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SJXG(B劳务)-2016-003运输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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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JXG(B劳务)-2016-003
运输劳务协议
托运方(甲方):发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永沙路建设工程项目部
承运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章等,合作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修文县久常镇永沙路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运输任务
1、由乙方负责修文县久常镇永沙路建设工程土石方运输任务,乙方的土石方运输量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甲方实测车箱方量计算。
2、甲方将根据工程项目所确定的作业时间、作业地点、工作面、工程进度和运输数量的要求,对乙方运输车辆进行统一分配、管理、调度和指挥。
3、本项目下的所有土石方乙方须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二条:运输车辆
1、乙方提供自卸式工程运输车辆,乙方提供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各种证件照齐全;乙方的司机必须持有相应证件和驾驶技术必须过硬。
第三条:工期
1、乙方进场后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运输至工程结束。
第四条:运输价格
1、根据双方商定,土方、石方单价实行统一价格。
土、石方运距1km以内运输单价按 3.0 元/方;超出1Km以上的每超出一公里运输单价增加 1.0 元/方。
2、以上单价不含税,但乙方需按甲方提供的开票信息为甲方开具 3% 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应税率费用由甲方承担。
3、此单价包含但不限于车辆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燃油费、安全责任费、年检费、保险费等。
第五条:计量及运费结算
1、甲方现场测量运输车辆的车箱容积(长×宽×高)。
2、乙方凭甲方发放的票据每月一次与甲方对账,对账时间为每月3~10号,由甲方开具统一的运费结算单(不含税),每次按结算金额的80%支付运输款,付款日期为次月的20~25号。
余款在土石方运输工程结束后通过核算清楚无疑问的情况下 30天内付清。
第六条:燃油费用
1、乙方运输车辆的燃油由乙方自行解决。
第七条:运输质量和安全
1、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甲方需提前一天书面、短信或电话通知乙方次日工程运输所需的车辆数量,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确保合格的运输车辆按时进场。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工作进度、作业时间、工作面、运输起止地和运输数量完成各项运输任务。
在装车过程中,必须在挖机手按喇叭后,才能离开,卸车完毕后,乙方必须放下车厢后,才能离开。
3、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必须确保运输安全,如发生各类人身、机械车辆、财产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连带责任;
4、乙方运输工程车辆必须服从甲方施工现场人员统一调配、指挥,第一次不服从管理罚款500元,第二次不服从管理罚款1000元,第三次不服从管理将该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清除出场。
5、乙方运输工程车辆未经甲方现场施工人员同意,车辆随意倒土、弃土一车罚款 1000元(从乙方运输款中扣除),再犯者直接将该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清除出场。
6、在解决矛盾过程中乙方必须保证运输工程正常进行,如发生消极怠工、阻工及威胁、打骂甲方工作人员等现象,甲方可责令乙方运输车辆立刻全部退场并罚款10000元(从乙方运输款中扣除),结算按乙方已完成运输量的90%付清运输款,本合同即刻终止,甲方有权安排其他运输单位车辆进场运输,与乙方无关,乙方无权干涉。
第八条:甲方责任
1、按约定及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按合同约定进行运输全程管理,负责施工场地内的便道畅通。
3、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乙方责任
1、按合同约定,服从甲方统一调配管理,完成工程各项运输任务。
2、满足甲方根据进度要求提出的所需车辆数量,一天内提供合格车辆进场。
否则,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3、服从甲方现场管理,遵守法律及行政规章、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甲方声誉,如发现故意损害声誉,严重违反纪律,违反合同内容的行为,甲方有权给予经济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4、乙方车辆停置待工期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工或消极怠工,否则,甲方有权责令其退场。
如有停工、堵工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其损失从乙方运输款中扣除。
6、乙方工作人员须持证上岗,手续齐全,如因此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
7、本工程为乙方责任承包,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第三方运输车辆与本工程土石方运输有关的任何争议和纠纷的,均由乙方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所涉罚款、违约金、赔偿金等的支付,甲方先从乙方当月进度款中扣除,不足部分从乙方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仍不足,甲方有权追偿。
2、甲方必须与乙方委派的专人进行运费结算,不能单方面付款给运输车司机或其他人,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由甲方有关责任人负责。
3、施工过程中,在未经甲方允许的情况下,乙方擅自将所属车辆调离现场、无故停工、堵工,或给其他单位使用,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承诺将余款50%作为违约金补偿给甲方。
4、合同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
否则,除虚假部分的运输数量不得作为运费计算依据外,还须按虚假部分运输数量的运费的十倍计算违约方应予承担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经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向甲方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壹份。
以下无正文
托运方(甲方):承运方(乙方):
(盖章、签字)(盖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