡向广州证管办实名举报的,广州证管办将在调查结束后以适当的方式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若是匿名举报的,处理结果不予反馈。

第七条实名或匿名举报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均应尽可能说明被举报机构的名称、地址以及违法违规的基本事实、具体情节、具体线索和有关证据。

若举报不具可查性,无相应线索,一般不予受理。

第八条对不属本办监管职责范围的电话投诉举报和来访,将建议投诉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对不属本办监管职责范围的信函投诉举报件,将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第九条本办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信函及电子邮件,将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对实名投诉举报实行两次答复制度。

一般情况下在接到投诉举报的三十天内,向投诉举报人告知受理情况。

在接到投诉举报的三个月内,向投诉举报人告知投诉举报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

第十条本办受理的投诉举报,依法作如下处理:
(一)对投诉举报人反映广东省内(除深圳外)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存在的管理或服务方面的问题,经调查核实后,督促被投诉举报机构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

(二)对投诉举报人反映广东省内(除深圳外)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步查证,认为情节明显轻微或证据不足,依法不需给予行政处罚的,督促被投诉举报机构或个人予以整改;认为基本事实存在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申请立案查处。

(三)对投诉人与广东省内(除深圳外)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个人之间的经济纠纷,广州证管办仅对其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经济纠纷问题在调查清楚后,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具体赔偿问题由投诉人与被投诉对象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为了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鼓励知情人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对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经查证属实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通告》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对假借投诉举报名义,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打击同行,或以投诉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的市场监管工作的,一经查实,本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州证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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